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丈夫才得知
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癥
于是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婚姻
他的訴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記者17日從長沙市開福區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理了這起撤銷婚姻糾紛案件。
2024年5月,小強與小麗登記結婚。同年6月,小麗因行為怪異、情緒激動被送至醫院治療。經醫院診斷,小麗患有偏執型精神分裂癥。小強得知小麗婚前就患有精神疾病并曾就診,遂以小麗“隱瞞重大疾病”為由向開福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雙方的婚姻關系。小麗則辯稱,2022年年初發過病,經治療后未再發病,以為已痊愈,不存在故意隱瞞。
開福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撤銷婚姻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根據病歷記載,被告在2022年已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多次進行治療,后續長期服藥。其在發病時,情緒激烈、行為無法控制,在110、120工作人員的協助下才能送往醫院就醫。被告的病情影響原、被告的日常生活與婚姻關系的穩定性。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被告在結婚前已如實向原告告知病情。原告提起訴訟時,未過一年除斥期間,現原告主張撤銷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終判決撤銷原告小強與被告小麗的婚姻關系。
本案承辦法官吳曉君表示,在締結婚姻關系的過程中,雙方應當坦誠相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婚姻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如確系結婚后才知情,無過錯方應在知曉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若超過限期未起訴要求撤銷婚姻,將被視為對婚姻關系的認可,婚姻關系有效。
法官提醒
在締結婚姻關系的過程中
雙方應當坦誠相待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應當在婚姻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
什么是重大疾病?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來源:長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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