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地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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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雍廩”并非人名,而是地名“雍林”的音近通假。《左傳》《管子》等文獻的“雍廩殺無知”,其實是《史記·齊太公世家》“雍林人襲殺無知”的簡略表述。“雍廩殺無知”于《國語》等文獻中又作“渠丘實殺無知”,“雍廩”與“渠丘”是大地名與小地名、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于《春秋》中又作“齊人殺無知”,稱國名是由《春秋》地名書寫義例所致。
關鍵詞:雍廩;無知;雍林;渠丘;地名
在春秋時代齊國的歷史上,發生過齊襄公十二年(公元前686年)齊僖公之侄公孫無知聯合兩位大夫連稱和管至父發動叛亂,弒殺齊襄公而自立為君,但很快又被“雍廩”所殺的事件。這一事件因為與齊襄公之弟公子小白先出奔莒而又歸國、最終成為春秋首霸之齊桓公的歷史有直接的關聯,因而是齊國歷史上的大事件。但是就本段史事的記載來說,先秦時代的主要文獻《左傳》《國語》《管子》等都對公孫無知因何殺齊襄公,無知與連稱、管至父是如何作亂的記載甚詳,但卻又都對公孫無知被“雍廩”所殺一筆帶過,這就使得“雍廩殺無知”成為齊國歷史上的一個迷團,“雍廩”究竟是人名還是地名始終含混不清,令人不明所以。
一、“雍廩”謎團的形成
有關公孫無知被殺的基本史實,《左傳》分散在莊公八年、九年兩年的記載當中,但兩年的內容全部加起來,也不過兩句話:“初,公孫無知虐于雍廩。······春,雍廩殺無知”。《管子·大匡》亦記載了此事,但也沒有提供更多的信息,只作“公孫無知虐于壅廩,壅廩殺無知也”。“壅廩”即“雍廩”,“雍”“壅”同音通假。
由于《左傳》莊公八年、九年與《管子·大匡》均未說明“雍廩”為地名還是人名,而《左傳》昭公十一年又將公孫無知被殺表述為“齊渠丘實殺無知”,《國語·楚語上》也作“齊渠丘實殺無知”;《國語·楚語上》又說“鄭有京、櫟,衛有蒲、戚,宋有蕭、蒙,魯有弁、費,齊有渠丘,晉有曲沃,秦有徵、衙”,將渠丘與鄭之京、櫟,宋之蕭、毫,晉之曲沃等城邑并列,明確顯示“渠丘”為地名,因而很多史家便把“雍廩”視為人名。
例如,班固就把“雍廩”列入《漢書·古今人表》的“下中”檔次,寫作“雍人稟”,“稟”同樣是“廩”的通假;應劭的《風俗通·姓氏》篇也把“雍廩”當作人名,以之為“雍氏”的人名例證之一,曰“周文王第十二子也,雍伯之后,以國為姓,今或音雍州之雍。鄭大夫有雍糾,楚有雍子,齊有雍廩,宋有雍鉏”。此后賈逵注《史記》,又將“雍廩”與“渠丘”建立聯系,謂“雍廩”為“渠丘大夫也”(《史記·齊太公世家》裴駟《集解》引),之后三國吳韋昭的《國語·楚語上》注,晉杜預的《左傳》昭公十一年,南朝酈道元的《水經注·淄水》,都紛紛沿用賈逵之說,謂“渠丘,齊大夫雍廩之邑”。至唐朝,張守節為《史記·秦本紀》作《正義》,也以“雍廩”為人名。到清朝,高士奇作《春秋地名考略》,雖然注意到了《左傳》昭公十一年唐孔穎達《疏》引鄭眾謂渠丘為公孫無知之邑的說法,意識到如果雍廩也是渠丘大夫,那么兩者便相抵牾,但他仍然左右彌縫,以晉國封桓叔于曲沃而以欒賓傅之、鄭國使許叔居許而以公孫獲佐之、楚國使太子建居城父而以奮揚助之為之疏通,認為一個邑可以同時有兩位主腦,仍然將“雍廩”看作人名(《春秋地名考略》卷之三齊國葵丘條)。此后清人洪亮吉作《春秋左傳詁》(《春秋左傳詁》莊公八年),也認同“雍廩”為人名。
文獻中也有把“雍廩”當作地名的,但此說僅見于司馬遷在《史記·齊太公世家》中的記述,司馬遷將“雍廩”寫作“雍林”,謂“桓公元年春,······雍林人襲殺無知”,唐司馬貞《索隱》將此解釋為“蓋雍林為邑名,其地有人殺無知。”不過因為在《史記·秦本紀》中,司馬遷又將此事記述為“齊人管至父、連稱等殺其君襄公,而立公孫無知。······齊雍廩殺無知、管至父等,而立齊桓公”,此記述又與《左傳》的記載相近,而與《齊太公世家》的說法有區別,因而又讓人生出困惑,張守節于是兼采兩說,謂“雍廩”“是雍林邑人姓名也”(《史記·秦本紀》張守節《正義》)。
由上述梳理可見,所謂“雍廩殺無知”,究竟是名為“雍廩”的人殺了公孫無知,還是“雍廩”這個地方的人殺了公孫無知?兩說皆有,莫詳誰是,但人名說在其中占上風。
二、“雍廩”應為地名
然而筆者以為,雖然“雍廩”為人名的說法一直占上風,但“雍廩”為地名說更不容忽視,司馬遷在《史記·齊太公世家》中的記述更值得我們關注,原因有這樣兩個方面:
首先,在所有對公孫無知被殺這一史事有過記載的先秦秦漢原始文獻當中,都沒有言及“雍廩”為人名者,這些文獻除了上文已經列舉的《左傳》《國語》《管子》《史記》之外,還有《春秋》莊公九年、《谷梁傳》莊公九年、《公羊傳》隱公元年和莊公九年、《呂氏春秋·貴卒》篇以及《春秋繁露·王道》篇四部。這四部文獻對于公孫無知被殺的記述都只作“齊人殺無知”,或“國殺無知”,均不曾言及殺公孫無知的人名叫“雍廩”。上述文獻在記載這個事件時所表現出的如此高度的一致性,顯示出從先秦直到西漢時期,都沒有“雍廩”為人名的說法。而本文前述梳理的“雍廩”為人名之說法的形成過程也顯示,以“雍廩”為人名,其實起源于東漢以后的注家對于上述原始文獻的注釋。
其次,雖然東漢以后的注家將“雍廩”解釋為人名者頗多,然而各家對于“雍廩”因何而為人名,卻又都是出于對《左傳》《國語》等原始文獻所語焉不詳的內容的推測,各家都沒有就“雍廩”為何是人名給出過積極的證明。而與之相反的是,雖然以“雍廩(林)”為地名者僅有《史記·齊太公世家》一家,但是《齊太公世家》對于這一事件卻有比較清晰的記載,謂:“桓公元年春,齊君無知游于雍林。雍林人嘗有怨無知,及其往游,雍林人襲殺無知,告齊大夫日:‘無知弒襄公自立,臣謹行誅。唯大夫更立公子之當立者,唯命是聽。’”并且在接下來關于公子小白被立為君的記述中,又重申了“雍林人殺無知”的說法,謂:“小白母,衛女也,有寵于僖公。小白自少好善大夫高侯。及雍林人殺無知,議立君,高、國先陰召小白于莒。”
“廩”和“林”,上古音皆為來母侵部字,中古音都屬于開口三等,兩者只有聲調的差別,《管子·戒篇》:“桓公明日弋在廩”,郭沫若《管子集校》引張佩綸《管子學》便說“廩,林之借字”;《文選》卷九晉潘岳《射雉賦》有“越壑凌岑,飛鳴薄廩”句,其中的“廩”亦當讀作“林”,“飛鳴薄廩”就是指雉鳥飛集鳴叫于叢林。因而“雍廩”、“雍林”互相通假,《左傳》等文獻中的“雍廩殺無知”,就是《史記·齊太公世家》中“雍林人襲殺無知”的簡化說法。
所謂“雍林”,或即齊國都城臨淄城門之一雍門周圍的樹林。《左傳》哀公十四年記載齊國的陳逆“以公命取車于道,及形。眾知而東之,出雍門”,《韓非子·難三》記載齊景公“筑雍門,為路寢,一朝而以三百乘之家賜者三”,都顯示臨淄的城門中有一個叫雍門;而《左傳》襄公十八年記載晉人伐齊,“伐雍門之萩”,“萩”即“楸”,《說文·木部》:“楸,梓也”;《晏子春秋》外篇第七記載齊景公“登箐室而望,見人有斷雍門之橚者,公令吏拘之”,以上材料都反映了雍門附近樹木很多,即雍門有林。
三、“雍廩”與“渠丘”“齊”的關系
以“雍廩(林)”為地名,還有一個“雍廩(林)”與“渠丘”及“齊”之間的關系問題需要解決。前文已述,《左傳》昭公十一年和《國語·楚語上》都把“雍廩殺無知”表述為“渠丘實殺無知”,“渠丘”為地名無疑。而如果“雍廩(林)”也是地名,那么它與“渠丘”的關系該如何解釋?筆者以為,兩者可能是大地名與小地名、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
春秋時代有兩個渠丘,其一屬于齊國,另一屬于莒國,《左傳》文公八年:“晉侯使申公巫臣如吳,假道于莒,與渠丘公立于池上”,以及文公九年:“冬,十一月,楚子重自陳伐莒,圍渠丘。渠丘城惡,眾潰,奔莒。戊申,楚入渠丘”,這個就是屬于莒國的渠丘,與公孫無知被殺無涉。
屬于齊國的渠丘又作“葵丘”,即齊襄公派連稱與管至父戍守、駐扎期滿卻不派人替代而引起二人叛亂的地方。《左傳》孔穎達《疏》引鄭眾說謂渠丘為公孫無知之邑,或為有據,因為無知所封與連稱、管至父所戍同在一地,幾者更有機緣互相勾連作亂。渠丘為齊國的大邑,前引《國語·楚語上》和《左傳》昭公十一年都記載楚靈王問申無宇日:“國有大城何如?”申無宇回答“鄭京櫟實殺曼伯,宋蕭亳實殺子游,齊渠丘實殺無知,衛蒲戚實出獻公”,將渠丘列為“害于國”的大城之一。渠丘與臨淄相鄰,酈道元《水經注·淄水》:“時水又西北逕西安縣故城南,本渠丘也”,“西安”為西漢所置縣名,屬齊郡,位于臨淄西三十里處,郭守敬注:“《續漢志》西安有蘧丘里,古渠丘”。
而“雍門”恰為臨淄的西門,《左傳》襄公十八年記載晉伐齊,“焚雍門,及西郭、南郭”,《列子·湯問》有“昔韓娥東之齊,匱糧,過雍門,鬻歌假食”,均說明雍門在臨淄之西;而《戰國策·齊策一》孫臏謂田忌“使輕車銳騎沖雍門”,高誘注更是直接說:“雍門,齊西門名”。雍門既然位于臨淄的最西面,作為雍門附近之林的“雍林”亦自然在西,正合于渠丘的地理方位,因此雍林極可能是隸屬于渠丘的某個小地名。雍林屬于渠丘,兩者為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雍林人”同時也是“渠丘人”,因而文獻上無論是寫作“雍林(廩)殺無知”,還是作“渠丘殺無知”,于地理關系上都不成問題,邏輯上均能說得通。
而“雍林(廩)殺無知”在《春秋》莊公九年又寫作“齊人殺無知”,這要從《春秋》的“筆法”即地名書寫義例上找原因。俞樾在《古書疑義舉例》中曾總結過:“《春秋》之例,通都大邑得以名通,則不系以國······若小邑不得以名通,則但書其國而不書其地,如‘盟于宋’,‘會于曹’,必有所在之地;而其地小,名亦不著,書之史策,后世將不知其所在,故以國書之”(《古書疑義舉例》卷三“以大名代小名例”)。雍林正符合“小邑”的情形,雖然在該地發生了弒殺國君的大事件,但因其地小,聲名不為人所知,所以《春秋》僅列國名,作“齊人殺無知”。其后《谷梁傳》《公羊傳》《呂氏春秋》《春秋繁露》等也作類似的記述,當屬于對《春秋》的沿襲。
綜上,“雍廩”并非人名,而是地名“雍林”的同音假借。《左傳》《管子》等文獻的“雍廩殺無知”,其實是《史記·齊太公世家》“雍林人襲殺無知”的簡化表述。“雍廩”與“渠丘”是大地名與小地名、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于《春秋》等文獻中又作“齊人殺無知”,則是由《春秋》的地名書寫義例所致。
需要說明的是,先秦文獻的作者對于將“雍廩”“渠丘”“齊”三個概念交互使用,可能并不覺得有何不妥,因為作為當時人,他們熟知其中的內在聯系,以之為無需贅言的常識。就如我們同現今記述某個人,可以說其是“臨淄人”,也可以說其是“淄博人”或者“山東人”一樣,因為臨淄區屬于淄博市、淄博市屬于山東省是當今地理上的常識,所以人們并不會特別地對三者間的關系加以解釋。只是隨著時代久遠、記憶模糊之后,常識不復為常識,當時無意間的混用,卻給千載之下的讀史者造成了困惑。
順便提及,齊國確實有“雍氏”,但不過與“雍廩(林)”并無瓜葛,也與應劭所謂的“周文王第十二子也,雍伯之后,以國為姓”沒什么聯系。《左傳》僖公十七年記載齊國有“雍巫”,也就是齊桓公的寵臣易牙,根據當年《左傳》的記載:“雍巫有寵于衛共姬,因寺人貂以薦饈于(齊桓)公”,以及《戰國策·魏策二》的記載:“齊桓公夜半不賺,易牙乃煎熬燔炙,和調五味而進之,桓公食之而飽”,則“雍巫”本為掌管飲食料理的庖廚之人。而《周禮·天官·冢宰》有“饔人”之官,謂:“凡王之好賜肉脩,則饔人供之”;“內饔掌王及后世子膳饈之割烹煎和之事,辨體名肉物,辨百品味之物。······外饔掌外祭祀之割烹,供其脯脩,刑腮,陳其鼎俎實之牲體魚臘”,《左傳》襄公二十八年也記載:“公膳日雙雞,饔人竊更之以騖”,則雍巫的職守正與饔人之官相同,“饔”“雍”字通,齊“雍氏”屬以官為氏。
作者:張淑一
來源:《管子學刊》2018年第3期
選稿:耿 曈
編輯:王玉鳳
校對:鄭雨晴
審訂:歐陽莉艷
責編:楊 琪
(由于版面有限,文章注釋內容請參照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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