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爭議引發司法信任危機,當事人主張:“法官故意不采納關鍵證據”,銀行阻撓優先本金還款致損失擴大。
導語:北京市市民張先生與張家口銀行燕郊支行的銀行貸款合同糾紛案,目前正在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中。本案因涉及疫情期間還款爭議及司法程序合規性質疑,引發對金融機構義務與消費者權益的關注,當事人反應一審過程中存在證據采納爭議,并指控銀行存在阻撓優先本金還款行為,該案引發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機制的討論。
張先生正在實名舉報法官周某某多次不依法行政,銀行否認優先本金還款承諾,(河北三河市2025年5月)一場普通的銀行貸款糾紛案,正在演變成一場涉及司法公正和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公共事件。
事件回溯:疫情后金融糾紛凸顯制度性矛盾,從還款被拒到連環訴訟。
2017年,張先生向張家口銀行燕郊支行貸款130萬元,2017年至2020年初正常還款。2020年后因疫情還款減少,銀行于2022年8月起訴。張先生稱,2022年8月29日上午,其父攜帶10萬元現金至銀行柜臺還款,但工作人員以“已起訴”為由拒絕接收。此后,2023年11月銀行副行長韓某曾口頭同意“優先償還本金”的承諾,但后續操作中銀行否認該約定,更令人質疑的是,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期間,張先生多次嘗試按銀行副行長韓某此前的口頭承諾“優先償還本金”,卻遭4名不同柜員不當阻撓,甚至行長易某在電話中全盤否認該協議。張先生表示“銀行出爾反爾,導致利息和其他損失共計多出30萬元以上”。
銀行這一行為直接導致債務利息持續累積,張先生起訴銀行“濫用訴訟程序變相增收高額利息”等侵犯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導致還款爭議升級。
2023年,三河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銀行主張的本金及利息,但未支持罰息和復利。銀行不服上訴后,二審法官以“事實未查清”為由發回重審,要求查明兩項關鍵爭議:一是2022年8月29日的還款被拒的事實,二、是副行長韓某是否曾同意“優先還本金”的事實。
口頭承諾效力認定陷羅生門,“副行長承諾成‘空頭支票’:銀行誠信危機何解?
據張先生反映,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他四次前往銀行柜臺申請“本金還款”,均被不同員工以“領導不同意”、“憑條無法備注”、“無權限”為由拒絕,6次聯系行長易某,對方否認副行長韓某“先還本金”的承諾,3次攜帶10萬元現金還款時,張家口銀行燕郊支行正行長易某僅建議柜臺存錢系統自動扣款,未告知還款沖抵順序,是利息?本金?罰息?導致利息持續累積,至今綜合損失累計超30萬元以上。
2024年重審期間,張先生多次庭前向法院書面申請調查還款被拒,依法追加銀行行長為共同被告,但未獲書面回復。其主張銀行行長易某及員工阻礙“優先還款本金”導致利息累積,但銀行方否認存在違規。庭審中,張先生主張三河市人民法院庭長周某某未對其調查申請、其質證權未被保障、原告缺席未依法判令撤訴、多項異議等始終未予書面回復,更未啟動調查,而判決書稱其“放棄權利”,雙方陳述嚴重矛盾。同期,張先生以“金融消費者權益受損”另案起訴銀行,要求追責行長易某,但被裁定“無明確訴訟請求”駁回。
判后答疑機制選擇性適用,判決書中證據認定存重大差異。
2025年3月12日的判決書中,法官周某某未提及關于副行長韓某同意“優先償還本金”的關鍵證據,但銀行當庭提交的質證意見文本,證明這份關鍵的證據已經合法提交,張先生給法官周某某致電詢問為什么不采納這份重要的證據?法官周某某說證據需要質證,然而銀行提交的證據同樣沒有經過張先生質證,但法官周某某在判決中全部采納,并作出判決,事實是張先生在開庭前和開庭初始多次異議要求先糾正程序,再答辯質證,法官周某某在判決中描述為“自己對其權利的自行放棄”和“放棄訴訟請求”,與庭審記錄事實不符,虛構庭審事實。當事人向記者提供了庭審筆錄節選,其中顯示其對相關證據相關事實多次提到行長同意優先還本金的事實并庭前書面申請調查。張先生表示:“這不是法律實務能力的問題,而是故意為之的行為!”
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保障,程序爭議若未解決,會可能直接影響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如答辯權、舉證權)和判決的合法性。相關法律條文(如《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及最高法指導意見均明確要求法院在判決前解決程序爭議,將面臨判決被撤銷、發回重審或無效的法律后果,顯而易見,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屬于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信訪回應被指回避實質問題,司法監督缺位,法院回應:案件尚在二審,建議等待結果
2025年5月,張先生通過國家信訪局、最高級人民法院督查局、河北省監察委、檢察院等上級部門檢舉、控告,2025年5月6日,三河市人民法院通過12386平臺短信回應信訪稱:“案件已進入二審審理過程中,請耐心需等待二審結果。”法院未書面回復,對其反應的多個程序違法問題只字不提。法院不依法行政,群眾紀律淡漠,二審程序能否掩蓋一審違法性,監察機關應獨立調查法官是否瀆職。”北京資深法學家評論道。
“起訴后拒絕還款?張家口銀行燕郊支行被指‘濫用訴訟程序增收利息’消費者知情權保護流于形式,金融消費者權益誰來保障?金融機構減損義務履行缺失
除司法問題外,張家口銀行燕郊支行的操作同樣備受質疑:
法律明確規定,債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領還款。若副行長韓某的“優先償還本金”承諾若屬實,銀行事后反悔可能構成欺詐性違約。
侵害知情權:用戶還款時,銀行未明確告知資金沖抵順序(本金/利息),違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銀行沒有依規處理,破壞營商環境。
當事人主張:“銀行在訴訟期間未對其還款行為作出明確指引,認為利息受阻與還款流程受阻存在關聯性。訴訟程序逼迫債務人承擔高額利息,法院則縱容這種不公,這是對法治的雙重傷害。”
爭議焦點
事實認定:銀行是否有權拒絕接收還款?副行長“優先償還本金”承諾是否有效?程序合法性:法院是否未依法調查證據、剝奪當事人訴訟權利?
損失歸責:利息累積是否因銀行阻礙還款導致?
專家觀點:
法律人士指出,本案折射出疫情期間金融合同履行的典型爭議,建議司法機關重點審查銀行是否盡到“減損義務”,即對債務人主動還款行為應予以合理配合。
人大代表提案:警惕"金融案件綠色通道"異化為程序簡化通道,這起案件暴露的不僅是個別法官或銀行的失職,更是系統性漏洞:當部分法院對金融機構證據采信存在"寬松化"傾向,恃強凌弱,普通公民的維權之路何其艱難?在“營商環境優化”屢被提及的今天,個別法院將"優化營商環境"簡單等同于保護金融機構債權,此類事件更應引起監管層的高度警覺——法治的尊嚴,絕不容許被權力和資本合謀侵蝕。
最高法院調研報告承認:金融債權案件存在"重效率輕實體"傾向,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中,或將成為一個檢驗司法公正和金融監管成色的標志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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