4月29日,被告人的三十多名親友,一起旁聽了云南省鎮康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穆文斗行賄、挪用資金、職務侵占案。案件從上午9點多,一直開庭到晚上7點多,里面有不少值得說說的東西。
一起重審案件的多處硬傷
庭審期間,案子里的所有不可思議的點,都暴露到旁聽公眾面前。
1、行賄金額比受賄金額高41萬
這次開庭,是重審一審開庭。此次開庭前不久,鎮康縣人民檢察院剛變更了起訴書,把行賄金額調整到了和受賄金額同樣的數額。而在最初的起訴書中,指控穆文斗行賄的金額,居然比受賄案被告人李子洪多出來41萬元!
根據此前的起訴書,檢方認定,民企老板穆文斗,向國企領導李子洪,行賄金額共計423萬元。但在此前已經判決的李子洪受賄案判決書中,法院認定李子洪從穆文斗處受賄的金額共計是382萬元。
司法實踐中出現這樣的情況,很少見。所以,國內頭部法治社會類新聞媒體澎湃新聞發了新聞并把這個新聞點做到了標題里,一貫以穩健不愛看熱鬧著稱的核心中央級媒體光明日報都轉發了這篇新聞。
2、價格鑒定的比對房源,比涉案房屋小60平且戶型不同
4月29日的庭審現場,檢方指控:2021年4月,穆文斗根據李子洪授意,將一套房產以130萬元的低價出售給李子洪的兄弟李子強。經云南公中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交易價格低于房屋價值43萬余元。
法庭上,辯護人指出:評估公司不是適格鑒定主體,根據法律規定,應委托同級政府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鑒定機構進行價格鑒定;評估報告選取的可比參照物,不但和涉案房屋不是同戶型房屋,且面積也相差甚遠。
面積相差甚遠,是多遠?事后被告人家屬表示:其中有兩個作為參考物的房屋,一個面積是255.09平方米,一個是217.8平方米。而涉案房屋的面積,是277.86平方米!
故此,辯護人在法庭上當庭指出:價格鑒定的參考物,沒有參考性,選取方式違背了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辯護人同時在法庭上表示,涉案的房產項目里,是有同戶型房屋的,而且律師至少找到了7套同戶型房屋,售價比穆文斗向李子強出售的價格低,但評估公司未選擇這些同戶型房屋作為參考物,而是選取了高價售出的戶型和面積均相差甚遠的房屋,作為參照物,喪失了中立性和客觀性。
隨后,律師將7套同戶型房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作為證據提交給了法庭。
3、刑案司法鑒定 將民訴相關規定當成“鑒定依據”
在審理挪用資金、職務侵占犯罪事實的過程中,檢方提交的證據包括一份司法會計鑒定意見。
針對這份鑒定,辯護人指出了多項硬傷:
本案是刑事案件,而鑒定意見中列明的鑒定依據,居然包括《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列明的鑒定依據,還包括2006年《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而它在2022年就已經失效了;
司法解釋規定,鑒定意見不得依據被害人供述、證言等非財會資料形成結論,但鑒定意見記載的檢材包含穆文斗等人的訊問、詢問筆錄。
與國企一起做生意,風險很大
在其他方面,控辯雙方的火藥味也甚濃。
辯護人對檢方變更起訴書增加職務侵占這一新罪名的做法表達了強烈的意見,認為檢方是在針對一審中“認罪認罰”的穆文斗提出上訴后導致案件發回重審進行報復。此前,鎮康法院一審以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判處穆文斗有期徒刑10年,判決后穆文斗上訴,2024年12月3日,云南省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認定事實不清,裁定發回重審。
挪用資金罪方面,檢方指控稱:2016年至2017年,穆文斗以名下旭日建材公司與臨滄邊投公司合作開發臨滄邊投公司名下鎮康縣一處工業園區土地,穆文斗一方負責前期籌建期間,以名下公司名義收取意向誠意金用于其公司經營活動或個人使用;2018年4月,臨滄邊投公司與穆文斗一方的公司成立中達公司開發上述項目,穆文斗利用擔任中達公司董事長之便將中達公司資金轉入其公司用于經營或個人使用,經上會會計師事務所云南分所司法會計鑒定,穆文斗在中達公司成立前挪用資金1365萬余元,在中達公司成立后挪用資金1.1267億元。
職務侵占罪方面,檢方指控稱:穆文斗于2015年至2016年,因實際控制的恒晟水電工公司項目建設需要,向李某等7人借款,中達公司成立后,穆文斗將中達公司名下的29套房產以及6宗項目規劃用地抵債給了上述7人,經云南公中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上述房產和項目規劃用地總價值2231萬余元。
法庭上,穆文斗說的非常多的一句話就是“中達公司是我的”。而他的辯護人說的非常多的一句話則是“穆文斗一直認為中達公司就是他自己的”。
法庭上,辯護人向法院檢察院解釋:雖然形式上,鎮康縣中達實業有限公司是國有企業臨滄邊境經濟合作區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和穆文斗名下的公司共同設立的,但實際上國企臨滄邊投公司并非真正的股東,而是“名股實債”。
法庭上,辯護人認為:由于穆文斗把中達公司看成是自己的公司,所以中達公司與其他關聯企業之間資金拆借頻繁,財產混同,中達公司需要支出的款項,都是由穆文斗本人和名下其他公司匯款至中達公司賬戶。
法庭上辯護人還提出:司法會計鑒定意見只單方面審計了中達公司流入關聯公司的款項,但未全面計算穆文斗的其他公司向中達公司轉賬的情況,也未計算其他公司代中達公司支付的款項;司法會計鑒定意見將中達公司成立前旭日建材公司坐收坐支的款項(現金收取、現金支出),均認定為款項屬于涉案誠意金,缺乏證據支持;穆文斗自行投入 2000余萬元資金啟動“三通一平”,其經營的其他企業無償提供建材物資運至工地,相關債務應由中達公司承擔,穆文斗使用中達公司的房產抵償,屬于民事意義上的債務抵銷,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如果說前面提到的“三大硬傷”,是在其他案件中少見的特殊性,那么因為和國有企業合作而引發的法律風險,則是在很多地方都有發生的。上面的“檢方指控”和“辯護意見”,流露出的即是這種風險。
司法實踐中,民企和國企合作經營,明股實債,最后民企老板為此身陷囹圄的,太多了。其中不少,都是國有企業出土地或其他資源,求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民營企業出錢出力全權運作,求利益回報。很多民企老板文化不高,天真的認為既然這事是大家事先談好了的,那還能有什么法律風險,但最后法律風險還是發生了——一旦紀委檢察院把國企領導端了,尤其是“認罪認罰”了,之前的所有承諾瞬間變成犯罪事實的一部分,民企老板緊跟著就得出事。
就像二十多年前,大量出現因集體經濟、承包問題引發的貪污案一樣。八九十年代,國家鼓勵集體所有制經濟、鼓勵承包,很多人借著東風,以集體經濟負責人、國企某項目部承包負責人的名義闖事業,但最后生意干黃了還好,一旦做大,出現利益爭奪或權力爭奪,不少人就出事了,被按照貪污罪判了。
法律專業,本質是一門社會科學。無論是之前還是現在,對待涉企案件,政法機關都不應僅從字面意思,機械性執法,應該從全局的、時代背景的角度出發,對案件進行綜合考慮,更審慎地看待罪與非罪問題。
否則,這樣的案子越來越多了,哪家民營企業還敢和國有企業合作?這和2015年以來國家鼓勵混合所有制經濟、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大政方針政策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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