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密云區應急管理局公布《北京建元筑和裝飾工程有限公司“3·14”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
報告顯示:2025年3月14日10時許,密云新北路29號院棚戶區改造項目2#樓北側施工道路中段,發生一起車輛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經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查明了事故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針對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北京建元筑和裝飾工程有限公司“3·14”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園林景觀工程項目情況
密云新北路29號院棚戶區改造項目MY00-0202-6006地塊園林景觀工程(以下簡稱園林景觀工程),工程地點位于密云區新北路29號院,工程內容包括:圖紙范圍內的園林綠化種植、養護、綠化給水、景觀照明等工程及相關輔助工程。工程計劃開工日期為2025年2月25日,計劃竣工日期為2025年6月5日。
(二)項目相關單位情況
1.發包單位:中鐵十六局集團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十六局路橋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注冊資本55080萬元,住所:北京市密云區新北路29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000102978392X,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2.專業分包單位:北京建元筑和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注冊資本5200萬元,住所:北京市密云區濱河路46號文錦大廈北樓二層220室-1217,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13MA00ECX81L,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建設工程施工;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施工專業作業;建筑勞務分包。
3.勞務分包單位:北京元筑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注冊資本5000萬元,住所:北京市密云區巨各莊鎮政府208室-101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228MA01UFXK69,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城市園林綠化。
4.監理單位:北京中建協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注冊資本1055萬元,住所:北京市豐臺區南四環西路128號院3號樓9層101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2700016337W,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工程監理服務。企業資質:市政公用工程監理乙級。
(三)事故叉車情況
事故叉車為內燃平衡重式叉車,叉車產權人系馬某(自然人)。生產廠家為龍工(上海)叉車有限公司,設備代碼:511010329201912890,出廠日期:2019年06月,出廠編號:319035612890,規格與型號:CPC型 3.5噸,燃料:柴油。發動機型號:YN4A055-34CR,發動機出廠編號:BXA19008304。產權人提供的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合格證、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產品合格證與現場車輛信息相符,無環保檢驗合格標識。
(四)事故現場情況
經勘驗,事故叉車側翻地點位于29號院棚改項目2#樓北側施工道路中段,該路段設有地泵坡道,坡道長8.75米,寬4米,坡度為5度。叉車側翻時未運送物料,側翻位置地面有明顯油跡(叉車側翻造成油箱內柴油溢出),叉車左側車身有多處明顯側翻后剮蹭痕跡。
二、事故的經過、救援及人員傷亡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25年3月4日,建元公司生產隊長楊某與馬某聯系,租賃叉車一輛,擬用于運送物料。
3月6日,馬某將叉車送至施工現場,停放于29號院棚改項目1#樓北側材料庫房以南。
3月7日,楊某向29號院棚改項目部提交了該叉車相關資料。當日,29號院棚改項目部因該叉車無環保檢驗合格標識、無叉車司機操作證件,不符合施工現場機械使用條件,對建元公司下達退場通知單,要求將該叉車撤出施工現場。建元公司因當前工序暫不需要叉車運送物料,便將該叉車一直停放于初次送達位置,叉車鑰匙存放于車載儲物盒內。
3月10日,29號院棚改項目部檢查發現該叉車仍未退場,項目部再次對建元公司下達退場通知單,要求立即將叉車退場。
3月10日起,建元公司組織工人進行砌筑臺階、坡道作業。
3月14日,建元公司現場負責人楊某安排工人砌筑29號院棚改項目東區臺階和坡道作業,其中普工王某負責指揮裝載機運送物料。作業至10時許,王某在無人指派的情況下,駕駛叉車倒車至2#樓北側地泵西坡道處,車輛發生側翻將其砸壓,送醫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應急救援及評估情況
楊某發現王某被叉車砸壓后立即組織開展現場救援,利用裝載機鏟斗將側翻叉車移開。10時10分,楊某撥打了120急救電話,120急救人員于10時25分到達現場,將王某送至區醫院進行救治。11時30分,區應急辦接區衛健委報:29號院棚改項目施工現場1名工人被叉車砸壓受傷。接報后,區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響應,成立專項處置小組,統籌組織區應急局、區公安分局、區住建委、區市場局、果園街道辦事處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家屬安撫和善后等工作。
事故發生后,區政府相關部門應急處置及時、有序、高效,信息報送渠道通暢,善后工作及時有效,對事故信息和輿情進行了有效的管理。?
(三)死者情況
王某,男,49歲,河北省定州市息冢鄉人,系元筑公司普工;經北京市密云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符合創傷失血性休克死亡(司法鑒定書編號:MY2025BL0028)。?
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質
公安機關結合現場勘查情況、尸檢情況和調查訊問等分析,排除人為故意刑事犯罪嫌疑。
調查組依法對事故現場進行認真勘查,及時查閱企業相關資料,對事故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查明了事故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王某安全意識淡薄,違反勞動紀律和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在未取得叉車作業操作資格的情況下,擅自駕駛叉車,在倒車過程中車輛發生側翻將其砸壓。
(二)事故間接原因?
1.安全教育培訓流于形式。建元公司對勞務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流于形式,無特種設備(叉車)安全教育培訓內容,未針對不同工種制定考核試卷,未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導致作業現場仍存在“三違”現象。
2.機械安全管理缺失。建元公司未教育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施工現場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施工現場租賃機械疏于管理,未嚴格執行總包單位下達的退場指令及時將不合格叉車撤出施工現場,且將叉車鑰匙存放于車載儲物盒內,未安排專人保管;對施工現場隱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制止非叉車操作人員違章違規駕駛叉車的事故隱患。
(三)事故的性質
鑒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據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故調查組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責任分析及處理建議
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調查組依據事故調查核實的情況和事故原因分析,認定下列人員和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提出如下處理建議:
(一)建議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王某安全意識淡薄,違反勞動紀律和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在未取得叉車作業操作資格的情況下,擅自駕駛叉車,在倒車過程中車輛發生側翻將其砸壓,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處理)的人員和單位
1.建元公司生產隊長楊某,分管園林景觀工程機械設備租賃工作,未切實履行自身安全生產職責,未及時將審核不合格叉車撤出施工區域,并將叉車鑰匙存放于車載儲物盒內,未安排專人管理;對施工作業現場安全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工人違章作業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建元公司撤銷其職務。
2.建元公司現場負責人楊某,作為園林景觀工程項目負責人,未切實履行自身安全生產職責,未嚴格執行總包單位下達的叉車退場工作指令,檢查本項目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現場工人違規違章作業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建元公司撤銷其職務。
3.建元公司副經理張某,分管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未履行自身安全生產職責,未對園林景觀項目進行安全檢查,未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建元公司撤銷其職務。
4.建元公司經理劉某作為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未切實履行自身安全生產職責,督促、檢查本單位園林景觀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消除施工現場存在的各類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九條第(一)項和《北京市安全生產自由裁量基準》的規定,建議由區應急管理部門給予其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5.建元公司對勞務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流于形式,未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教育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施工現場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第(二)項和《北京市安全生產自由裁量基準》的規定,建議由區應急管理部門給予該單位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五、措施與建議
為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切實踐行生命至上、安全發展理念,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事故發生,提出以下建議措施:
(一)建元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并嚴格實施考核,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切實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風險辨識能力,堅決杜絕“三違”現象;健全本單位施工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各類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教育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及時發現并消除各類事故隱患,確保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全力保障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安全有序進行;進一步加大對分包單位的管理力度,切實履行分包合同或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中約定各自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將分包單位納入公司內部管理,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及時發現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督促分包單位整改,按期復查,確保問題隱患整改完畢。
(二)各屬地要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加大安全生產宣傳力度,督促轄區內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同時結合街鄉吹哨,部門報到的工作機制,加大對建筑施工、園林綠化工程等施工作業項目的安全檢查力度,對問題突出的企業進行通報批評,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移送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各行業管理部門要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壓實項目參建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發包單位嚴格按照外包外租工作要求,加大對分包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管理,確保各方安全責任落實到位;結合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加大對監管項目的執法檢查、處罰力度,嚴厲打擊本行業領域內違法違規行為;定期通報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懾作用,堅決防范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信息來源:北京市密云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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