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辯百人談2024-2
編者按
《刑辯百人談》是京都律師事務所刑事二部傾力打造的刑事辯護實務交流專欄,聚焦中國刑事辯護領域的前沿動態與核心議題。本欄目以刑辯實務為脈絡,通過資深律師、專家學者及司法實務工作者的多維對話,深入剖析熱點案件法律爭議、疑難案件辦理策略、新型犯罪辯護技巧及刑事風險防控等關鍵命題,內容涵蓋實體法與程序法交叉應用、證據攻防實戰經驗、庭審實質化應對方案等專業領域,既呈現了刑辯藝術的思辨交鋒,又沉淀了行之有效的實務智慧。現將2024年百人談活動第2期文字稿整理如下,供大家參閱。
點擊查看鏈接:京都動態 | 京都律師參講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辯護大講堂第三講——刑事辯護的領域
主題研討
劉立杰
一、什么是刑事辯護的領域
今天我的發言從“領域”這個詞的詞源開始,領域是指從事一種專門活動或事業的范圍、種類或部門,而刑事辯護領域則主要是指刑事辯護的范圍與專業細分,直觀感受、行為特征、自然身份等都可以成為刑事訴訟領域細分的標準。
先講一下紅案和白案,顧名思義,紅案就是見血的案件,白案一般指白領犯罪。殺人、搶劫,這都是很典型的紅案,而白案往往指的是職務犯罪、經濟犯罪。還有以行為特征、行業特點、特殊身份等進行的分類我就不一一細說了。但大家能看出這樣的分類或者這種對領域的理解方式會出現一個問題,就是并不存在統一的標準。回到剛剛講的,搶劫罪可以視為暴力犯罪領域中的一種,但同時基于《刑法》分則將搶劫罪規定在了侵犯財產罪一章,將其視為經濟犯罪也沒有問題,因為該罪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在某些職務犯罪中,職務行為和經濟犯罪是相互關聯的,例如收受賄賂并濫用職權造成國家利益損失,都能體現出這種分類標準的交叉重疊。所以,我個人認為我們約定俗成的、市場公認的分類方式并不是一種嚴格的分類,所屬的領域并不是界限分明的關系。接下來我也會按照這種分類來講,這種分類不能說是完美涵蓋所有情形,但能夠做到自圓其說,也與我們的辯護執業經驗基本相符。
我之前在法院工作的時候,最早是在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比較多的是殺人、傷害、強奸、搶劫等典型的暴力犯罪、自然犯罪。后來我到刑二庭工作,審理的主要案件類型就變成了職務和經濟犯罪(非暴力犯罪),貪污、受賄、職務侵占、挪用公款、內幕交易等,都是典型的非暴力犯罪。這樣的兩段經歷對我個人來說成長也好,辦案也好,思路是完全不一樣的。根據這種分類方法,我們切入下一個主題,就是這種分類方法下不同辯護領域的特點有哪些?
二、不同辯護領域的特點
(一)暴力犯罪辯護及其特點
說到特點,我先舉幾個案例,然后向大家提問,我會舉三四個案例讓大家感受一下普通暴力犯罪案件的特點,然后再舉三四個經濟或非暴力犯罪案件讓大家體會其中的區別。
第一個案例是一個強奸案:2013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智某某、黃某某在某市某區一出租房內先后強行與12歲的被害人發生性關系,這就是一審查明的事實。當時我是這個案件的二審主審法官,后來我把這個案件發回重審了,重審后一審判決最終認定這一天的凌晨,被告人智某某在出租房內先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之后被告人黃某某在上述同一房屋內亦欲與被害人發生關系并扒扯被害人衣物,但因被害人反抗等未能得逞。發回重審后一審又做了一個鑒定,被告人黃某某被診斷為顱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邊緣智力,實施本次作案行為時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大家能看到,這個案件一審的判決內容很簡單,一審重審之后法院作出的判決僅僅多了幾行字。接下來對多的這幾行信息我們從刑法的角度解讀一下,看多了哪些法定情節,會影響什么?刑期會發生什么變化?
其一,當事人的智力問題。二審期間,我作為主審法官去看守所提訊了這兩名原審被告人,發現這個案件只有一個被告人智某某上訴了,智某某之前本身就是零口供,完全不承認自己做過這件事。而黃某某雖然沒有上訴,但我在和他見面的時候,他說自己確實沒做這件事。同時他覺得法院將其和智某某同樣判12年有期徒刑太重了,由于同監室的人都勸他說上訴也沒有用,他自稱一琢磨上不上訴的事兒就頭疼,于是就沒上訴,但見到我之后又覺得自己冤,要跟我講明白,而且要請律師。你會發現這個人的言語表達前后矛盾,說話比較啰唆。我當時也發現了異常,就問他是不是患過什么疾病?做過什么手術?他就回答說以前被車撞過,做過開顱手術。然后我聯系他媽媽也確認了這件事,黃某某前幾年出過車禍被撞了頭部,做完手術后出現了部分認知障礙問題,想事情多了就會頭疼。在這種情況下,無論作為律師還是法官,第一時間想到的一定是這個人認知問題影不影響他的刑事責任能力,所以我們當時就啟動了一個對他的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這是常規流程,但是一審的律師和法官均沒有發現這個點。
其二,證據及訊問合法性的問題。在發現當事人認知障礙這個疑點之后,接下來我就要回過頭去看他的供述了。黃某某提出,自己在公安機關里邊說的都不是實話,因為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對他進行了辱罵和欺騙,這樣就必須去看審訊同步錄音錄像來確認。通過查看,我們發現確實出現了黃某某所說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辱罵和欺騙的情況,審訊人員辱罵他做了這件事就是傷天害理,還有很多臟話,然后大家注意接下來審訊人員這句話是怎么說的“已經做了DNA鑒定,有你的精液的DNA,你逃也逃不了,你必須承認,不承認就給你重判”。黃某某堅持說絕對不可能,審訊人員繼續恐嚇黃某某再辯解就判重刑,然后黃某某就不說話了。審訊人員又問是不是這么回事。然后審訊人員自己把案件過程說了一遍。黃某某就說好吧是這么個情況。后續幾次訊問過程基本同樣,只要問的問題被反駁,審訊人員就開始辱罵他,之后黃某某就按照偵查人員說的案情予以承認。
其三,物證問題。我們都知道,有無DNA鑒定對此類案件非常重要。一審判決書中,只寫在被害人內褲的一角提取到精斑,經檢驗是智某某的DNA。這時候這個痕跡物證鑒定也會讓人生疑,為什么不多提取幾個點位?是因為只有這個地方有精斑,還是其他地方也有但沒有提取?再加上被害人沒有清晰表達受害過程的能力,對于是否輪奸存在諸多疑點。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做了幾項工作,提出了以下幾點疑問:
第一,根據監控錄像查明訊問過程確實存在辱罵、欺騙的行為。實際鑒定意見中并沒有檢測到黃某某的DNA,但審訊人員為了讓黃某某招供,說檢測到了,這算不算非法證據排除中的“欺騙”行為?還是算公安機關的偵查策略?比如審訊人員說同案犯已經招供了,你也趕緊招供吧,這雖然也是欺騙,但屬于比較典型的偵查策略。審訊人員自稱掌握了實際并沒掌握的證據,對被告人是否構成欺騙?
第二,經過鑒定,黃某某被診斷為邊緣智力,智力在70~85,正常人應該是90以上,黃某某智力比正常人低但又沒達到智障者的程度。這種情況是否影響供述的效力?對于一個邊緣智力的人,對他的辱罵和欺騙是否會對他的影響程度比普通人會更高?
第三,這個案件只做了內褲一角的DNA提取鑒定,有沒有補正的可能性?如果黃某某的DNA在其他部位提取到了我們也不能放過。我們給鑒定中心打電話,詢問為什么當時只做了內褲一角的鑒定,鑒定中心的回復是做點位測試的時候發現這一點比較明顯就做了采樣,其他部位沒有看到明顯痕跡,但證物已經妥善保存,目前仍具備再鑒定的條件。于是我們也提出了對內褲其他部分是否有痕跡再進行提取并重新做鑒定。
綜合以上問題,因為涉及定罪量刑特別是是否構成輪奸的問題,該案被發回重審了。后續重審的一審經過補充鑒定和補查、補正等工作,最終結論是:第一,沒有鑒定出其他DNA痕跡物證。第二,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因為本身的邊緣智力和受到欺騙,被認為影響了證據的效力,但并未明確是否屬于非法證據。第三,被告人黃某某的重復性供述全部沒有被作為定案證據使用。最終認定二人輪奸不成立,且黃某某屬于強奸未遂。當然,該案除上述問題之外,還有法律適用問題的爭議。比如:兩人先后實行強奸行為,如果后行為人是未遂,還構不構成輪奸?這種問題都很復雜,不在我們今天的討論范圍,我只是舉例說明一個刑事案件,無論是從律師還是從公檢法辦案人員的視角看,這些都是值得關注和進一步深挖的。
第二個案例,是一個故意殺人案的死刑復核案件,也是一個真實案例。一個出租車司機晚上拉了一個女乘客,女乘客是KTV陪酒的一位陪侍,上車后沒走多遠發現忘拿手機,要求師傅返程去取,過程中兩人發生了一些口角,道路監控錄像也顯示存在女乘客回去拿手機又坐回車內的過程。在此之后,出租車行駛到了一個特別偏僻的地方后消失。過了幾天,女乘客尸體被發現,現場勘查的情況是被害人下身赤裸,衣物散落周邊。汽車行程軌跡、道路監控錄像、現場痕跡等證據基本可以證明女乘客未在出租車以外的地方停留,再加上尸體上有出租車司機的DNA、司機家中發現了作案工具、捆綁女乘客的同型號繩子等證據,綜合認定司機是作案兇手。司機到案后也承認了自己的行為。但被告人前三次供述稱,被害人因手機丟失情緒不好而與其發生口角,一氣之下將被害人殺死。從第四次供述開始,司機稱被害人對其進行勾引,并在車內主動脫掉內衣褲,之后以告發強奸和找人報復司機為由,向司機勒索1萬塊錢。二人在發生爭執過程中,其失手將被害人掐死。如果是后邊供述的情況,可能認定被害人有過錯,被告人如果積極退賠,還是有可能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作為刑辯律師也好,作為主審法官也好,要如何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呢?
第一點,被告人辯稱害怕被害人找人對自己進行報復,這個辯解不合常理。當然這種可能性不能完全排除,但可能性不大。因為,案發時間在深夜,被害人作為一名女性,在比較狹窄、隱蔽的乘車空間內,主動威脅或者敲詐男司機,屬于非常不合常理的一種極端情況。
第二點,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曾主動脫掉內衣褲引誘并敲詐他,這一供述缺乏依據。當然,單純從合理性上分析,被告人說一個KTV陪侍人員脫褲子勾引他,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最終如何完全排除這個可能性的呢?這種情況下,我們一定要從證據的角度進行排除。這里有一個非常細節的地方,我們剛剛講了,現場勘查被告人的內褲是被脫下來的,現場勘驗期間拍攝的照片顯示,被害人的內褲后側有少量大便。結合被告人供述自己掐死了被害人,如果被害人是被他人扼壓頸部導致機械性窒息死亡,從法醫學的角度分析,在此過程中大小便失禁是極有可能發生的。但被害人供述被害人先脫內衣褲引誘他、誣陷他,之后發生沖突才實施了殺人行為。被告人供述的情節與現場物證(內褲照片)存在矛盾,因為如果內褲是提前脫掉的,內褲上的大便殘留物就不會出現,這樣的證據分析就可以駁斥被告人的說法。當然,這樣的細節并不是所有辦案人員都能關注到的,有些場景下需要我們深入挖掘。
第三點,從被告人心理和常理角度分析,被告人在供述中一般會先供述對自己有利的信息,而不是相反。而本案被告人到案后,前三次供述和女乘客吵架導致實施殺人行為是對自己相對更不利的情節,第四次才開始供述對自己相對有利的情節。結合這種供述以及上述對證據的分析,我們就會認為其后續的供述內容并不可信。
再舉一個暴力犯罪的例子:在一個只有一名被告人的殺人案件中,除去被害人本人以外,現場出現了兩種不同型號的血足跡。一般而言,一名被告人作案,留下的腳印應該也是一個人的,但這個案件中,現場出現了一個血足跡和被告人的足跡并不同,針對不同血足跡的問題,案件報死刑復核的時候,合議庭就產生了重大的爭議。因為這個血足跡的存在,就不能完全排除有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如果有其他人作案,那么主犯就有可能不是目前的被告人,就可能導致冤假錯案發生。所以針對這個案件出現了兩種意見:一種是發回重審,另一種是維持原判,核準死刑。為了得出一個結論,法官做了很多工作,多次組織專家召開座談會,分析各種可能性。最終分析意見是,案發當時是冬季,氣溫在零下七八攝氏度以下,如果血足跡是案發后比較長的時間進入現場的人所留下的,因為血跡會結冰,就不會被過度沾染,血足跡肯定不會如此清晰,所以這個血足跡的出現大概率是在案發后不久,血水還沒有凝固的時候被人踩到的,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是被告人作案時穿的鞋子已經被其燒毀了,被告人供述自己進出案發現場都戴了鞋套,作案后還把鞋燒了,燒鞋的痕跡只留下了一個菱形的片狀物,在網上找到了被告人的購買記錄,該型號的鞋留下的足跡與現場留下的一枚血足跡相符,但與另一枚血足跡并不相符。為了分析這個血足跡,公安機關還專門請了足跡鑒定專家王某某,大家可以上網查一下,網上有很多關于他通過足跡鑒定破獲大案的事跡。這位專家看了現場照片之后分析認為,這個血足跡有一種踩上去馬上轉身的感覺。如果按照這種思路推理,無名血足跡的主人很有可能是沒有進入現場的,這一點也可與現場沒有發現第二枚同樣型號的血足跡相印證。當時,這個案件已經陷入僵局,再考慮到被告人十分瘦小,而2名死者之一有180多斤,被告人往返挪尸兩次的難度非常大,高度懷疑存在共同作案人。但警方通過技術偵查手段和走訪排查,并沒有發現其他人共同作案的嫌疑。最終經過討論,這個案子還是核準死刑立即執行了。其中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們的法律不能要求法官窮盡所有可能性,如果證據上能夠確認這個案件有兩人被害,且可以排除合理懷疑地認定在案被告人作案,即便還存在其他共同作案人的可能性,判處在案的這名被告人死刑也是合理的。至于另外一枚血足跡的主人到底是路人,還是共同作案人,甚至可能是其他情況,在窮盡法律手段后仍然得不到準確認定,并不影響對在案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但是如果該案只有一名被害人,又存在他人共同作案的可能性的話,還真有可能改判為死緩。
現在很多人都認為DNA鑒定才是暴力犯罪中的“證據之王”,往往具有“一招定乾坤”的作用。但有人曾經做過統計,僅在死刑案件中就出現過超過5起DNA鑒定錯誤的案件,這個錯誤有的是疏忽,有的是筆誤或者打印問題,但結果都是因為DNA證據錯誤出現錯判。所以大家說,刑事案件必須細致,不細致一定會出現很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曾經給大家開會分享自己的辦案經歷,說他看死刑復核的案卷能細致到什么程度。首先,他會把有指紋的案卷拿起來對著燈照一下,看案卷上留下的指紋是不是一樣。其次,他還會按照生物遺傳規律看DNA的點位對比是否正確,相關司法鑒定畢竟是人作出的,有人的地方就有可能出現錯誤。這就是我們講的,暴力犯罪案件中要求辦案人員無止境的細致或者極致的細致。
現在問題來了,結合我剛剛講的幾個案例,我們來概括一下暴力犯罪辯護的特點。我們大家經常講,口供是證據之王,但在暴力犯罪案件中,最好的證據肯定是痕跡物證。比如法官在死刑復核的時候,如果能通過歸納半頁左右的審查報告,就可以讓人對案件做出基本判斷,這就是一個好的審查報告。對于死刑復核的暴力犯罪案件,最好的證據就是存在“雙向DNA”。比如一個殺人案中,甲殺了乙,甲身上有乙的DNA,乙身上有甲的DNA,雙方身上互有對方血跡。在這種情況下判斷錯誤的概率就很低很低了。最不好判斷的情況就是沒有DNA,甚至連尸體都沒找到。眾所周知,從趙作海案、佘祥林案等冤假錯案出來以后,法院很少再對沒有尸體的案件判處被告人死刑了。
當年有一個湖南版的“辛普森殺妻案”,在今日說法上播出過。案件中兩人是情侶關系,被告人帶著自己的情人到了酒店高樓層入住。只有一段視頻記錄顯示男子出去了一趟,拎了一個大號的行李箱回來,過了一會兒又拉著大號的行李箱直接到地下車庫開車離開。因為監控存在盲區,在案能掌握的兩人同時出現的視頻資料只有兩個人同時走到高層的樓梯,后續的影像就只有男子一人。在最初的供述中,男子說自己因為感情問題把女子殺害,放到皮箱里拉到另一個省然后在水庫拋尸,但在他指認的拋尸地點并沒有打撈到尸體。在一審被判處死刑之后,男子開始翻供,稱自己前邊都是胡說八道,吵完架之后女的就走了,不知道去了哪里,他自己心灰意冷,就買了個箱子收拾行李,想找個山清水秀的地方自殺,結果到外地轉了一圈又不想死了,但其并未殺人。最終這個案子經過高級人民法院發回改判,男子被無罪釋放。雖然該案中,有很多疑點和線索能夠指向該男子作案,比如該男子還拿著女子手機和身份證并在女子失蹤后以女子名義給女子媽媽發短信,前期做了有罪供述等,但就是因為沒有尸體,證據上存在重大缺陷,所以無法定罪。這個案子當時引發了非常大的爭議,即便現在來看,我覺得都不一定能夠判無罪。
(二)非暴力犯罪辯護及其特點
接下來我們轉換一下思路,談談非暴力犯罪案件的辯護。僅從一個直觀的角度看,我們前邊提到暴力犯罪案件,卷宗數量相對來說并不多,10本、20本卷宗就差不多了,多的也就三五十本。而非暴力犯罪案件就完全不一樣。我們辦理的一個票據詐騙、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案件中,案卷的計量單位一般是一箱,每箱基本上是幾十本,一本卷在150~250頁,全案大概有1000本卷宗。案件移送到檢察院時,我們到案管辦拷貝了檢察院掃描的200多本案卷,然后我每天早上8點去圖書館,晚上10點回家,看了一個多月終于把200多本案卷閱完了。結果案件移送到法院后,法官說還有600多本案卷檢察院沒有給掃描,讓我們過去自己拍照。法官說這個存放案卷的屋就留給你們了,只要不把案卷拿走隨便怎么拍照、掃描都可以。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拍了這個視頻,想先回去研判一下如何具體分工進行拍照和掃描。最后我們連律師帶助理一共七八個人拍了一個多星期才拍照完畢。大家不要小看這些案卷,如果細心的話可以發現,法官擺放的材料可能是有特點的。有的法官、檢察官把證據分門別類地放置,會有他們的內在邏輯和用意,拍下這個視頻之后,我們也可以推測一下法官是怎么想的,有助于幫助我們搭建這個案件的證據體系。這就是第一點不同,首先在卷宗數量上,非暴力犯罪案件的卷宗情況與暴力犯罪案件就很不一樣。
然后我就又要開始給大家舉例子了。比如說在一個同時觸犯貪污、受賄、違法發放貸款等多罪名的案件中,假設貪污數額1000萬元,受賄數額1000萬元,違法發放貸款50億元,一共三個罪名。每個罪名的量刑標準大家都知道,貪污、受賄的法定量刑情節是超過300萬元即達到10年以上的量刑檔,違法發放貸款不要說50億元、10億元甚至1億元都可能在5年以上量刑,所以這三個罪名的數額目前都已經遠遠超出法定的升檔情節了。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找到律師,說檢察院針對本案的量刑建議已經出來了,每個罪都是10年以上,數罪并罰25年,問你有沒有辯護方案。如果你告訴當事人,我們可以很細致地幫你理清楚犯罪數額,甚至可以把數額辯到很低,貪污罪、受賄罪都降低至300萬元,非法發放貸款降至10億元,實際上能達到辯護效果嗎?雖然表面上看起來,數額減少了很多,但是在實際量刑層面有實質幫助嗎?在財產層面,可能有一些效果,但在刑期層面并沒有顯著變化。因為三個罪名的量刑檔位還是3個10年以上。所以面對這類非暴力犯罪案件,我們不是不注重細節了,而是不能把思路長時間停留在每一個細微之處,要時刻關注能否從宏觀角度上尋找到改變的空間。回到剛剛這個案例,辯護工作中就不能僅在數額上動腦筋,你把工作都做在數額上,等工作做完了,會發現刑期基本不用改變,所以我們一定要從其他角度想辦法。
比如針對違法發放貸款罪,我們的精力不再集中于數額上,而是可以從定性上思考違法發放貸款行為本身的有無以及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大家可以查一下,我前段時間講課還講過這個,這里是有很大研究空間的。違法發放貸款罪的“違法”是指什么,完全可以寫一篇很長的論文,“貸款”又是根據什么定義的,也可以寫一篇論文。根據《刑法》第186條的規定,違法發放貸款罪中的“違法”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而根據《刑法》第96條,“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可見,違法發放貸款罪中的“違法”并不必然包括違反有關部門規章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直接違反《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僅僅違反了《貸款通則》的規定,基于《貸款通則》的法律位階屬于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部門規章這一前提,相關發放貸款的行為就存在不屬于“違法”發放貸款的辯護空間。相應地,“貸款”這個概念也存在解釋空間。比如,銀行通過信托投資的方式給一家企業發放貸款(俗稱“名投實貸”),通過這個信托通道發放的貸款是投資還是貸款?性質有沒有變化?再如,融資租賃公司作為金融機構之一也可以發放貸款,它發放貸款算不算《商業銀行法》規定的貸款?這些問題都值得進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討。
再說貪污、受賄犯罪,既然我們專注于數額的辯護效果不太好,我們就可以切換其他角度,比如有沒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如果有,就是直接可以減刑的,效果比削減數額要更直接。此外,在認定案件性質的時候,相關款項是否用于公共支出,也是很好的辯護角度。
接下來我舉一個例子,通過這個案例的辦案思路大家就能明顯感覺到,第一,案件延展范圍要更廣,往往涉嫌經濟犯罪的不止一個罪名,第二,刑事辯護不再單一要求研究深度,對戰略的規劃要求更高,比如辯護策略的重心具體放在定性上還是定量上,這方面如果做好戰略規劃,有時是可以事半功倍提升辯護效果的。這里給大家講一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犯罪的案件,我這里只是從辯護戰略和戰術角度分享一些方法。假如我是一個專業投資人,我股票開戶券商基金經理知道我賬戶上可動用的余額有一個多億。突然有一天我的基金經理給我打電話說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老板的兒子過來了,他們家的股票不錯,我們吃個飯、聊聊天。我接了這個電話,去吃了個飯,然后我就買了這家公司的股票。又過了一兩周,這家公司發布公告說要融資,股票停牌,復牌后股票先跌后漲。證監會通過大數據鎖定到了我的賬戶,進一步調查發現我和這個上市公司老板的兒子接觸后不久購買了這只股票,于是根據內幕交易的司法解釋推定我獲知了內幕消息,也推定公司老板兒子泄露了內幕消息,因為確實存在接觸和交易時間點異常。現在我要辯解,我說我們就吃了個飯,知道了這個公司,但是老板兒子沒有跟我說融資等內幕消息,大家覺得我的辯解有說服力嗎?辦案機關一定會回復,法律規定就是要這樣推定的,你在這個時間吃了飯,這個時間買了股票,即便有可能老板兒子沒有告訴你,但只要沒有反證,我們也只能這樣推定,并且這是司法解釋允許的推定,用交易流程符合自己的交易習慣等理由辯解很難發揮作用。案件繼續發展,后續發現那個基金經理在這一兩周內給其他幾個投資人也都打了電話,老板兒子也和幾個投資人都吃過飯,并且其他幾個投資人也都購買了這個公司的股票。但幾位投資人和我一樣都是零口供,都在喊冤,都說基金經理是專業人士,他說好我們就買了,這樣的辯解前面提過,雖有一定道理,但往往無法說服辦案機關。
但是,如果現在我來講一個新的版本,案例的基底不變,但添加一些新的信息:第一,通過進一步調查發現,基金經理的同事和老板的兒子是同學關系,并且這位同事當時也在飯局上,基金經理的這位同事還負責給這家上市公司運作融資項目。第二,上市公司的老板的兒子說,他和外人吃飯時不會聊內幕信息,自己家族企業的獲利機會何必給外人分一杯羹,只是吃個飯就走了,如果真的有泄露內幕信息的情況,說不定是基金經理為了撈人情或者為了私利泄露出去的,跟他沒有關系。所以老板的兒子一開始也被公安機關拘留了,但37天后取保候審了。第三,除故事的主角以外,基金經理的同事也就是老板兒子的同學的另外2個外地朋友,都因為在敏感期內買入這只股票(涉嫌內幕交易)被采取了強制措施,但是這2人都覺得自己是冤枉的,于是和我一起分析是不是被人做了局。后來了解到,基金經理和老板兒子接觸的不止我們這三個人,還有多家投資機構,從南到北、由東到西幾乎每天去一個地方,在每個地方都說這個上市公司前景很好,但不泄露內幕信息,然后留下基金經理跟大家聊天吃飯,大家覺得這種行為異常嗎?怎么定性?一時間把我們難住了。后來有個當事人提供了信息,他說券商或者投資機構有一種模式叫(偽)“市值管理”,基金經理會跟上市公司簽一個協議,比如通過各種方式幫上市公司操作把股票每股價格拉升3塊錢,公司獲益后私下通過秘密方式每股分成1塊錢給券商或者相關個人。律師根據這個模式回去核查有沒有發生比較異常的交易,后來發現在股價最低點的時候,公司老板竟然將股票賣出去了,買家竟然是由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并且買家公司就和基金經理的同學有利益關聯。這種行為被稱為“拉抽屜”,表面上是低價賣出,實則買方也由其控制,股東釋放一些利空信息壓低股價后自買自賣,即股東低價賣給關聯方,散布利好消息拉升股價由散戶接盤,之后再控制股價下跌,股東低價買回,一進一出再一進,來回收割“韭菜”。在這個過程中,并不是所有散戶都虧錢,那些負責拉升股價、參與比較早、資金量比較大的散戶,也是受益者,最終和“莊家”一起賺了“韭菜”的錢。這些大散戶俗稱“牛散”,因為可動用的資金量比較大,被“莊家”看上了,往往被利用成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工具。因為“牛散”大量買入的行為本身就會推高股價,所以“莊家”才會不遺余力地鼓動他們“進場”購買自家股票,但因為涉及的人員和機構比較多,“莊家”顯然不會泄露真正的內幕信息。所以我前面講到的3個嫌疑人,實則也是“大韭菜”,被人利用并被一些飯局上的利好但非內幕信息引誘,最終成了上市公司的“抬轎人”。這種情況,理論上是完全可能存在的。所以我們律師畫了一個很大的背景圖,給辦案人員講清楚邏輯,然后讓檢察官去核查基金經理及其同學和上市公司老板之間有無經濟來往,如果能夠查到,那就能坐實對方操縱證券市場,也就排除了泄露內幕信息。即便無法查實,也可能無法證偽,這樣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削弱了原來的指控邏輯,也可以獲得不錯的辯護效果。所以大家可以感受到,這種案件的辯護思路就不只是深挖某一部分的細節了。
接下來這個案件也是同理,三個罪每個涉案金額都遠遠超出定罪量刑的最高檔位,所以要針對行為性質而非單純從數額這一點去開展綜合辯護工作。比如某民營銀行行長,用銀行的錢做一個信托,并且這個信托機構就是他自己控制的,然后把這筆錢貸給了兩家集團公司,集團公司愿意付出15%的年利率。一般情況下,受資金集中度的限制,銀行是不能向同一家企業借貸超過注冊資本10%的貸款金額的,但銀行行長通過信托通道放貸的方式規避了這一限制。銀行這邊承擔資金風險的同時可以從信托機構那里每年獲得10%的收益(實際為利息),信托機構作為通道公司獲得5%的收益。在銀行行長的視野里,就是用銀行的資金獲得了對兩家集團企業的優質債權,并且每年可以拿到5%的利潤。這樣一來,銀行賺了10%,銀行行長控制的信托機構賺了5%,行長認為大家都沒虧,甚至覺得自己為銀行做出了貢獻。因為沒有這個變通,銀行是拿不到如此高利率的優質債權的。案發后,檢察機關認為,銀行行長侵占了銀行的確定性收益,理由是銀行如果直接貸出這筆錢可以獲得15%的利息,但銀行行長利用職權控制銀行資金先到其自己控制的信托機構,然后再發放給集團公司貸款,最后風險仍是銀行承擔,那么由此產生收益就應當全部歸屬于銀行。行長控制的信托機構獲得了其中5%的利息差,檢察機關認為其是利用了銀行行長的職務便利,侵占了銀行財產(確定性收益),構成職務侵占罪。但后來又查明,在項目運行初期,這位銀行行長并沒有通過自己控制的信托機構發放信托貸款,而是通過原銀監局領導朋友設立的一家信托機構作為通道放貸,而這位原銀監局領導的朋友為了拿到這個項目,找到原銀監局領導幫忙打招呼,后來銀行行長、原銀監局領導和他的朋友三人約定信托機構賺的錢由三人平均分配。項目后期,雖然將資金轉移到銀行行長控制的信托機構,但三人仍舊是平分收益。但是,檢察院指控的時候進行了分類處理,對于初期由原銀監會領導朋友控制的階段分配的1/3利益,認定為利用職務便利幫別人牟利,指控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后續行長用自己控制的信托機構單獨獲利1/3則認為是職務侵占罪,給予原銀監局領導的1/3認定為行賄罪。這些罪名的數額都在1億元以上,數罪并罰刑期基本就到無期了。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如果能把所有數額都歸到職務侵占一罪之下,最高刑期只會到15年,銀行行長也表示如果能實現這個目標就非常理想了。因此,我們后續的工作也是集中于罪數認定問題。比如說平分利潤問題,三個人盈利其實都是利用了職務便利,只是通過職務便利獲得的利潤如何分配的問題,那么能不能認定為都是職務侵占罪?當然,我們也很明白,哪些是有效辯護,如何適當調整辯護策略。比如審計報告中有一部分數額出現錯誤,我們就可以說審計報告出現問題,質疑整個審計結果。但是一定注意,這些并不是辯護的重點,幾億元的金額,通過審計報告打掉幾千萬元,根本改變不了大局。另外,我們可以借助一些控方證據上的瑕疵和法律上的爭議,來“以打促談”,如果把三罪改成一罪確實因為“傷筋動骨”不好處理,那就各退一步,去考慮在量刑上這種情況算不算重復評價的問題,如果得到認可,實際量刑就會在量刑建議的基礎上大幅降低。這就是這類案件整體會用到的不同思路。
總體而言,暴力犯罪辯護更像是考古,力求小心謹慎,復原文物,還原真相,而非暴力犯罪一般是指經濟或者職務犯罪,更像開發商建小區,除了居民樓還要考慮水電氣管網、配套設施等,就像辯護過程不能拘泥于指控的單一罪名,我們甚至要深入行業背后的交易邏輯來考慮問題。比如前邊提到的案件,如果我們不去鉆研,只看辦案機關提供的卷宗,是不會知道背后的邏輯和脈絡有這么龐大的。
(三)混合型犯罪辯護及其特點
最后我再講一下混合型案件,比如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在它的四大特征中就有經濟特征,那其中一定是有“白案”的;行為特征、危害特征中會有欺壓百姓等行為,那就一般就會涉及暴力犯罪;涉及保護傘的問題,還存在職務犯罪的可能。所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一般是以混合型犯罪的形式出現。例如,我曾經辯護的婁氏家族涉黑案,是江蘇省委政法委書記保護傘下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這個政法委書記因為在央視播出的《零容忍》紀錄片中說他把美元裝在海鮮盒子里給時任公安部副部長的某領導,俗稱送“小海鮮”引爆了媒體。這個案件最后的罪名有十幾項,包括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行賄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等。這個案子當時我們開了一個半月的庭,每天從早上八點到下午五點半和法院工作人員同時上下班,最后才把辯護工作完成。大家簡單一看上述罪名就能發現,既有暴力犯罪,又有非暴力犯罪,在辯護中肯定要用混合辯護的思維方式,即綜合運用上文所述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的辯護思路,在經濟因素和非經濟因素摻雜的各個罪名之間找到辯護工作的支點。
三、刑事辯護領域的延伸
在上一部分,我們用大量的案例,盡量直接地、具象地讓大家感受到暴力犯罪、非暴力犯罪、混合型犯罪之間不同的特點,當然這只是我喜歡用的一種分類方式,刑事辯護的領域如果僅僅這樣區分就顯得太窄了。因為現在新興的領域、交叉的領域有很多,比如“互聯網+”,現在可能是“人工智能+”,帶來的交叉領域的新問題就非常多,這些領域你可以理解為傳統刑事辯護領域的延伸,嚴格意義上講的話,也可以說它有部分工作不屬于刑事辯護,但它又與刑事辯護息息相關,比如說刑民交叉、刑行交叉、刑事控告、追贓挽損等,這里我們就簡單舉一個例子說說刑民交叉。這是我筆試助理或者工薪律師的時候經常出的一道題,我用這道題面試了30個研究生,愿意作答的可能只有2/3,1/3的應試者直接放棄了,其中也包括了咱們學校的。
這是一個電信詐騙案件,嫌疑人是一個黑客,給國外某個銀行的分支機構發送了一個仿冒郵件,仿冒銀行的大客戶。這個大客戶在這個銀行確實開戶了,存款有數十億元。這個黑客在案發前一個月,通過仿冒這家大客戶預留在銀行的電子郵箱,給銀行工作人員發送郵件說未來跟銀行聯系對接的電話和聯系人都發生了變化,今后如果有賬務、財務信息,請銀行方面和本郵件中預留的新的聯系方式核實。銀行工作人員接到這個仿冒郵件后就信以為真,也沒有和大客戶原來預留的電話和聯系人核實一下。一個月后,這個詐騙分子就繼續冒充大客戶發送郵件說,我們在香港有一批業務,請銀行方面按照電子郵件的支付指令把一筆巨款匯到香港的關聯公司。銀行接到黑客用仿冒郵件發送的支付款項的指令后,直接按照一個月前仿冒郵件預留的聯系方式打過去詢問情況,可想而知正中了詐騙分子的圈套,因為這個預留電話已經改為了詐騙分子的電話,所以所謂的核實過程必然是“一帆風順”。于是銀行工作人員就在被蒙蔽的情況下給大客戶指定的香港賬戶打過去了一筆巨款。香港的賬戶收到資金之后,瞬間把錢打給了內地的一家外貿公司。這家外貿公司是專門向非洲某公司出口醫藥產品的。后來銀行發現被騙后,通過報案和司法協助將內地這家外貿公司的涉案資金凍結并準備收回,但內地外貿公司拿出了相關證據,稱自己與非洲某公司簽訂了藥品買賣合同,而且已經把這批貨裝集裝箱出關了,合同、報關單、提單一應俱全,其認為對涉案資金來源不清楚,其支付了對價,屬于善意取得等。關于為什么由香港公司支付貨款,內地外貿公司提供其和非洲某公司的郵件記錄證明,非洲某公司稱香港公司與非洲某公司具有關聯關系,故指定香港公司代為支付。因為涉及境外多個地區和國家,相關證據很難收集,案件因此陷入僵局。如果按照正常貿易邏輯,只要證明不了內地外貿公司有主觀故意、重大過失,其又支付了相應對價的貨物,那就可以適用善意取得或者可以依法拒絕返還涉案資金。我們筆試的問題就是:如果涉案銀行委托貴所開展追贓挽損工作,律所指派你作為主辦律師,請你寫出你的工作方案或者辦案思路,從刑事、民事等多個角度進行全面分析。顯然,這就是一個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也是傳統刑事辯護延伸的第一個方向。
第二個方向是刑事控告。刑事辯護律師一般是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幫助他們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者爭取無罪。但有時候當事人也會控告某個人,比如當事人被詐騙了要去控告對方,這種情況下律師也是可以代理的,而且大多數時候就是刑事律師來代理完成這個工作。但在做這個工作過程中會出現一個問題,很多刑事辯護律師習慣了和公、檢、法搞對抗,不會換位思考了,他們更習慣去挑公、檢、法的毛病,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或者爭取無罪,關注疑罪從無,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等,但需要控告別人的時候,他就不知道該怎么做工作了。這是一個思維方式轉變的問題,在這方面需要學習借鑒公、檢、法的辦案思路。
此外,很多企業目前需要專業的刑事律師對其業務模式和管理制度進行梳理,提前防范刑事風險,這也是一種延伸。
四、如何選擇辯護領域
最后,我們簡單聊一下,作為學生,或者作為從業的律師,我們應該如何選擇自己的專業領域,我提出的理由可能不全,有如下四個角度供大家參考:
第一,個人興趣愛好。這部分很簡單,比如你喜歡研究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暴力類犯罪,或者專注少年兒童類案件,根據自己感興趣的領域專門進行研究增加自己這方面的閱歷和知識,然后發展成自己的專業領域。
第二,市場驅動。這一部分很現實,大多數律師的學習與工作也確實要靠市場來驅動,比如前兩年掃黑除惡行動抓獲了一批犯罪嫌疑人,那么律師肯定要研究涉黑案件的辯護要點才能辦好這一類增量案件。再往前幾年,“P2P”爆雷比較多的時候,律師自然要研究非法集資這方面的金融知識。對于這種階段性爆發率高的案件,律師作為法律服務工作者需要緊盯市場、及時學習。相對應地,假設我只喜歡做搶劫、盜竊類的案件,這一類案件的當事人偏偏是因為沒錢才去做這些事情,實際上大多也是指定辯護人,如果單獨研究這一類案件可能就在市場上難以生存,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工作收入總要滿足基本生產生活需要。當然,這里只是從行業現狀分析,并不代表我們做律師只接高費用的案件,我們在正常接案的同時,還可以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履行自己的社會責任。
第三,路徑依賴。這部分可能有點宿命論,但也不全是。以我自己為例,我當年在少年法庭,寫過全國第二本專門講少年司法的刑法理論專著,如果自己不作改變,可能后邊就會去到一個做未成年人和家事案件的律師事務所。但這一切并不完全是因為興趣,是因為我讀博士的時候已經在法院從事了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的相關工作,當時考慮在系統內的發展,博士的研究方向也就選定了這個主題。我另外一名同學,他是學民法的,還是一名博士,但陰差陽錯被分到檢察院的公訴部門,雖然他的興趣是民商事案件,但干了快20年,他還在公訴部門。不久前他跟我說,現在讓他再干民事他也不會了。這就是路徑依賴。當然路徑依賴并不是宿命,完全可以打破,只不過需要付出更多努力。我之前寫過一篇《法官辭職記》,詳細講述了我如何從少年法庭轉到刑二庭,如何通過規劃擺脫路徑依賴的,大家可以從網上搜索看一下。
第四,自然演化。這一部分與路徑依賴相比偶然因素會更多一些。比如京都律師事務所創始人田文昌老師,他的理想是做一名音樂家,最后因為音樂學院沒考上去了西北政法大學,然后陰差陽錯地又來到中國政法大學教書育人,又因為各種機緣巧合辭職出來做律師了。田老師經常開玩笑說他自己人生的關鍵環節全都是偶然因素成就的。我們律所還有一名只做毒品案件的律師,據說他當年做一個被判處死刑的毒品案件,死刑復核沒有核準,這件事就被拿去宣傳了。宣傳之后下一個找上門來的案件又是這方面,后來成果不錯又被拿去宣傳,循環往復連續做了好幾個死刑復核都不核準的,市場就認為他做這方面特別厲害,結果他這幾年接的絕大多數案件都是毒品或者死刑復核案件了。后來他開玩笑說,有一個貪污案件的當事人找到他,結果一看履歷全是毒品和死刑復核案件的成功辯護案例,直接就說不委托他了。就這樣一步一步地,這位律師的領域就自然演化成了毒品和死刑復核,就像馬太效應一樣,他現在基本只做這兩個領域的案件了。
所以說不同的階段,我們面臨的選擇方向就會不一樣,作為學生,選擇的余地相對更寬松一些。但比如你畢業后加入了一個刑辯團隊,工作三五年后再去一個非訴團隊可能就比較難以融入了。包括我們現在刑辯團隊招聘律師,就有從民商團隊或非訴團隊轉過來的,會明顯感受到不適應刑辯的節奏。比如非訴會很重視團隊作業,20人的團隊來負責一個公司的IPO工作,大家聚在一個辦公室里,每個人分工負責某個流程、某個環節,加班加點一兩個月把工作做完就結束了。但刑辯不一樣,刑辯可能沒有工作時空的嚴格限制,一整個案件的前前后后都是交給你來做,從會見、閱卷、開庭、上訴等工作一直到為家屬做心理疏導,甚至幫家屬給當事人存衣服、存錢,都是刑辯律師去做的。之前我們團隊招收了一個做非訴的律師,他入職兩周覺得不適應就離開了。他來到團隊里問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到團隊加班有沒有加班費?團隊內其他刑辯律師對他問的問題覺得很詫異,倒不是我們不遵守《勞動法》,是因為他顯然不了解刑辯律師的工作模式。刑辯律師可能三周甚至三個月都沒有一個案件,但如果一個案件來到你手里,比如前邊我們提到過的幾百本案卷的情況,很可能就只剩十幾天時間,不睡覺也得把工作做完,這里加班的概念幾乎就不存在了,因為前面三個月沒有任何工作,工資還是照發的。另外,這位律師完成任務是按照在非訴團隊填報工時的思維進行的。比如讓他寫一個辯護詞,預估要10個小時完成,他就會特別希望把工時簽滿,實際表現就是做工作比較慢,做完了還不交給主辦律師。比如他10個小時的工作或許可以8個小時做完,但他做完了不交任務要等到第二天再交給主辦律師。我當時就會回想起自己在法院工作的時候也會有這種小心思,領導讓我寫一份稿件,讓我一個星期內交給他,我如果第一天寫完了給領導看,領導可能第二稿、第三稿、第四稿一路改下去,一天的工作變成了7天的加班,最后甚至告訴你還是用第一稿比較好。所以后來我就學“狡猾”了,領導讓我周五交,我就周五晚上再發給他,這樣他就沒有時間去進行多次修改,這是一種在特殊環境和考核機制下被逼出來的比較“雞賊”的做法,我完全不贊成,但為了多點自己的時間,還是會隨波逐流。但是,做辯護律師是萬萬不能這樣的,因為做辯護律師除了掙這份工資以外,還要為自己的成長負責,不能為了怕被修改、怕累就拖延工作,畢竟律師賺的除了薪水還有自己未來的成長,有人幫你改稿、帶著你學習進步,總比自己未來被市場教訓要好得多。
五、如何突破辯護領域的局限
結合前邊講的內容,我們如何選擇第一份職業、第一個方向或者領域,表面上都是可更改的,看似不那么重要,但他確實對后續的路徑選擇有不可忽視的影響。如果你能力強、基礎知識扎實,不同領域進行知識遷移也是可行的,但很多時候你的第一個老師、第一個師傅教給你的東西更換領域后就用不上了,這一點需要特別和大家提示一下。另外,所謂的集中研究某一領域,并不是說我們要把自己局限在某一個特定領域中,至少到目前為止,市場上真正的大律師也少有真的只做某單一領域案件,其他案件就統統不接了的。進一步講,雖然同學們可能都覺得經濟類案件賺錢,但很多大律師真正出名恰恰靠的不是經濟犯罪案件而是暴力犯罪案件。尤其是當年證據裁判理念不到位的時候,找到真兇抑或發現關鍵物證從而達成無罪辯護的案件,是律師成長、成名的一個很好的支點。反過來說其實也是一樣,比如有些職務犯罪案件也需要細致挖掘口供中的信息,借鑒暴力犯罪案件的辯護思路。
(一)專業知識是底層基礎
下面我通過最后一個案例,帶大家思考一下專業知識的重要性。犯罪嫌疑人甲因盜竊3000元被當場抓獲,其當場承認犯罪事實,如實供述,因為情節不嚴重、數額不大,被取保候審了。在取保候審期間,其跑到外地拒不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后來經親屬規勸又主動回到公安機關如實交代犯罪事實。這種情況下,甲是否成立自首?
自首大家都學習過,也都自認為了解這個概念。因為自首的概念是刑法中最基礎的一個概念,位于《刑法》第67條,分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也叫準自首)。一般自首的構成要件是自動投案加如實供述,特殊自首的構成要件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兩類自首要件是不一樣的,如果分辨不清就可能把一般自首的要件和特殊自首的要件混在一起,在相關案件出現時自然就找不到辯點,在看卷宗的時候看到的全是事實和證據,但對應不到法律三段論中的大前提上,因此提出的辯護意見自然也就站不住腳。所以,如果基礎知識掌握不牢固,即便案件事實看得很清楚,法條看得很清楚,但前期知識掌握得不扎實,可能導致后續工作中對自首這樣一個基礎概念都認定不清,更別說案件涉及更復雜高深理論的時候了。上面這個案例發生在2012年左右,在北京不同法院出現了不同判決,后來匯報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為此還出了一個會議紀要,認為這種情況不應認定為自首。理由很簡單,我們不談法律只從常理角度來說,如果還有一個當事人,一切情節都和案例中的當事人一樣,也是偷東西被抓到,只是中間不存在逃跑不配合調查的情節,這種情況能不能認定為自首?如果這種情況不算自首,反而給一個逃跑不配合調查后來繼續回來配合的人自首,這樣公平嗎?如果認定甲為自首,是不是給公眾一種認知,覺得法律鼓勵人跑,以后違法了我先逃跑,逃跑之后回來就算自首了,這樣可以嗎?所以,當然不能認定甲為自首。從自首的概念來看,因為甲是被抓獲到案的,就不屬于自動投案,不具備一般自首的條件,同時甲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后才經家屬規勸返回配合調查,其后續如實供述的不是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所以也不符合特殊自首的構成要件。
今天來到母校,我就是要特別通過這個案例重點向學弟學妹們強調:一定要把專業基礎打好,在學生時代去關注技巧方法層面的東西偏早一點,以后實戰的機會多的是,但學校里打基礎就這么幾年的機會,未來到社會上再補基礎知識就來不及了,總不能看卷宗的時候你還要復習一遍什么是自首、什么是立功,而且別人懂你不懂的時候,就意味著別人提出問題準確、迅速,人家就比你更早地站在了辯護的頂端。
(二)專業訓練是提升路徑
畢業或者實習的過程中,我們有刑事訴訟、民商事訴訟、行政訴訟、非訴業務,如果有可能的話都走一遍一定是不虧的。因為現在有很多刑民交叉的案件,比如案件到底是以善意取得的理由還是以不當得利的理由要求對方返還,沒有點刑事、民事交叉的思維是出具不了這方面的法律服務方案的。另外客戶一般并不是單獨就一個法律問題進行咨詢,不是有貪污就咨詢一下貪污罪的情況,可能涉及大量的綜合性問題。而對于律師來說,面對客戶要先做到簽單、做到接下這單業務,而不是說單純給人家解釋一下這個罪是什么,有沒有可能構成,尤其很多比較高端的客戶會直接說能解釋法律問題的律師多的是,但想要一個能夠給出綜合的解決方案的律師。這個時候你只能根據他構不構成刑事犯罪去聊就很容易讓人覺得經驗不足。所以,未來我們還要從大量不同領域的實踐之中來獲得這些經驗,而不是從書本之中。
(三)觸類旁通是進階方法
除了法學知識還有很多行業知識,比如金融領域很簡單的票據貼現,可能有的律師就不知道什么是票據貼現,現場分析就要理解很長時間,如果你理解了就能運用到很多場合之中,多理解很多案件情況。還有現在證券行業里流行的量化交易,利好利空消息,以及市值管理,這都不是法律專業教給我們的知識,但是我們要接待客戶就要站在他們行業的角度,如果人家給你講你再聽不懂,很多客戶就直接和律師解約了。
我承辦過一個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周焯華(綽號冼米華)開設賭場關聯的內地案件,這個案件在內地這邊涉嫌犯罪的是一個科技公司的創始人,當時我為他辯護,他就跟我說自己公司有很多經營事務需要我傳達信息。他說自己做了一個量化交易的炒股軟件,這個軟件需要運營,告訴我在哪里招人,在哪里設置分部,招人怎么考試,軟件的測試題大概從哪個方向出,招來的人未來怎么分工,給誰多大的股份,交易軟件定期發什么文章等。這一系列問題都是他口述給我,然后我寫出來轉化成他們公司的運營方案。他說自己找了幾個當地的律師,這些人都承接不住這么大的信息量,有些地方完全聽不懂,這些律師就屬于是和高端的客戶對應不上,自然高端的業務就接不到了。人家說從集團企業來說要怎么規劃、怎么設置信托處置資金,你說自己是做刑事業務的不懂這些,還能接到這個業務嗎?當然,大部分律師做到這個層面就已經算是巔峰了。
(四)高屋建瓴是頂峰
這個層面可能不是單純努力就能夠達到的,也只有像田文昌老師這種宗師級別的才能達到。具體講就是綜合心理學、社會學、哲學、藝術等層面,達到一個我們一般人無法企及的高度。我們事務所的律師有時私下聊天會提到,說田老師談案子,我們僅靠學是永遠學不會的。一個案件,從立法時候怎么規定,法學原理是什么,后來怎么修訂,他當時怎么提的修法建議,現在改的優缺點是什么,他經歷了哪些判例,判例中又存在什么問題,當年有沒有經過討論,是否存在爭議,一直這樣聊下去,當事人和辦案人員聽了會是什么感覺?甚至有一個案子,田老師當時70多歲,當事人是個60多歲的集團董事長,當時在酒桌上喝多了,眼含熱淚說自己出了這么大的事,這一輩子就過不去了。結果田老師說,我當年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受的罪比你這要多多了,現在不也好好的嗎,你才60多歲還有大好的日子呢,我70多歲還奮斗在第一線。這種話別說是你們,我們這種40多歲的律師跟這位董事長也說不出口,這甚至不是努力的問題,是我們的年齡閱歷確實不支持。所以我們建議參照三七的比例,即用七成精力在你擅長、喜歡的領域進行鉆研,但要留下三成去拓寬視野,讓自己不被局限,這樣才有去窺探更高一層的知識、閱歷和人生積累的機會,這是我個人的理解。
所以,最后我借用《金剛經》里的一句話作為結尾。《金剛經》講“是法平等,無有高下”。無論你走哪個領域,只要認認真真對待,學習運用自己最專業的法律知識,積累經驗,不斷演化,無論是暴力犯罪還是非暴力犯罪領域,都可以去把它做好。每一個案件、每一個法條、每一個問題,都有自己的道理和解決方法,可能每個律師有自己的理解和處理方式,但是總有一種內核,我稱為可以在頂峰相遇的內核,一定是殊途同歸的。謝謝大家!
多元視角
王進喜
各位同學晚上好,剛剛劉律師做了一個非常精彩的演講,我想他講了兩個小時,歸根結底可以總結成一句話,我覺得他在講“正義的質量是有縱深的”。
我們每個學生來到中國政法大學,都懷揣著法治的夢想,要追求公平和正義,但這正義到底是什么樣子的?可能每個律師為某一個特定的委托人提供的正義都是不一樣的,因為每個律師的知識結構都是不一樣的。相應地,我們能看到很多錯案,不僅僅是辦案機關有問題,有些是當事人最初聘請的辯護律師就出現了問題。
所以剛剛劉律師講了兩句話我覺得很有意思,第一就是細分是沒有止境的,特別是在暴力犯罪案件中,律師的辯護工作就像考古一樣,要一層一層地挖掘下去,實際上就意味著你的知識結構和能力一步一步地加深。我舉一個例子,這是2023年我一個朋友家的案子,他來找我是涉及一個筆跡鑒定的問題。當時辦案機關找到了南京的一個鑒定機構,出具了一個筆跡鑒定的書寫時間鑒定結論。它采用的是一種氣相色譜法來確定書寫時間。當時我把鑒定意見拿過來看,一看就覺得有很大問題,確定書寫時間,通常情況我們一定要有做比對的樣品。這個鑒定機構僅僅做了一個測定就推定書寫時間是什么時候,我覺得從鑒定角度來講這就讓人難以信服。做一份鑒定比對,不同的檢材,保管的時間,使用的紙張和筆,各種會影響的因素都應該拿出比對樣本才有判定書寫時間的資格。當時對方請了浙江省一個很有名的律師,他說這是科學的東西,是用儀器測的怎么能錯呢?我把中國現在排名前十的筆跡鑒定專家起碼找來了八個,大家一致認為這個技術不成立,和這名律師堅信的完全不一樣。從這個例子就能看出,即便是一名知名律師,但他在沒有受過必要訓練的情況下,就可能缺乏某一方向的縱深。我們可以將縱深的發展歸納為兩方面,第一個是證據方面,對證據要有深入的了解,除了要看證據表面的信息,還要看辦案人員、鑒定人員的能力,再深入看鑒定機構,甚至是鑒定儀器、鑒定方法的有效性,如果不做功課,這方面的縱深很難發展。第二個是專業知識方面,律師在每個案件中面對的委托都不一樣,需要的專業知識也不一樣。同樣是辦理離婚案件,為基層老百姓打官司的律師了解婚姻法的知識可能就夠了,但為老板、富豪打離婚官司的律師最需要掌握的是金融期貨相關的知識,因為很多財產以此類形式存在,不懂相關知識又如何通過訴訟爭取合理分配?沒有這方面基礎知識支撐,自然也無法為客戶提供這種縱深的服務,進而也就沒法獲得想要的經濟回報。
劉律師講的第二個我覺得很有意義的點,是強調市場驅動。我們受到的訓練和教育,總是講我們律師行業是一個追求公平和正義的職業,很少提及律師行業的商業性。但剛剛劉律師也講到了,我們律師很多的活動本質上就是市場驅動的。換句話說,幾乎沒有一個律師的職業活動能夠不存在商業因素,哪怕是在英國,表面上可以不和客戶談錢的純粹的律師,也是由他律師工作室的主任去和當事人談費用問題,也是存在商業因素的。從這個角度來講,律師所謂的事務管理是一定涉及很多商業因素的。比如律師之間的合作,如果我們一個人能力不夠,缺乏某一案件的廣泛知識縱深,那就需要與多名律師進行合作,而合作就需要成規模的律師事務所平臺,從這個角度講,律師行業的規模化本身就包含了商業因素。所以當我們為中國律師行業規模越來越大而歡欣鼓舞的時候,應該同時意識到,這是我們應該正視律師行業商業性的時候,我想講的就這么多,謝謝各位。
孫廣智
大家晚上好,首先感謝劉立杰律師為我們奉獻了一次非常精彩的講座。我相信今天來到這里的同學,大家能堅持這么久,勢必是對于律師這個行業或是有著好奇,或是有著向往,所以我作為一名執業近17年的刑辯律師,借著劉律師這個主題,給大家講一講刑事辯護的分類和技能,以及它們之間的聯系。
我們首先從感性認識入手,面對刑事法律問題,刑辯律師和法學院的學生最大的區別是什么呢?我覺得是認識問題的順序不一樣。我們在學校的時候,做一個案例研討或者搞一個模擬法庭,往往是針對一個既定事實進行分析、論證,但對刑辯律師而言,在她/他面前是沒有既定事實的,即便是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和檢察院的起訴書中的事實描述,也不能等同于唯一確定的事實,如果是這樣的話,也就不需要律師辯護了。所以律師的辯護過程和一部叫作《羅生門》的電影很相似,各方對于案件事實有不同的陳述,那么到底哪一種陳述是真實的?律師需要在這個過程中將最有利于當事人的真實情況挖掘出來。所以律師在接觸案件的時候,往往是這樣的認知順序,先見證據,再見人,最后見人性。
我給大家講一下我執業過程中幾次印象比較深刻的經歷。那年我26歲,剛畢業參加工作,在看證據的時候第一次看尸檢報告,封面還是白紙黑字,翻到后面就是解剖的圖片,你會看到一具尸體被切開、被展示、被拍照、被標記,最可怕的是你還需要在這些圖片里找致命傷在哪里。因為指控顯示,死者是被刀砍中后頸,并且在砍中的時候有一截斷刀留在頸部。因此,我要不停在這些照片里查看被害人頭頸部的照片,找到那把嵌入頸部的斷刀。當時的感覺就很恐怖,這是我見證據給我帶來第一次的沖擊。
第二次沖擊是什么呢?是2017年E租寶案件,這個案件中公安機關移交給檢察院的案卷卷宗有3000多本,到了法院又補了2000多本,一共5000多本卷宗。當時檢察院案管中心的同志表示,卷宗太多了,案管根本掃描不過來,所以讓辯護人一起來給卷宗拍照上傳共享。當時我們大家在檢察院拍卷宗足足拍了將近一星期,這是見證據給我的第二次沖擊。
我們在工作的過程中不僅要和紙面的卷宗打交道,還要跟人打交道,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包括他們的親友,當然還有偵查人員、檢察官、法官等,在這個過程中,既能碰到讓人如沐春風的,也能碰到聲色俱厲的。因此,我們在與人打交道的過程中如何處理好與各方主體的關系,也是考驗刑辯律師的一個很重要的方面。
最后一點是見人性,人性真的是很有趣的一件事情。劉律師剛剛也提到了,他在經辦一個案件的時候,當事人的預期在不斷地變化,這方面我也有所體會。2011年的時候,我在遼寧省丹東市辦理一起“涉黑”案件,其中有一樁命案,被告人可能會因此被判處死刑。經過我的積極辯護,一審法院對被告人判處了無期徒刑,然而家屬對結果并不滿意,認為無期徒刑還會沒收財產。結果在判決書送達的當天下午檢察院就提起抗訴了,而抗訴意味著二審可能會改判加刑。當事人家屬在得知這個消息時再和我聯系的時候語氣就變了,她說早知道是這樣的話,其實無期也是能接受的。所以大家看,人性的微妙有時候是很耐人尋味的。
作為庭審中的對手,我和公訴人打交道的時候也有不同的體驗。比如在有的案件中,法庭休庭的時候,公訴人會過來說你辯護得很賣力啊,收了多少律師費啊?這明顯是在以法律服務具有有償性來對辯護人進行譏諷。但并非所有的公訴人都是這樣,我也遇到過很多尊重法律、尊重專業的公訴人,他們會在庭審結束的時候過來跟我握手、要名片,甚至會直接表示認可我的辯護水平和辯護觀點,但出于履行職責而無法在法庭上表達這種認同。可以看出,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我們彼此間既有存在偏見和誤解的時候,也會有惺惺相惜的時刻,所以作為一名刑辯律師,見證據、見人性,是一個很有意思的過程。
那么我們再回到今天的主題,劉律師介紹了刑事辯護的多個領域,并在最后強調的是這些領域之間是可以互通的。我也講一個我的認識,就是雖然領域是有區分的,但辯護技能是相通的。我們可以從三個角度來探討,先說經常談到的自然犯,也就是《刑法》分則的第四章和第五章規定的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犯罪,這些犯罪在辯護過程中考察的是什么呢?是我們認識事實的能力,因為這些涉案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往往通過一些樸素的是非觀就能判斷出來,白刀子進去、紅刀子出來,這就是傷害,人死了這就可能是傷害致死或者故意殺人。但是這刀子是不是他捅的?這個性犯罪是不是他做的?這個DNA是怎么留下的,怎么形成的?包括劉律師剛剛提到的案例中的出租車司機和陪酒女的不同說法,哪一個更合理?這些是需要我們結合證據來進行判斷分析的。那么除了我們學習過的證據規則,還有什么是對事實分析最重要的呢?那就是經驗法則。經驗法則要求我們把生活中形成的經驗,對生活、對行為、對人與人關系的這種認知融入進來,讓自己的判斷更趨近于客觀和準確。所以自然犯考量的是律師的認識能力,而認識能力背后依托的除了證據規則還有經驗法則。所以為什么講有時候剛入行的律師辦案會覺得有困難,因為社會經驗不夠豐富,對很多人的行為無法理解背后的內核。比如我辦的第一個案子,一起聚眾斗毆轉化為故意傷害的案件,對方在打架之前給被告人打電話說“你在哪?我找人去弄死你”,被告人就說自己在哪個浴室門口,你來吧,我等著。這個電話打完之后,他就打開了浴室的門,一直走出差不多500米的時候才被對方召集的人圍堵,繼而雙方發生了毆斗。當時法院認為被告人打電話時說的“你來吧,我等著”就是和對方相約斗毆,但是我們結合經驗法則可知,這種情形下,在電話里這個人嘴是不服軟的,但他的行動服軟了,他逞了口舌之快后掛了電話就跑了,只不過在跑的過程中又被堵住才打了起來,因此說他具有相約斗毆的故意顯然是不能成立的,這其實就是一個經驗法則的判斷。
接下來我們再談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辦理這兩類案件考慮得更多的是什么呢?是我們分析、評價一個問題的能力,而不僅僅是認識能力,為什么呢?因為有的時候案件的事實你可能搞清楚了,但是事實的性質你未必清楚。比如一個受賄案件,這個人是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就需要我們來評價。如果他是國家機關的、國有公司的人員當然好判斷,如果他是國有控股、參股公司的股東,他算國有股東一方還是非國有股東一方呢?他有沒有接受委派、批準、任命?這也是需要我們進行準確評價的。包括一些賄賂犯罪中,比如行賄罪要謀取不正當利益,什么樣的利益才能算作不正當利益?不正當性在哪里?也是需要進行法律評價的。所以在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案件中更多考察的是評價能力,而評價能力的依托除了法律知識外,還有非常重要的邏輯思維和辯證思維,把這兩種思維和法律評價結合到一起,往往就會得出一個非常有力的答案。這里我再給大家舉一個例子,這是我辦理過的一起非法買賣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案情比較簡單,被告人售賣了很多印有武裝部隊標志的保溫杯,因此被指控犯非法買賣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大家都學過哲學,哲學中認為決定事物性質的到底是主要方面還是次要方面?回到這個案子中,他賣的到底是杯子還是標志?我們認為他賣的是杯子,不是標志。那么他賣的杯子上有武裝部隊標志這個事怎么評價?我們就要回到非法買賣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的本質來看。當時我們查了很多資料,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一些座談會議紀要。這些文件強調,之所以打擊此類犯罪,是因為這些標志流入到社會當中,會被拿來實施詐騙、逃稅等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它的法益侵害性是體現在這方面的。那么賣保溫杯會不會產生這樣的法益侵害?很顯然,你拿著這個保溫杯去冒充軍官,或者你開了一輛車,拿著保溫杯說我這是軍車不需要交過路費,這顯然是不可能的。因此,本案實際并未產生,也不會產生非法買賣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的法益侵害。在上述過程中,我們在這個案件中綜合運用了辯證思維、邏輯思維、經驗法則并形成了最終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評價。所以刑事辯護是很有趣的,自然犯、經濟犯、職務犯,考量了辯護律師不同方面的能力,但是這些能力綜合在一起,在每一個案件中都是可以運用的。包括劉律師講的“涉黑”案件,“涉黑”案件考量什么呢?考量辯護律師的綜合能力,甚至包括腦力和體力,連續一個半月的開庭,沒有頸椎病也坐出頸椎病了。還考驗我們的智慧,因為刑事辯護人和公訴方經常會有對抗,那么我們的對抗如何能夠有價值、有意義?用我們的話講是如何能夠換來有效辯護的結果,就取決于我們對抗的出發點是什么。如果我只是想對抗,只是想嘩眾取寵,引起旁聽人員滿堂彩,那么可能會損害到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但如果在這個案件中我發現關鍵的爭點必須要對抗,不對抗對當事人會有很大的負面影響,會損害其合法權益,比如劉律師說的大額受賄案件中是否自首這一點會明顯影響到刑期長短,那么這就是我們對抗的重點,去判定當事人是接到電話通知到案還是主動投案,一定比把1000萬元的受賄數額打掉200萬元更為重要。
刑事辯護就是這樣,考驗我們的綜合能力,認識問題的能力、分析問題的能力、評價問題的能力、與人打交道的能力,乃至心理素質和對相關問題的取舍,都會備受考驗。刑事辯護的領域雖然很廣泛,但內在是相通的。我也非常歡迎大家去從事刑事辯護這樣的工作,歡迎大家對刑事辯護工作予以關注和研究,也期待大家能夠在工作和研究中取得更多更好的成果,謝謝大家。
夏俊
各位老師、同學、同仁,晚上好!今天特別高興能有這個機會和在座的各位在這里共同探討,共同學習。剛剛劉立杰律師的演講非常精彩,王老師的點評也特別有見地,正好我也辦理過王老師剛才提到的關于書證時間鑒定的一個案件,和大家分享一下。
這個案件是一起職務犯罪案件,案件涉及的重要問題是涉案款到底是借款還是賄賂款,借條到底是案發前真實簽署的還是案發后補簽的。本案中辦案機關認定該借條是案發后補簽的,認定這筆款項是以借為名的權錢交易,并在一審時委托鑒定機構出具了關于借條簽署時間為案發后的鑒定意見。那么,我們辯護人認為,精準的時間鑒定其實在世界范圍內迄今都是一個難題,一審關于該借條的時間鑒定意見是不科學、不真實的,應予以推翻。因此在二審辯護時,我們的重要工作就是要求推翻并否定一審中的鑒定意見。所以剛剛王老師提到這個問題的時候,我覺得很有共鳴。
那么,下面言歸正傳,今天晚上我們討論的話題是刑事辯護的領域,我覺得這個話題很寬廣,每一個法律人站在不同的角度,肯定都有自己的思考。在我看來,作為刑事律師,必須緊密關注我國司法的最新動態,比如針對“認罪認罰制度下的刑事辯護”“輕罪時代下的刑事辯護”“數字經濟時代下的刑事辯護”等專題的研究和探討。客觀來講,刑事辯護業務雖面臨諸多挑戰,但也呈現出新的趨勢和契機。
我關注到目前刑事辯護領域中存在的新趨勢:一是近年來金融犯罪、經濟犯罪呈高發態勢,特別是涉眾型金融犯罪案件數量增長迅猛。大量的非法集資案件、傳銷案件、非法經營案件、合同詐騙案件都在發生,這類案件為律師刑事辯護業務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和契機。二是大量刑民交叉疑難復雜案件的凸顯,這類案件涉及復雜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關系,犯罪認定本身就存在極大的難度,這類案件既增加了當事人對專業法律服務的訴求,同時也對刑事律師的專業素養和執業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今天在座的各位同學,如果你們將來有志于成為刑事律師,那么建議你們認真學習各部門法各專業,努力做到融會貫通,這樣的話,將來如果從事刑事辯護時,一定會感到大有裨益。
時間有限,今天我想側重談談新趨勢中的第一個,也就是圍繞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的辯護來談一下,近些年我承辦的涉眾型案件相對比較多,也有很多的體會和感受。事實上,當前處于數字發展的新時代,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往往會涉及網絡犯罪、虛擬貨幣、區塊鏈、第三方支付、第四方支付等新型、專業的問題,所以在這類案件的辯護中,需要重點關注以下幾點。
第一點是我們要積極學習涉案新興領域的相關知識。以我自己辦理的一個傳銷案件為例講一下我的感受。這個案件涉案金額特別巨大,近千億元,被告人屬于國內區塊鏈技術的頂級專家,當我第一次會見他的時候,他講了大量的專業術語,很多專業名字最開始其實我也不是特別了解,面對這種情況怎么解決呢?我的方法是:第一,上網查詢專業資料和專業文章。第二,咨詢行業專家。第三,多和當事人溝通交流,這也是最好的方法,律師應當尊重當事人并認真傾聽。所以我多次去會見他,讓他多給我講講這些行業術語,這也有利于我了解掌握案情、尋找辯護空間。我覺得,律師行業就是一個需要不斷學習的行業,有一句話說得好,法律專業選得好,天天是高考,我們其實每一天都需要學習,特別是當接觸到一個比較新穎、比較前沿的領域時,律師就得投入更多的精力去學習新知識,究其目的,是實現“有效辯護”。
第二點是要高度重視電子數據方面的辯護。在很多疑難復雜的案件中,電子數據數量往往會非常龐大,以我剛剛提到的傳銷案件來說,這個案件相關的電子數據,律師前后申請去法院拷貝了三次,用了好幾個超大容量的移動硬盤才把這些數據都拷貝完畢。辯護律師要掌握對電子數據的初步審查思路,關注電子數據的提取、勘驗過程。對于電子數據基本的審查方法,律師必須了解和掌握,只有這樣,才能抓住案件中有關電子數據的辯護契機。在這個案件中,律師發現有大量的調取證據過程缺乏網絡提取筆錄、網址不明、私鑰文件來源不明等相關問題,后來我們以此為契機,把這個意見提出來,使我們的辯護更加有力。“細節決定成敗”,在這個案件里有個小細節,我們看到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提到了有一個網站,說是我的當事人搭建這個網站用于宣傳推廣傳銷組織。于是我和當事人進行溝通,得知這個網站是和區塊鏈技術結合,其實就是對用戶進行操作說明的指南,網站上沒有任何宣傳推廣的內容。后來我們把這個意見及時反饋給了檢察院,檢察院也采納了我們的意見,在起訴書中,后來將這部分認定為宣傳推廣網站的內容刪除掉了。其實,我們在辦理很多看起來疑難復雜的案件的時候,都會涉及很多新型、前沿問題,無論是電子數據也好,還是跨領域專業知識也好,如果律師用心去鉆研,勢必會打開更多的辯護思路和通道。
我特別認可艾倫·德肖維茨說過的一句名言,“認真負責,積極熱心的辯護律師是自由的最后堡壘”。我想,刑事辯護有關自由和生命,刑事律師需要更加細致、盡責、全面、創新,這也是有效辯護的法寶。如果在座的各位同學,對刑事辯護感興趣,或者有意愿成為刑事辯護律師,歡迎你們來京都律師事務所做客,也歡迎你們經常和我們進行交流,今天的分享就到這里,謝謝大家。
翁小平
各位好,我覺得我們今天晚上來的所有人都在做一個軟廣告,這個軟廣告是什么呢?就是給刑事辯護律師做的軟廣告,接下來這個主題我還是要繼續給刑事辯護這個領域做一個軟廣告。
刑事辯護是律師業務皇冠上那顆最璀璨的明珠,為什么這么說呢?有這么幾個理由:
第一,刑事業務特別是刑事辯護涉及的是公民的人身財產、自由生命這幾個最基本的權利,刑事辯護律師在公民人身、財產權利保護方面的作用是非常重大的,是對私權利保護的最后一道防線,這是從重要性的角度講刑事辯護的價值。
第二,我想說刑事辯護領域是律師最難的業務領域,為什么這么說?大家也知道,我們辯護律師面對的是由公、檢、法等機構組成的國家刑事司法體系,所以刑事辯護業務的難度也是不言自明的。
第三,我想從工作的成就感上來說。刑事辯護這個業務是最迷人的,但也是最折磨人的,我們很多刑事辯護律師的職業成就感就來自我們有一個無罪或者不起訴案件。但是,客觀來說,這樣的結果在業務實踐中是很難取得的。所以,它是一個很有誘惑力的,但又很難獲得成就感的業務。
我期待在座的各位法律學子,能有強大的魄力和意愿加入這一個業務領域之中。
另外,律師行業本身確實也是一個服務業,服務業的很多規則就是跟商業規則直接掛鉤的,前面劉律師提到的商業驅動和王老師提到的商業條件都是不能被忽視的。
但是,我想作為一個學法律的學生,作為一個未來要從事法律服務的群體,如果我們看重的只是商業規則,或者說我們沒有自己的法律底線,沒有自己的堅守和原則,那么我們可能很難在行業中獲得長遠的發展,長遠地在這個領域中立足。
所以我想對立志于從事刑事辯護的學生來說,第一點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是要有責任心,這是我從入行到現在,也是田文昌老師一直在跟我們灌輸的一個理念。刑事案件的結果不一定好,但是我們一定要盡職盡責,讓當事人對于整體法律服務過程不留遺憾,讓當事人能夠感受到我們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要做到這第一點,責任心是一定要有的,而且這種責任心比其他服務業、其他的法律領域的責任心一定要更強。
第二點是具備基礎的法律知識,剛才前面的律師也提到了,有些人對比如自首的認定這樣基礎的法律知識判斷都是缺乏的。這個我想大家在學習過程中要重視。未來即便在知識儲備上有一些不足,也可以通過網絡學習等方式盡可能彌補缺陷。
第三點是具備研究能力。因為我們現在辦理的案件,各種新型案件層出不窮,很多領域是之前根本沒有接觸過的,比如我參與辦理的第一個案件就是海關案件,說實話在那之前我對海關業務是不了解的,甚至一些基本的海關行政法規、業務流程都不懂。但只要有了研究能力,不懂也沒關系,都是可以學的。所以,我想在學校學習期間一個很重要的收獲,就是對自己研究能力的培養,這是大家終身受益的。
第四點,我想重點講一下調查取證能力。這個是我從事刑事辯護多年,越來越感覺到重要的能力,甚至是我們未來在這個行業立足乃至取得領先地位的非常重要的技能。
大家都知道,刑事律師很多時候是想去取證的,但因為有各種各樣的限制和顧慮,不敢取證。我一直在思考一個問題,當下的司法管理體制下,我們怎么去明晰我們的職責,怎么去更好地獲得辯護結果?可能在刑事辯護領域中有很多不同的風格,比如較真式辯護、技術派辯護。但是在法律共同體的語境中,如何理性、平等地進行對話,客觀地去面對和解決法律問題,歸根結底還是要用證據說話。證據是司法體系的鋼筋水泥,我們要通過律師的辯護工作,來拆除公訴人的證據體系,構建自己的辯護證據體系,因此,辯護的思路就是必須使用證據來說話。
我現在發現一個問題,我們在法庭上和法官就法理、法律適用來“坐而論道”經常是講不通的,因為大家的預設立場不同、觀點不同,對于法條的理解不同,本身就是很難交流的。那么,最直接、最有效、最有力的方式是什么?就是用證據說話。把最有力的反駁證據拿出來,對于控方的指控思路能夠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所以,對辯護證據的挖掘,對現有指控證據進行拆分反駁,進而構建辯護證明體系的能力,我想這可能是未來刑事律師核心競爭力的一大體現。
第五點,我再講一個情緒價值的問題。剛剛劉律師也講到,刑事辯護律師不僅要提供法律知識和法律服務,很多時候我們也是在輸出情緒價值,是在安撫當事人家屬。但是這樣也會帶來一種反作用力,因為我們處理的是給一個家庭帶來巨大焦慮、傷痛的案件,如果我們代入感特別強,無法調節自己的心情,每一個案子都會讓自己沉迷其中,那么早晚我們自己的心態也會崩潰,執業也是不能長期持久的。所以,我們在做好自己本職工作、盡職盡責的基礎上,也要學會從每一個個案中適當地抽離,這也是讓自己能夠長久執業、健康工作的保障。
時間關系就不說太多,我的分享就到這里,謝謝大家。
注:摘自劉立杰主編:《刑辯百人談·專業篇》(2024年特輯)第23~65頁,法律出版社2025年3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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