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布了兩份《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34、35號),對中信證券、國投證券以及這兩家公司的6名保薦代表人分別予以監管警示。
根據上交所的披露,中信證券、國投證券在相關上市公司再融資項目申請過程中,出具了相關項目適用再融資分類審核機制的核查意見,但因這兩家券商在最近一年內均因IPO業務受到其他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因此不得適用再融資分類審核機制。
中信證券、國投證券因未及時向上交所報告上述情況,出具的核查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從而構成違規,因此被予以監管警示。
此外,中信證券的4名保薦代表人李寧、吳鵬、黃藝彬、李婉璐,國投證券的2名保薦代表人鄭揚、陳實,也同時被監管警示。
01
采取監管措施的依據
從披露的信息來看,被出具監管措施的這兩家保薦機構,主要是沒有意識到自身過去違規行為導致的紀律處分,對于上市公司再融資項目審核的影響,導致了再融資分類審核機制的適用錯誤。
2020年9月,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再融資分類審核實施方案(試行)》,對符合標準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有條件地減少審核環節,試行差異化的分類審核制度安排,對最近連續兩個考評期評價結果為A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歸入快速審核類。
2023年2月,在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的基礎上,上海證券交易所進一步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2023年)。其中第三十四條,對于上市公司申請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作出了規定。
該條款明確指出,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本次發行上市申請的保薦人或者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或者相關簽字人員最近一年因同類業務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受到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
02
牽涉過往IPO項目
據深圳證券交易所披露的監管信息,中信證券、國投證券在2024年均因IPO項目保薦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而被采取監管措施。
其中,2024年9月13日,因在蘇州奧德高端裝備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板IPO保薦項目中存在三項違規,國投證券及保薦代表人曹柯、周鵬翔被深交所下發監管函。
2024年11月8日,中信證券則因在深圳市皓吉達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板IPO保薦項目中存在兩項違規行為被深交所予以書面警示。
此外,中信證券擔任該項目保薦代表人的胡濱、楊銳彬,還被深交所給予六個月不接受其簽字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紀律處分。
有鑒于此,結合此前上交所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中對于再融資分類審核機制的有關規定,中信證券在一年內保薦上市公司再融資項目,都不再適用簡易程序。
03
事關這兩筆再融資?
根據對上交所再融資項目審核信息的檢索,中信證券在這一時期內保薦的再融資項目中,中國核電(601985.SH)、國投電力(600886.SH)這兩個項目均未進行審核問詢,應該是適用了簡易程序。
中國核電此次再融資項目的保薦代表人黃藝彬、李婉璐;而國投電力這次再融資項目的保薦機構有兩家,恰好分別為中信證券和國投證券,保薦代表人分別為李寧、吳鵬、鄭揚、陳實。
上述6名保代,正好與本次上交所兩份《監管措施決定書》中的保代名單一一對應。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前述《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2023年)中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適用簡易程序的,上交所對相關發行上市加強事后監管。
具體而言,上交所在事后監管中發現相關主體存在違反再融資適用簡易程序有關規定的,將從重處理,并給予三年至五年內不接受相關上市公司和保薦人簡易程序發行上市申請的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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