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是第15個中國旅游日
今年的主題為“錦繡山河、美好旅程”
不少小伙伴都會選擇在近期出游
在選擇報團出行、簽訂旅游合同時
我們需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呢?
包價旅游合同:指傳統意義上的組團合同,是旅行社提供有關旅行的全部服務(包括吃、住、行、游、購、娛等旅游服務),游客支付費用的旅游合同。旅行社組織和安排旅游活動,應當與旅游者訂立合同。
一、選擇正規的旅行社
根據法律規定,旅行社設立應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因此,消費者在報團時要擦亮眼睛,注意查看旅行社是否持有《營業執照》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消費者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查詢旅行社和導游的資質:
1、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https://mr.mct.gov.cn/
2、“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微信公眾號
二、看清旅游行程安排
消費者在簽訂旅游合同時應當查看旅行社是否提供了旅游行程單,該行程單是包價旅游合同的組成部分,其對旅游服務的時間、地點、內容、費用等進行了具體描述。當旅行社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時,旅游行程單是消費者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
三、注意合同的形式和內容
旅行社必須與消費者簽訂書面包價旅游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不得以口頭協議替代。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旅游行程安排;
?旅游團成團的最低人數;
?交通、住宿、餐飲等旅游服務安排和標準;
?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
?自由活動時間安排;
?旅游費用及付款的期限和方式;
?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方式;
?法律法規規定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四、查看是否存在霸王條款
旅游者在簽訂旅游合同前應仔細審查合同內容,重點關注以下條款是否涉及“霸王條款”,并結合相關法律依據進行識別和應對。
重點審查的條款類型及識別方法
?單方面免責或擴大不可抗力范圍的條款:合同中將“交通延誤、航班取消”等非不可抗力事件納入免責范圍,或要求消費者承擔全部不可抗力導致的損失。
?高額違約金或中途退團不退費:違約金比例超過實際損失的30%,或約定“中途退團一律不退費”等。
?限制消費者選擇權的強制消費條款:強制購買指定保險、商品,或要求補交“自然單間”房差。
?排除消費者維權途徑的條款:約定“爭議僅由旅行社所在地法院管轄”或“旅行社擁有最終解釋權”等。
?擅自變更行程且免除責任的條款:約定“旅行社可調整行程,不承擔損失”或“旅客不得異議”等。
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應對措施
?拒絕簽署并協商修改:發現明顯不公條款時,可要求旅行社修改或刪除不合理內容。若協商無果,可拒絕簽約。
?向監管部門投訴: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旅游主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要求查處違法格式條款。
?留存證據:保存合同文本、溝通記錄、付款憑證等,作為維權依據。
五、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消費者的權利:
?自主選擇與知情權
自主選擇權: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服務及旅行社,拒絕強制交易行為。
知悉真情權:有權要求旅行社提供行程安排、服務標準、費用構成等詳細信息,并獲取真實、完整的旅游產品說明(如行程單需在行程開始前提供)。
?合同相關權利
合同轉讓權: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將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新增費用由轉讓方承擔)。
合同解除權:因未達最低成團人數導致無法出團時,旅游者有權解除合同并獲全額退款;行程結束前可單方解除合同,旅行社需扣除必要費用后退還余款。
要求履約權:旅行社必須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不得擅自變更行程或降低標準。
?安全保障與賠償權
人身財產安全權:遇危險時有權請求救助和保護;旅行社需履行安全提示義務,提供必要保險(如人身意外險)。
損害賠償權:因旅行社過錯導致人身或財產損害,可依法索賠;若旅行社拒絕履行合同且造成嚴重后果(如滯留),可主張旅游費用1-3倍賠償金。
?特殊權益保護
被尊重權:旅游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及宗教信仰應受尊重。
特殊群體便利權: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依法享有旅游便利和優惠。
旅行社的義務:
?合同簽訂階段的義務
安全提示義務:出發前需告知旅游者目的地法律禁忌、風俗習慣、安全風險及應急措施;針對高風險活動(如潛水、登山)進行專項安全說明。
投保與救助義務:提示旅游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生突發事件(如疾病、自然災害)時,應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并協助返程或安置。
?合同履行階段的義務
按約服務義務:不得擅自變更行程、降低服務標準(如替換廉價酒店或取消景點),確需調整的應征得全體旅游者書面同意。
人員配置義務:安排具備資質的導游或領隊全程陪同,并提供符合標準的交通、餐飲、住宿服務。
費用透明義務:不得通過強制購物、另行付費項目等變相收取合同約定外的費用。
?特殊情形處理義務
不可抗力處理義務:因不可抗力(如臺風、地震)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應與旅游者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并在合理期限內退還已支付費用。
成團失敗通知義務:若未達到約定最低成團人數,境內游需提前7日、出境游提前30日通知旅游者,并全額退還費用。
?尊重旅游者權益的義務
禁止強制交易:不得通過脅迫、限制自由等方式強迫旅游者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
尊重特殊群體:為老年人、殘疾人等提供便利設施和服務,尊重其人格尊嚴和宗教信仰。
六、旅游合同解除的情形
?雙方協商解除:雙方達成一致可解除合同,例如旅游者因個人原因主動放棄行程,旅行社扣除必要費用后退還剩余款項。
?因不可抗力解除: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任何一方均可解除合同。例如目的地突發地震,旅行社應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如簽證費、酒店定金)后返還余款。
?旅行社單方解除權: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旅游者患傳染病可能危害他人健康,或攜帶危險物品且拒絕處理;從事違法活動(如破壞文物)或違反社會公德行為(如擾亂公共秩序);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且不聽勸阻(如多次脫團或干擾團隊行程)。
成團人數不足,境內游未達約定人數時,旅行社可解除合同,但需提前7日通知并全額退款;出境游需提前30日通知。
?旅游者單方解除權:旅行社違約,如擅自降低服務標準(如五星酒店替換為三星)、強制購物或虛假宣傳,旅游者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
預期違約,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明確表示無法履行主要義務(如未預訂機票),旅游者可直接解除合同。
七、解除旅游合同的法律后果
?費用退還規則
因不可抗力解除:旅行社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返還余款;因旅行社過錯解除:需全額退款,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如欺詐行為可主張三倍賠償)。
?責任豁免:因不可抗力解除,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因旅游者過錯解除(如攜帶違禁品),旅行社可扣除必要費用并追究責任。
八、旅游合同糾紛解決途徑
?協商:合同雙方可就爭議事項直接協商,基于平等自愿原則達成和解協議。這種方式靈活高效,成本最低,且有利于維持合作關系。
?調解: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旅游行業協會申請調解,由中立機構依據事實和法律協助雙方達成協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介入調查并督促糾紛解決。
?仲裁:若合同中存在有效仲裁條款,可向約定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程序靈活,裁決具有強制約束力,且無需經過訴訟程序。
?訴訟:協商、調解或仲裁均無法解決時,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來源:寧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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