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陳某在被告醫院陪護家屬。某日送餐人員在送餐時打開了護士站左側的彈簧門但并未將其關好,原告在關閉彈簧門時被門反彈受傷。事故發生第一時間陳某家屬報警,雙方未能協商一致,故訴至法院。
法律視角
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判定
被告作為對外提供醫療服務的機構,對在其場所的人員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醫院因疏于安全保障,造成他人損害,應承擔侵權責任。而原告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盡到應有的風險識別和防范義務,對損害后果的發生負有一定的過錯。根據雙方過錯程度,法院酌定被告醫院對原告的損害后果承擔20%的賠償責任。
供 稿 | 張 陳
編 輯 | 周文俊
校 對 | 王 萌
審 核 | 沈 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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