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難免遇到一些緊急情況,沒走完請假流程就離崗,會被視為曠工嗎?公司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嗎?5月16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
嚴某是某公司員工。某日正在上班的嚴某接到父親突發腦梗住院的消息,便向公司人事申請從次日開始休事假9天。人事正巧有事外出,便讓嚴某找總經理簽字并拍照發給他。嚴某找總經理簽字,總經理讓他“放桌上就行”。因父親身在外省老家,心急如焚的嚴某未完成請假手續便于當天下班后乘車返回老家。
嚴某返崗的第二天,公司便向嚴某發送《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以嚴某連續曠工10天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嚴某對公司的處理不服,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裁決公司一次性支付嚴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萬余元。公司不服該仲裁結果,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其無需向嚴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公司向嚴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6萬余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勞動者因特殊緊急情況需要請假,用人單位應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權,在善意可行的限度內對合理請假行為予以理解和寬容,有效保障勞動者的休假權,讓員工感受到人性化管理的關懷。而勞動者在工作中也應當自覺遵守公司管理規定,請假前做好溝通、履行必要手續、交接好工作,避免因自身行為給公司生產經營造成負面影響。雙方共同努力,相互理解,推動構建友善和諧的勞動關系。
來源: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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