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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態保護法律體系日益嚴密的當下,任何試圖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違禁行為,即便未達到目的,也難逃法律制裁。近日,長汀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狩獵案,以非法狩獵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案情回顧
2024年5月3日,被告人羅某擅自攜帶鋰電池、逆變器、鐵線、塑料棒等工具,到某農田,利用該工具布置電網,欲狩獵野豬。電網布置好后,2024年5月4日晚,被告人羅某接通電源,并在附近守候。期間,公安民警接舉報前往該地查看時,被告人羅某見狀逃跑。同年5月7日,被告人羅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
長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違反法律規定,在禁獵期、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狩獵罪。被告人羅某雖未實際獵獲野生動物,但已符合犯罪構成要件。鑒于被告人羅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告人羅某雖未獵獲野生動物,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獵,即便無獵獲結果,仍構成非法狩獵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列舉了情節嚴重的情形包括“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狩獵的”。被告人羅某自首及認罪認罰,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從寬處理,體現法律既嚴厲打擊犯罪,又鼓勵悔罪改過的寬嚴相濟原則。在此提醒廣大人民群眾:生態保護紅線不可觸,任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制裁,切莫因一念之差觸犯法律,守護自然生態需人人守法、心存敬畏。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價值一萬元以上的;
(二)在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獵的;
(三)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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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曾昭輝 丘群美 -
- 編輯:黃穎嫻 -
- 審核:廖騰旺 -
- 監制:陳廣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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