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芳(已故周坤之妻)、周娜(周坤之女)
被告:周敏(被繼承人之女)、周輝(被繼承人之子)
被繼承人:周志強(2023 年 4 月 3 日去世)、林秀(2011 年 7 月 8 日去世,周志強配偶)
關鍵關系:周志強與林秀育有子女周坤(已故)、周敏、周輝;陳芳、周娜作為周坤的配偶及子女,有權代位繼承周坤應得遺產份額。
(二)案件背景
周志強與林秀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一號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林秀于 2011 年去世,未留遺囑,其遺產由周志強及子女周坤、周敏、周輝法定繼承。2023 年3 月 2 日,周志強與周敏簽訂《不動產贈與合同》,將一號房屋贈與周敏并登記至其名下。此前法院生效判決已確認該贈與合同中處分林秀遺產份額的部分無效。周志強于 2023 年 4 月 3 日去世后,陳芳、周娜作為周坤的繼承人,主張繼承林秀在一號房屋中的遺產份額,與周敏、周輝產生糾紛。
(三)訴訟過程
陳芳、周娜起訴要求共同繼承一號房屋中屬于林秀的份額,周敏、周輝以贈與合同有效、原告未提供婚姻證明等為由抗辯,并主張因贍養承諾取得房屋贈與。法院結合生效判決及證據,認定一號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周志強贈與行為部分無效,依法劃分繼承份額。
二、爭議焦點
贈與合同效力認定:周志強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的行為,是否有效處分林秀的遺產份額?
繼承主體資格:陳芳、周娜作為已故繼承人周坤的配偶及子女,是否有權代位繼承林秀的遺產?
遺產份額計算:林秀去世后,其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如何分割?周志強的贈與行為對遺產分配有何影響?
三、案件分析
(一)夫妻共同財產與遺產范圍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一號房屋系周志強與林秀婚姻存續期間購買,屬夫妻共同財產,林秀去世后,其享有的 1/2 份額作為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周志強、周坤、周敏、周輝)均等繼承,每人分得 1/8 份額(即房屋總份額的 1/8)。周志強自身原享有的 1/2 份額,加上繼承林秀的 1/8 份額,共持有 5/8 份額。
(二)贈與合同的效力邊界
周志強與周敏簽訂的《不動產贈與合同》中,處分自身持有的 5/8 份額部分有效,但擅自處分林秀遺產中其他繼承人(周坤、周輝)應得份額(各 1/8)的部分無效。生效判決已確認該無效部分,故周敏僅能取得周志強贈與的 5/8 份額,周坤應得的 1/8 份額因周坤先于周志強去世,由其配偶陳芳、女兒周娜代位繼承。
(三)代位繼承的法律適用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周坤在林秀去世后、周志強去世前死亡,其應繼承林秀的 1/8 份額轉化為周坤的遺產,由陳芳、周娜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因此,陳芳、周娜依法取得該 1/8 份額的繼承權。
四、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陳芳、周娜共同繼承位于一號房屋八分之一的份額。
五、案件啟示
夫妻共同財產處分限制:夫妻一方去世后,生存方僅能處分自身份額及已繼承的配偶遺產份額,擅自處分配偶其他繼承人應得份額的行為無效。
代位繼承的適用條件: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去世的,其應繼承份額由其繼承人代位繼承,需注意時間節點與繼承順序。
生效判決的既判力:已生效的法院判決對財產性質、合同效力的認定具有拘束力,后續訴訟中可直接作為證據使用。
遺囑規劃的重要性:通過遺囑明確遺產分配,可避免因法定繼承引發的份額爭議,尤其涉及多子女家庭及夫妻共同財產時,提前規劃能有效減少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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