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16日,馬某(別名海某)等11人組成的犯罪團伙,前往新疆云霧嶺山區(qū)非法獵殺藏羚羊745只,同年12月25日將藏羚羊皮運回格爾木市,次日晚被格爾木市林業(yè)站查獲,現(xiàn)場查獲藏羚羊皮706張,小口徑步槍2支,子彈189發(fā)。案發(fā)后,有7人先后歸案,另有4人仍在追逃中。
今年5月19日,紅星新聞記者從裁判文書網(wǎng)獲悉,青海省格爾木市人民法院近期作出一審判決,這起特大藏羚羊獵殺案的主犯馬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
▲資料圖片 圖據(jù)視覺中國
據(jù)青海省三江源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1999年11月16日晚,馬某伙同馬某布、楊某龍、楊某虎、馬某來、馬某乙來(上述5人均已判決)、魯某甲、魯某乙、吾某、爾某(上述4人均在逃)、馬某德(已起訴),共11人駕駛1輛東風牌卡車及2輛北京牌吉普車,攜帶2支小口徑步槍及子彈13000余發(fā),從格爾木市出發(fā)至新疆云霧嶺山區(qū),使用槍支獵殺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藏羚羊745只,于12月25日將藏羚羊皮運回格爾木市。同年12月26日晚,被格爾木市林業(yè)站查獲,現(xiàn)場查獲藏羚羊皮706張,小口徑步槍2支,子彈189發(fā)。案發(fā)后,知道在老家待著不安全,馬某使用別名“海某”潛逃,直至2024年12月31日被格爾木市公安局逮捕。
公訴機關認為,馬某伙同他人共同獵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藏羚羊745只,應當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格爾木市法院認為,馬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guī),非法獵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藏羚羊745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馬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并主動預交罰金,可酌情減輕處罰。4月28日,格爾木市法院對該起案件進行宣判,馬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據(jù)悉,近年來,隨著我國生態(tài)保護和打擊盜獵力度的加強,我國藏羚羊數(shù)量從歷史上最少的時候只有3萬只左右,增加至目前的約30萬只。藏羚羊的受威脅程度已從“瀕危”降級為“近危”,但保護等級未變,仍是國家一級保護動物。
紅星新聞記者 王明平
編輯 張莉 責編 官莉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