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是第五個“民法典宣傳月”
秦皇島市司法局與秦皇島市廣播電視臺
聯合制作特別節目
法治大講堂·走進電臺直播間
北京市京師(秦皇島)律師事務所
霍艷華
監護人資格被撤銷的情形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京師(秦皇島)律師事務所的霍艷華律師。本期節目為大家講解民法典第36條之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如對未成年子女實施性侵行為或者虐待被監護人的行為);(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如不履行人身照護或者財產照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如轉賣、侵吞被監護人的財產等)。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程序,應當由有關個人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申請,人民法院認為符合上述條款規定的條件的,作出撤銷監護人的裁判,同時要先安排好臨時監護措施,并根據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新的監護人。民政部門作為國家主管監護職責的機關,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下面以湘潭市雨湖區響水鄉響水村村民委員會與劉一、沈二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為例,來理解該條法律規定的適用。
4歲的陳三父母去世,其監護人為其外祖父母劉一、沈二,但該二人也對陳三不管不顧,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其他近親屬也拒絕照顧撫養陳三。申請人湘潭市雨湖區響水鄉響水村村民委員會鑒于此,提出要求撤銷劉一、沈二監護人的資格,由其擔任監護人。被申請人劉一、沈二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沒有意見。法院認為,監護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實施保護的一項法律制度。劉一、沈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的行為已經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且陳三無其他法定監護人,為保護少年兒童身心健康,撤銷劉一、沈二的監護人資格,指定申請人湘潭市雨湖區響水鄉響水村村民委員會為被監護人的監護人更為適當,這也符合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能夠為陳三提供良好的成長環境。
今天節目就到這里,感謝收聽,再見!
播出時段
FM103.8 秦皇島私家車廣播
2025年5月7日至6月4日
工作日早上07:20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