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案件律師
當事人、家屬、辯護人,在面臨一起具體的刑事案件時,到底應該選擇做無罪辯護,還是做罪輕辯護,很多時候會成為一個糾結的問題。
尤其是當事人、家屬,由于對刑事訴訟、刑事辯護等法律規定、實務情況不熟悉,加之周圍一些親朋好友或懂、或不懂的吹風,有人說“認了罪,就是十年以上,沒法改了”;也有人說“無罪辯護,就是與司法機關打擂臺,會判的很重”。
很多時候,我們還會聽到一些更為具體、生動的案例。例如哪個案子做的無罪辯護,判的很重,哪個案子認罪認罰,一點用也沒有,還是很重。
司法實務中,各種奇葩的判例都有,但歸根到底,還是辯方判斷與溝通的問題。換言之,相對精準的案件研判、辯護策略的選擇,以及與辦案機關有效溝通,能最大限度避免這種辯護預期與判罰結果天南海北的情況。
回歸問題,一個具體的刑事案件,再具體到詐騙犯罪案件,到底應當選擇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取決于我們對案件可以爭取到的有利結果的預判,以及預判何種途徑實現的可能性最大。
一個可能重判,尤其是可能判處十年以上的案件,如果認罪認罰,量刑區別只在一年、半年之間,案件定性上又有一定的爭議,那么我們應當避免這種沒有實際量刑價值的罪輕辯護所對應的輕判。個人更加建議通過強有力的無罪辯護爭取無罪,或是通過無罪辯護爭取折中處理等輕判結果。
如果一個案件有較為清晰的跡象,罪輕辯護或者認罪認罰,能夠在特定情形下,實現明顯的輕判結果,例如從8-9年的量刑,能夠往緩刑等輕判結果上靠。此時,不排除在有效溝通的基礎上,選擇此類認罪認罰的辯護。
這里有人會問,罪輕辯護、認罪認罰怎么可能在量刑上產生這么大區別。對于這個問題,我們不做深入探討,實務中并不少見。
歸根到底,這也是一個概率學的問題。即一個刑事案件,在辯護律師與當事人、家屬充分溝通利弊、風險的情況下,通過哪種方式,爭取哪種結果的概率大、風險小,更易接受。
以親辦案件舉例探討:
一、我們辦理的黃某涉嫌騙取政府補貼類詐騙罪不起訴一案。
本案涉案金額300萬元,黃某為涉案公司負責人,在《起訴意見書》中位列第一被告人。
本案的定性爭議巨大,當事人雖主動投案,但自始至終堅持無罪辯解,偵查機關并不認可其成立自首,案件到檢察院后,經過兩次退偵,并經區檢報市檢請示。
我們與當事人、家屬再三溝通并確認訴訟策略,本案雖然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一直面臨重刑指控的被動局面,但由于事實、證據、定性爭議巨大,案件存在無罪空間。如果選擇認罪認罰,其區別僅在于十年以上適當輕判,因此認罪認罰并無實質意義,必須堅持做徹底的無罪辯護。
本案自偵查階段至審查起訴階段,我們始終堅持徹底的無罪辯護策略,通過多份書面無罪辯護意見,以及與司法機關多次溝通,頂住一年多時間的無罪辯護壓力,最終案件獲檢察院不起訴。
二、柯某某涉嫌(套路貸)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案件一案。
套路貸案件、兩個重罪名指控的辯護難度不用多說,檢察機關一審開庭時,對當事人的建議量刑在十年以上。
本案涉案人員眾多,針對套路貸定性、詐騙罪、敲詐勒索罪三個定性而言,認罪認罰的效果,在量刑時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當事人被指控為首要分子,想要從共同犯罪、犯罪集團中單獨抽離出來并不現實。因此本案的整體辯護方向必須堅持無罪辯護,力爭打掉上述套路貸、詐騙罪的定性,才可能實現有效辯護的結果。
辯護歷程不再詳述,本案我們在一審階段打掉套路貸、詐騙罪、敲詐勒索罪三個定性。
三、孫某涉嫌(社保代理)詐騙罪一案。
本案《起訴意見書》指控當事人的涉案金額700多萬,當事人系公司老板,在共同犯罪中被指控為第一被告人。
本案的核心爭議問題,是公司性質社保代理行為的定性。此部分指控金額達到680萬元。換言之,能改變公司整體經營層面社保代理行為的定性,當事人才有無罪或輕判的可能性。
本案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我們堅持全案無罪辯護的策略,堅持打掉680萬元社保代理行為的詐騙罪定性。
最終檢察機關在兩次退偵后,與當事人、辯護人進行溝通,探討改變定性、認罪認罰,爭取緩刑的可能性。
本案最終通過強有力的無罪辯護,在審查起訴階段,打掉全案680萬元社保代理行為的詐騙罪指控。
一審階段,我們被指控個人詐騙金額30萬元,但在定性爭議的前提下,辦案機關給了無法拒絕的選項,認罪認罰緩刑,無罪辯護7年。
權衡利弊,最終選擇了認罪認罰,當事人獲緩刑判決。沒有完全抗爭,爭取一線的無罪可能性,稍有遺憾。但本案如果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前期主動認罪認罰,個人認為,必然十年以上。
四、陳某涉嫌詐騙罪一案
本案《起訴意見書》指控的涉案金額80萬元,非共同犯罪的案件,當事人不存在從犯可能性,公安機關移交檢察機關時,我們面臨十年以上重刑指控。
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溝通的第一件事,都是是否認罪認罰的問題,在當前指控情形下,又由于案件本身的爭議,當事人、辯護人沒有選擇,無罪辯護已是必然。
審查起訴階段,通過無罪辯護等方式,我們成功將涉案金額從80萬元降到30萬元,爭取輕判前提,通過與檢察機關幾輪溝通,亦確認本案存在“模糊的”自首情節可以爭取。
幾輪溝通之下,確認檢察官的正向反饋,因此選擇走諒解、自首、降低涉案金額等方向,成功為當事人取保,并最終爭取到緩刑判決。
此案我們最初接手時,當事人面臨十年以上。檢察院階段前期,局勢不明朗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亦有可能按照公安機關的指控、照單全收,在無罪辯護的同時,特定情形下,亦要審時度勢,為當事人爭取實際效果,才是刑事辯護的核心問題。
本案通過有效辯護、溝通,將案件從十年以上降為十年以下。法院階段,面臨的是一個認罪認罰判緩,不認罪認罰就不給自首,判4-5年實刑的辯護局面。
從律師的角度而言,我們更愿抗爭到底,為爭取徹底的“無罪結果”,但從當事人的角度,此時無罪辯護反而是高風險、低概率產出,我們與當事人充分溝通,最終確認罪輕辯護的方案。
刑事案件,尤其是詐騙犯罪案件,很多時候爭議巨大,但眾所周知,無罪判決的難度和概率。因而無罪辯護也好,罪輕辯護、認罪認罰也罷,都應是特定案件、特定場合下,我們不得不面臨的選擇。
精準研判、坦誠溝通,維護當事人可爭取的合法權益,才是正確的解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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