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就同一電視劇項目簽訂改編授權合同與編劇聘用合同兩份合同,改編授權合同約定的授權方式系無償。被授權方違反編劇聘用合同項下的酬金支付義務,授權方能否解除改編授權合同?
簽約情況
乙是文字作品作者,甲公司計劃將乙擁有著作權的文字作品改編成電視劇。甲與乙同時簽訂兩份合同,一份為改編授權合同,約定乙將文字作品的改編權、攝制權無償授權給甲,另一份為編劇聘用合同,約定甲聘用乙為編劇,按照甲的要求將文字作品改編成文學劇本,用于拍攝電視劇。酬金分階段支付。首筆款應在該劇取得立項許可后15日內支付。
履行情況
兩份合同簽訂后,該劇通過國家電視廣播總局備案并予以公示。但甲卻未依約支付乙第一期編劇酬金。乙催告甲支付,甲告知乙該劇項目停止。
爭議
乙因甲未履行編劇聘用合同項下酬金支付義務,通知甲解除改編授權合同。
甲不同意乙的解除主張,理由是編劇授權合同與改編授權合同是兩份獨立的合同,改編授權合同履行中,甲并無違約行為,乙以編劇授權合同中的違約事實解除改編授權合同,無法律依據。
評析
改編授權合同與編劇聘用合同系性質不同的兩份合同,前者是著作權許可合同性質,后者是勞務合同性質,通常情形下,具有獨立性,應各自獨立履行。但是,該案有三個特征:第一,改編授權合同是無償合同,乙將改編權、攝制權授權給甲未收取費用;第二,兩份合同的當事人相同;第三,兩份合同所涉的是同一電視劇項目。
逐一分析,改編權、攝制權是乙的財產權,其對甲授權,應收取費用,而且,根據通常的習慣,著作權授權屬于商業行為,具有有償性。乙作為權利人,對甲授權改編權、攝制權,未取得任何對價,而甲取得改編權、攝制權卻未支付費用,無對待給付。合同都應有目的,即便是贈與合同,贈與人也有贈與動機,無償的贈與通常也可以撤銷。
乙無償授權甲改編權、攝制權的目的是什么?
就該電視劇,當日甲乙還簽訂有編劇聘用合同,乙改編自己的文字作品,并向甲收取酬金。乙是以無償授權改編權、攝制權對價,實現成為該劇編劇并取得酬金的目的。換言之,針對同一個電視劇項目,改編授權合同處理和約定的是電視劇改編授權問題,編劇聘用合同約定的是電視劇劇本創作問題,前者是后者合法存續的條件。在此基礎上,乙簽訂改編授權合同的目的是獲得酬金,其雖對甲無償授權改編權、攝制權,但通過收取酬金的形式取得經濟利益,編劇聘用合同中約定的酬金中包含了授權費。故而,改編授權合同項下乙的合同目的需要通過編劇聘用合同來實現,因此,兩份合同就形式上性質不同,各自獨立,但合同當事人相同,是對同一電視劇項目不同事務作出的約定,各自的合同目的均相互影響,因此,兩份合同具有內在的牽連性,應作為整體對待。兩份合同的效力存在緊密聯系,若編劇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產生解除的效力時,乙在改編授權合同中的目的也已落空;對甲而言,若編劇聘用合同無法履行,且其決定終止項目,則其無償持有乙文字作品的改編權、攝制權也失去合理性。
綜上,甲拒絕履行編劇聘用合同項下的酬金支付義務,基于其與改編授權合同的牽連性、統一性,乙有權解除編劇授權合同。
參考判例: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22)京0101民初19638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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