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發包方(建設單位)和承包方(施工人)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
網友咨詢: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的,是否可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
張鈺律師解答: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投資數額較大、建設周期長、建設完工后不宜輕易恢復原狀等特點,特定情形下還涉及農民工等弱勢群體利益保護。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張鈺律師補充:
一般合同生效條件:行為人具相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公共利益等,建設工程合同還應滿足:行為人具相應的締約能力,符合基建程序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而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張鈺律師
江蘇天哲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多年來先后擔任多家國有、民營企業法律顧問,為各當事人追回損失,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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