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以下簡稱“民營經濟促進法”),并于5月20日起正式施行。作為我國首部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它將如何通過法治護航,打通制約發展的堵點難點?在執行機制上怎樣促進相關規定落地見效,激發民營經濟更大活力?近日,中國城市報記者采訪第十三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湖南大學特聘教授博導江必新,圍繞制度設計、執行機制與實踐路徑展開權威解讀。
江必新教授正在作報告。
回應關切 夯實基礎促發展
中國城市報記者:民營經濟促進法圍繞民營企業發展過程中廣泛關注的公平競爭、投資融資促進、權益保護等重點領域,作出了一系列系統性制度安排。請您結合立法設計談一談,這部法律在回應企業現實關切、夯實法治保障方面,體現了哪些鮮明導向?
江必新:這部法律的制度安排有的放矢、系統完備,體現了鮮明的政策導向和法治精神。它緊緊圍繞民營企業普遍關注的痛點、難點和堵點問題,在公平競爭、投資融資促進、權益保護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制度設計,切實回應了民營企業的發展期盼。
在公平競爭方面,民營經濟促進法規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經濟組織均可依法平等進入,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場準入壁壘,禁止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限制或排斥民營經濟組織,政府在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時應平等對待民營經濟組織等。這些規定旨在打破民營企業面臨的“玻璃門”“旋轉門”“彈簧門”等隱形障礙,確保民營企業能夠在公平的市場環境中參與競爭。
在投資融資促進方面,該法明確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國家重大戰略和重大工程,引導民營經濟投資重點領域,完善融資風險市場化分擔機制,提升金融服務可獲得性和便利度,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對金融機構向小型微型民營經濟組織提供金融服務實施差異化政策,督促引導金融機構合理設置不良貸款容忍度、建立健全盡職免責機制等。這些措施有助于緩解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拓寬民營企業的投資渠道和融資途徑。
在權益保護方面,該法強調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經營自主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調查或要求協助調查時,應避免或盡量減少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禁止任何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向民營經濟組織收取費用、實施沒有法律依據的罰款或攤派財物;要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依法或依合同約定及時向民營經濟組織支付賬款;規范異地執法行為,建立健全異地執法協助制度,禁止為經濟利益等目的濫用職權實施異地執法。這些規定為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筑牢了法律防線。
壓實責任 部門協同促落實
中國城市報記者: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圍繞這部法律的有效落地,應如何構建監督評估體系、強化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各項制度安排真正落到實處?在推動落實過程中,各有關部門又該如何加強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江必新:推動民營經濟促進法真正落地見效,關鍵在于健全制度機制、壓實執行責任、強化部門協同,構建起全鏈條、閉環式的落實體系。
要建立法律實施的監督機制。各級人大應通過執法檢查、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等方式,對法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法律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同時,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鼓勵媒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對法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形成全社會共同關注和推動法律實施的良好氛圍。
要完善法律實施的評估機制。定期對法律實施的效果進行評估,通過收集和分析相關數據、案例,了解法律實施過程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不足,為進一步完善法律和改進實施工作提供依據。評估結果應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要強化法律責任追究機制。對于違法行為,要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提高違法成本,形成有力的法律震懾。特別是對于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的不作為、亂作為等行為,要嚴肅問責,確保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在各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方面,政府應發揮主導作用,建立健全部門間的協調聯動機制。明確各部門在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中的職責分工,避免出現職責不清、推諉扯皮的現象。同時,要建立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平臺,加強信息溝通和交流,形成工作合力。此外,可以建立由政府部門、民營企業代表、行業協會商會等共同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解決民營經濟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共同推動法律的有效實施。
統一規則 打破壁壘穩預期
中國城市報記者:我國區域發展差異較大,營商環境多樣,推動民營經濟促進法在全國范圍內統一適用、落地見效,既是法治保障的應有之義,也是企業發展信心的重要支撐。該如何確保這部法律在不同地區有效實施,打破地方壁壘、保障公平預期?
江必新:實現民營經濟促進法的統一有效實施,必須以完善制度規范為基礎、以強化執法監督為保障、以發揮司法裁判的統一標準為支撐,確保法律在各地同向發力、落地生根。
在立法層面,要進一步完善法律的配套制度。制定詳細的實施細則,對法律中的原則性規定進行細化,明確具體的操作流程和標準,減少地方在執行過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間,降低因理解和執行差異導致的執法不統一問題。同時,要加強對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審查,確保其與民營經濟促進法的規定相一致,避免出現地方保護主義的條款。
在執法層面,要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增強執法人員的法治意識和業務水平。通過開展定期培訓和考核,使執法人員深刻理解和準確把握法律的精神和內容,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執法,杜絕選擇性執法和隨意執法的現象。建立健全執法監督機制,加強對執法活動的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執法行為,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在司法層面,要充分發揮司法的統一裁判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司法解釋等方式,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明確裁判尺度,為地方各級法院審理涉及民營經濟的案件提供指導。加強對跨區域案件的協調和指導,建立跨區域司法協作機制,避免因地域差異導致的司法裁判不一致問題。同時,要提高司法效率,降低民營企業的維權成本,確保司法公正能夠及時實現。
厚植氛圍 法治營商提信心
中國城市報記者:城市是經濟活動的主承載體,也是法律制度落地生根的關鍵場域。結合當前城市治理實踐,地方政府應采取哪些措施,增強企業家的信心與發展預期?
江必新:打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構建親清有度的政商關系,關鍵在于政府在制度建設、文化生態和政務服務等方面系統發力,推動民營經濟促進法在城市治理中落地見效、發揮實效。
一要建立制度化溝通機制。要實施“企業家參與決策”制度,在制定產業規劃、招商引資政策等涉企文件時,明確規定必須召開企業家座談會,確保政策制定貼合實際需求。要推行“企業服務專員”制度,為重點民營企業配備“一對一”服務專員,由政府部門業務骨干擔任,負責協調解決企業在項目審批、要素保障等方面的問題,形成“企業吹哨、專員報到”的服務模式。
二要培育尊商重商文化生態。一些地方開展“民營經濟標桿企業”評選值得推介,比如每年組織評選科技創新、社會責任等領域的優秀民營企業,通過政府官網、媒體專題報道等形式宣傳企業家創業故事,產生標桿示范效應。同時,將優秀企業家納入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推薦名單,增強企業家社會榮譽感。此外,建議建設“企業家博物館”或“創業文化街區”,通過展示城市民營經濟發展歷程、企業家奮斗故事,營造全社會尊重創業者、崇尚創新的文化氛圍,增強企業家扎根本地發展的歸屬感。
三要優化政務服務軟實力。打造“政策兌現直通車”,設立政策兌現專窗,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實施補貼、獎勵等政策,實行“一窗受理、并聯審批、限時辦結”。開展“政府承諾踐諾”行動,梳理政府與企業簽訂的各類協議、作出的政策承諾,建立履約臺賬,定期向社會公開兌現情況;對未履行承諾的部門,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負面清單,以實際行動增強企業對政府的信任。
總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有效實施需要政府以制度創新為保障、以服務升級為抓手、以文化培育為支撐,將法律條文轉化為民營企業看得見、摸得著的發展紅利,真正讓城市成為民營經濟茁壯成長的沃土。
原標題:法治護航民營經濟,關鍵在落實——訪第十三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湖南大學特聘教授博導江必新
■來源:中國城市報記者 孫雪霏
■圖片由受訪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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