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律師挨罰的新聞在法律界炸開了鍋——安徽律師戈運龍因在法庭上說了幾句“留置不當”“存在刑訊逼供嫌疑”,就被監委一紙公函告到司法局,要求停業6個月,理由是“詆毀司法機關”。
在掛著“司法為民”標語的談話室里,戈運龍律師面前的茶杯早已涼透。而監委這波操作,簡直把“法庭辯論不過就掀桌子”的精髓演繹得淋漓盡致。
這場始于法庭辯論席的較量,正在演變為對法治底線的終極拷問。讓人感慨本次事件中監委人員的無知,也為律師執業權利與執業環境的雙重惡化而痛心。
法庭言論何以成罪?
這起事件的核心,是戈運龍律師在為蕪湖市發改委原副主任鳳海飛辯護時的法庭言論。戈運龍律師當庭質疑辦案機關留置不當、存在刑訊逼供嫌疑等問題。這些質疑,從本質上講,是刑事辯護律師履行職責的正常行為。
刑事辯護的實質,正是對刑事追訴機關的追訴行為進行監督。指出程序瑕疵、點明證據疑點,是辯護律師的本分所在,也是《律師法》賦予律師“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職責體現。
從法律條文來看,《律師法》明確規定,“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戈運龍律師的發言,顯然與這三條被法律明確禁止的高壓線相距甚遠,他只是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為當事人發聲,履行自己作為辯護律師的職責。
但蕪湖監委將其視為“詆毀司法機關”,并向司法局發函要求處理,甚至提出暫停戈運龍律師執業6個月的處罰建議。這一做法,無疑是對律師法庭言論豁免權的公然踐踏。若這種行為被默許,被其他監委效仿,后果將不堪設想。
我國《律師法》第37條明確規定:“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這一立法本意正是要消除律師履職的后顧之憂。如今將律師對具體辦案行為的質疑等同于對司法機關整體的詆毀,無異于在司法領域制造新型“文字獄”。
這種邏輯的可怕之處在于其無限延伸的可能性。按照蕪湖司法局的認定標準,任何對偵查程序、證據瑕疵的質證都可能構成“詆毀”。當法庭質證環節本身成為違法事由,刑事訴訟法確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將徹底淪為擺設,法庭辯論將退化為照本宣科的儀式。
監察權的擴張與辯護權的坍縮
本案中,蕪湖監委的角色轉變耐人尋味。
作為原屬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權轉隸后的產物,監察機關本應恪守《監察法》第5條“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現實卻是,監察機關通過“談話提醒”等方式,將權力觸角延伸到了律師執業領域,形成對辯護權的二次壓制。
監察機關本應是監督權力運行、維護法治的重要力量,但在這起事件中,卻利用自身權力對正常的辯護行為進行打壓。當權力失去制衡,肆意擴張,法治的堤壩就會出現裂縫,最終可能導致整個法治體系的崩塌。
律師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一員,是法治建設的重要力量。他們在法庭上的辯護,是對權力的一種監督和制約,有助于防止權力濫用。而蕪湖監委的做法,無疑是在削弱這種監督和制約,讓權力的運行更加缺乏約束。
這種權力越界在程序正義層面暴露出雙重危機:一方面,監察機關對律師執業行為實施實質干預,違背了《憲法》第130條“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基本權利;另一方面,司法局依據監委“意見”而非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處罰,完全架空了《律師法》第49條規定的聽證、申辯等救濟程序。
更為嚴峻的是,這種“監察權+行政權”的聯合絞殺,正在形成寒蟬效應。
自2020年以來,全國已有17起類似案例顯示,律師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時,對監察程序提出質疑后遭到執業處罰。這種系統性壓制背后,是監察體制改革后權力制衡機制的嚴重失衡。
再深入思考,這一事件也對公眾的法治信仰造成了沖擊。當人們看到律師在法庭上正常履行職責都可能遭到不公正對待,他們對法律的信任將大打折扣。長此以往,整個社會將陷入對法律的不信任和恐懼之中,這與我們建設法治國家的目標背道而馳。
寒蟬效應下的潰敗
一旦律師因正常的法庭辯護意見而受到處罰,刑事辯護制度將名存實亡。當律師在法庭上發言時,時刻擔憂因言辭讓辦案機關“不受用”而遭到秋后算賬,他們又怎能毫無顧忌地為當事人進行有力辯護?法庭辯論也將淪為形式,不僅違背了刑事訴訟中控辯審三方制衡的基本架構,也讓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義難以實現。
在鳳海飛案中,戈運龍律師和徐馮彬律師認真負責地辯護,使得一審法院部分采納觀點,降低了對鳳海飛受賄既遂的指控數額。這本是辯護制度發揮作用的體現,如今卻因監委的不當追究,讓律師的努力可能化為泡影,也讓辯護制度的價值受到質疑。
北京某律所統計顯示,2023年職務犯罪案件的律師質證率已從2018年的78%驟降至12%,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成功率不足3%。這些數字背后,是無數律師在權力威懾下的自我審查。
這種寒蟬效應的制度性危害遠超個案范疇。當律師群體被迫放棄質證權,法庭將失去發現真相的重要機制,刑事訴訟可能退化為單方治罪的流水線。最高法院近三年再審改判的23起重大冤案中,有19起原審律師曾提出過排除非法證據申請但未被采納,這一數據足以證明辯護權缺失的災難性后果。
更值得警惕的是,這種壓制正在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逆向選擇。比如,某省調研45%的青年律師明確表示避免承接職務犯罪案件,32%的資深刑辯律師考慮轉型。當法律職業共同體中最具對抗精神的群體選擇退守,法治防線將出現難以彌補的裂痕。
蕪湖監委對戈運龍律師法庭發言的追究行為,是對法治底線的嚴重擊穿。我們必須高度警惕,堅決反對這種行為。國家監委、最高法院、司法部有責任對這一事件進行嚴肅調查,糾正錯誤做法,還律師一個公道,維護辯護制度的尊嚴和法治的權威。
站在中國法治建設的十字路口,戈運龍案猶如一面照妖鏡,映照出權力任性的猙獰面目。此案終將寫入歷史,不是作為法治進步的里程碑,而是成為檢驗我們這個時代良知與勇氣的試金石。試想:如果連法庭都不能容下一句質疑,那么掛在墻上的憲法與裝飾畫又有何異?“司法為民”又何嘗不是一個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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