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時在車上放瓶酒,酒后駕車時看到前方有交警檢查,就當著警察的面把酒喝下去,就能逃避追究”,曹某自稱對付查酒駕有一套,但司機們這種口口相傳的這種方法能行嗎?(案件來源:中國法院網)
在北京朝陽區發生了這樣一起案件,今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曹某和幾個朋友一起聚餐,很是高興喝了點酒,喝完后,朋友們感覺沒有盡興,于是打車去了KTV,酒醉歌迷后,結束了當天的行程。
凌晨1點多,曹某想到自己的車還在餐館,打車回到了餐館停車場,曹某感覺自己喝得不是很多,加上已經凌晨了,路上行人也少了,心想交警也不可能出來查酒駕了吧。于是大起膽子駕駛汽車準備開回家。
曹某把車剛開出停車場沒多久,對面來了一輛摩托車,曹某迎面撞上了,摩托車駕駛員黃某腳部受傷很嚴重。
曹某趕快駕車將曹某送到醫院治療,并支付了醫藥費。黃某在醫院處理完傷口后,曹某又駕車拉著黃某回到事故現場取車。
曹某知道自己喝酒了,就想著和黃某私了,二人談來談去,始終談不好賠償價格。黃某見自己的傷情嚴重,選擇了報警。
曹某慌了,要是交警到現場,肯定要吹氣檢測,自己沒準就是醉駕。曹某想起了司機們口口相傳的那句話,“平時在車上放瓶酒,酒后駕車時看到前方有交警檢查,就當著警察的面把酒喝下去,就能逃避追究”。
于是心生一計,從車內拿出一瓶二兩裝的白酒,當著黃某的面猛喝了兩口。
交警抵達現場后,第一時間要求曹某檢測血液酒精含量,曹某百般抵賴,稱自己發生交通事故前并沒有喝酒,是在事故發生后才飲酒的,這點黃某也可以證實。
事情真能如曹某所言,當著警察的面喝點酒就沒事了嗎?
本案的法律問題是,曹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當如何處罰呢?
釋案說法
當天晚上,警察對曹某的血液進行了酒精檢測,為含量為109毫克/100毫升。黃某未飲酒,所受損傷經鑒定構成輕傷一級。
曹某先后兩次飲酒,能以109毫克/100毫升的酒精含量對其定罪量刑嗎?曹某本人也辯解,我第一次是喝酒了,但喝的不多,主要是第二次飲酒才導致酒精含量超過80毫克/100毫升的,你們不能以這個數值對我定罪。
那么,在法律上又是如何規定的呢?針對司機們這種口口相傳的行為,法律早有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的通知,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提取血液樣本前故意飲酒的,可以以查獲后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也就是說,曹某聰明反被聰明誤,法律不僅不會降低對曹某的處罰,反之要以提高處罰,以最后一次飲酒后的酒精含量作為定案依據。如果曹某沒喝那幾口酒,有可能曹某都達不到醉駕的程度,構不成危險駕駛罪。
有網友說,危險駕駛罪的酒精含量不是改為150毫克/100毫升了嗎?曹某的酒精含量沒到150,為啥夠罪呢?
這是因為,曹某發生了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且致一人輕傷,屬于法律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只要酒精含量超過80毫克/100毫升,且有從重處罰情節的,就構成危險駕駛罪。
在此,小編也提醒廣大讀者,像造成事故負全部或主要責任的,發生事故后逃逸的,無證駕駛汽車的,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服用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后駕駛的,高速公路上駕駛的等等情節,都屬于從重處罰情節。
朝陽法院近日作出判決:曹某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曹某的“補酒”行為不僅無法脫罪,反而屬于為逃避檢查二次飲酒的從重處罰情節?,F實生活中,像曹某這樣的案子并不是個例,一些駕駛員本可能是酒后駕駛,因為誤信司機口口相傳的這句話,結果上升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得不償失。
在此,也奉勸司機朋友,為了你和家人的安全,切記‘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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