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9日晚,專業普及法律知識的微信公眾號“桂客留言”發布文章——《“要素式訴狀”爭議焦點前移 裁判文書的釋法說理面臨嚴峻挑戰!》,引起廣泛關注。
文中提到一起行政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向法院書面提交“入庫案例”作為訴辯理由,卻被一、二審法院置之不理且不作回應。繼續以此為由申請再審后,竟被高院以二審行政判決“不作回應”的做法“并不違法”為由,作出“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2024)黔行申801號】。
以此為引,筆者經實證研究發現,近年來,“人民法院案例庫”作為中國司法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統一法官裁判標準,促進司法公正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存在的問題不少,各地法院在如何執行“人民法院案例庫”方面,認識不一致、做法不統一、效果不明顯的問題,普遍存在,甚至相當嚴重!
人民法院案例庫運行狀況的實證分析
據悉,早在五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類案檢索”制度,明確宣布,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作為具有強制參照效力的案例,各級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必須參照適用”,以達到增強司法權威和公信力的目的。
去年五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工作規程》,不僅對“人民法院案例庫”中收錄的“入庫案例”的效力明確規定為“公訴機關、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提交入庫案例作為控(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說理中予以回應。”同時,還特別規定“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的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入庫的參考案例”組成,“供各級人民法院和社會公眾查詢、使用、學習、研究。”
由此可見,“入庫案例”與“指導性案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前述某高級法院以再審申請人所述二審行政判決對其提出的應當參考入庫案例的訴求“不作回應”的做法“并不違法”的理由,顯然是不能成立的。
2024年裁判文書回應入庫案例微乎其微,超半數高級法院成“空白”
筆者對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行,并三令五申要求全國法院遵照執行的人民法院案例庫的建設和實施情況,進行了搜索了解。從中發現了一個反差很大的現象:有關“人民法院案例庫”從決定實施到正式上線,官方媒體報道與非官方網絡信息截然不同,甚至天壤之別。
成績斐然的官方媒體報道
2025年2月27日,在“人民法院案例庫”上線迎來一周年之際,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官方網站和《人民法院報》等媒體發布題為《上線一周年,案例庫“出圈”記》的綜述。報道回顧總結了“一年來,案例庫不僅被法院工作人員廣泛使用,且成效顯著”。
——“不少律師將入庫案例帶入法庭,為辯護增添力量;法學生、教育機構、學者們將入庫案例轉換成筆記、課件、論文,用以深化學習和教學研究;新聞媒體通過檢索案例庫,為報道切入法治視角;一名出租車司機在遭遇道交糾紛后,為了明確自己與摩托車車主之間的責任劃分,也打開案例庫,尋找化解矛盾的辦法……”
——“為更好服務司法實踐,2023年7月,最高法黨組決定建設人民法院案例庫。2024年2月27日,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公眾開放。2024年5月,最高法發布《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工作規程》(以下簡稱《工作規程》),進一步規范案例庫建設。”
——媒體報道數據顯示:2025年2月26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案例4789件,實現了對常見罪名、多發案由的“全覆蓋”。注冊用戶超過120萬,瀏覽量突破2200萬,訪問用戶國家達120多個。
“這符合預期,甚至是超出預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說,人民法院案例庫是一款“公共法律服務產品”,希望通過全社會的共建共享共用,更好推動中國特色案例制度建設。
另據《人民法院報》報道,人民法院案例庫上線后,在社會引發廣泛關注。因首批收錄的3711件入庫案例,都是經最高法審核確認對類案具有參考示范價值的案例,不少網友直呼“權威”“精煉”“好用”……。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研究員管育鷹評價:(這是)“在‘大而全’的裁判文書網之外獲得又一個‘精而專’的法治產品。”
在此基礎上,最高法研究室司法解釋協調和案例指導處負責人賈玉慧介紹,入庫案例的參考示范效能逐步顯現。2024年,全國法院超18萬件案件在裁判中參考了入庫案例,案例庫檢索量與主要案件質量指標間呈現正相關性。
反差極大的網絡信息
與上述官方媒體對“人民法院案例庫”作出“充分肯定”的報道形成極大反差的是,來自非官方網絡信息的統計數據。
筆者注意到,2025年2月12日,“桂客留言”發布了一篇《“人民法院案例庫”上線一周年:律師真的好想你!》的長篇綜述。從律師的視角,介紹了“人民法院案例庫”上線以來,具體應用和公眾反響的情況。
“桂客留言”在文章綜述中,根據2024年12月26日《人民法院第六個五年改革綱要(2024—2028年)》新聞發布會上,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司艷麗透露的數據,對“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傳的裁判文書中引用“人民法院案例庫”的情況,認真進行了檢索和實證研究獲悉:2024年1月至11月,全國法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新公布的裁判文書共計810多萬篇,較上一年同期上網數量增長67.3%。其中最高法院和各高級法院新公布的裁判文書數量是上一年同期的5倍,全國法院涉實體審理的裁判文書上網數量也有大幅增長,新公布的判決書數量同比增長99.8%。
同時,“桂客留言”文章作者通過檢索發現(截止今年2月11日),網上共存有全國各級法院裁判文書總數為1.528億篇(其中自2024年2月27日起至今新增481萬篇)。經輸入關鍵詞“人民法院案例庫”和“案例庫”進行檢索,結果分別顯示為618篇、862篇。兩個數字與2024年1月至11月上網的裁判文書總數(公布數據為810多萬篇、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實際顯示為481萬篇)相差甚遠。
為此,“桂客留言”文章分析認為:已發布的裁判文書中表述“人民法院案例庫”的“適用率”也就在萬分之一左右,還存在著巨大的提升空間。
筆者在撰稿中,根據不少律師朋友反饋的信息得知,不容忽視的是,在對當事人以及訴訟代理人提出的參照“入庫案例”的訴求置之不理、不予回應的法院層級中,高級法院尤為突出,且這類“不作回應”的現象“基本上成為常態”。
去年一年,全國30多家高級法院有14家制作的32份裁判文書中檢索到“入庫案例”的文字。這意味著,至少有一半的高級法院是“空白”。而且在高級法院僅有關于“入庫案例”文字表述的裁判文書中,至少有一半對當事人和代理律師提出的“參照入庫案例”的請求只是簡單提及卻未作回應,屬于典型的“你說你的,我判我的”。完全無視《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工作規程》。
經與部分執業律師進行了深度交流得知,他們在刑事辯護和代理民事案件中“主動提交”并“明確請求”法官參照“入庫案例”進行回應后,多數情形是:或置之不理,或不予參照,或不作回應,或兼而有之。即使極個別案件在裁判文書中“作出回應”的,其回應內容也多為“因……不予采納”的敷衍表述。
以下披露的,即為印證上述問題存在的三個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案例一:拒絕參照法院入庫案例,引發“一案結,多案生”
四川金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四川石化西南地產有限公司及關聯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化債合同糾紛一案,金佛公司及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明確提出應當參考“入庫案例”確定的裁判要旨的訴求后,最終的結果卻被法院置之不理,且不予回應。
這起涉及到四川省平昌縣,面積超百畝的“金寶印象”房地產項目糾紛案中,因涉案標的超億元,從級別管轄上看,是一起“級別較高”的民事案件。一審就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申請再審則在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審判監督庭)。
從該案實體上看,訴訟雙方為化解歷史遺留的復雜債權債務問題,在當地縣委縣政府組成的工作領導小組的主持下,經過長達4個小時的協商,最終形成了一份僅有3頁的《化解方案》。目的就是化解債務,盤活項目,解決民生問題。然而石化公司及關聯個人卻拒絕履行《化解方案》,甚至不惜毀約將已經化解的債務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從該案訴訟程序上看,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金佛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后,最終仍被“裁定駁回”。
從雙方爭議焦點上看,一審判決《化解方案》有效,并認定石化公司方合同主體包括四川石化西南地產有限公司、黃久長、黃云。而二審判決結果雖然是維持一審判決,但判決理由中對一審判決有關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化解方案》“關聯單位和個人”的主體范圍作了實質性的改變(限縮),否定了黃久長的主體資格。那么,這是否符合“應當再審”的法定條件?
對此,筆者用一個通俗易懂的比方進行說明:一審判決合同有效,一方上訴,另一方未上訴。然而二審判決雖然是維持原判,但在法院認定部分卻將未上訴一方的合同主體范圍進行了削減。也就是說,上訴方獲得了更不利的裁判結果,未上訴方獲得了更有利的裁判結果。這明顯違反了《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關于“上訴案件應當圍繞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的法律規定。
回到該案,筆者詳細比對了一、二審裁判文書。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2022)川民初1號《民事判決書》第24頁倒數第7行“本院認為”部分認定:“結合雙方借款關系的建立及履行情況,黃久長應當屬于石化西南地產的‘關聯個人’”。
但在二審,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23)最高法民終208號《民事判決書》第35頁第7行“本院認為”部分卻認定:“金佛投資公司、彭中位、金佛房地產公司主張黃久長……等個人或者公司屬于《化解方案》甲方中的‘關聯單位和個人’,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這樣一來,二審判決就埋下了“隱患”——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如果該案進入了執行階段,那么對“黃久長”是否應當納入執行案件當事人?執行法院到底是看被維持了的一審判決,還是改變了認定的二審判決?
據悉,該案駁回再審申請后,目前石化公司方毀約另行起訴的債權債務糾紛三案還在訴訟過程中。
因此,筆者認為,該案裁判嚴重背離了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申要求做到堅持“司法為民”,切實做到“案結事了”,糾正和防范“一案結,多案生”發生的指導思想。
再回到該案。在二審出現這樣的變故后,再審申請人金佛公司方的訴訟代理人,在再審立案審查聽證時,當庭提交了一份《類案檢索報告》——根據編號為“2024-16-2-471-001”的“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蔣某友、周某壽、葉某農、陳某平與張某平、趙某英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再審案——特定情形下,當事人再審請求可以不受應圍繞裁判主文主張的限制》,并在主審法官主持的聽證中當面陳述了具體訴求。
這個入庫案例確定的裁判要旨是:“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雖非針對二審判決主文提及,僅是對二審判決‘法院認為’部分認定的部分事實主張。如該部分事實的認定已實質性改變一審裁判結果,在后續執行程序中將實質性影響當事人權利的實現及實現程度,且在當事人基本已無其他路徑對上述事實的認定正確與否獲得救濟的情形下,即使二審裁判結果系維持原判,也有必要通過再審對上述事實的認定正確與否作出評判,不應受生效裁判既判力范圍以及當事人再審請求僅應圍繞裁判主文主張的限制”。
對此,代理律師明確提出,這與本案均屬于同一類,有關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法定情形的認定問題。因此,主張應當比照該入庫案例的裁判要旨,決定再審。同時,要求法院對此在裁判文書中予以明確回應。
然而最終令人遺憾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送達的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書中,對于再審申請人的代理律師提出的應當參照適用入庫案例的訴求,最高院不僅只字不提,而且不作任何回應。
此外,筆者關注到,就在昨天(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貫徹《民營經濟促進法》專題工作會議。最高人民法院張軍院長在主持會議時明確表示,要用好多元解紛案例庫,努力促進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化解;要堅持嚴格公正司法,確保法律正確實施;要加強以案釋法,廣泛凝聚共識,不斷擴大民營經濟促進法出臺實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
筆者認為,在《民營經濟法》正式實施之際,最高人民法院能有如此明確的政治站位和司法定位,乃民營經濟法治營商環境的重要保障。因此,上述案例能否得到最終的公平公正裁判,能否切實體現“人民法院案例庫制度”的法律效力,能否大力保障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讓我們拭目以待。
案例二:“完全把人民法院案例庫當擺設!”
回到文章開頭提到的行政案件——來自四川省閬中市的民營企業家王仕華所經歷的行政訴訟案,則又是一起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個案。
談及自己的親身經歷,王仕華語氣中充滿著憤怒——“完全是把人民法院案例庫當成了擺設!”。
王仕華是四川閬中當地一位知名的民營企業家。在他的案件中,王仕華身份是貴州黔西市興通燃氣有限公司最大的股東和債權人。但十年前,他被同為閬中老鄉且同在黔西經商的陳某所騙,導致他在興通公司中“大債權變成小股權”,而“空手套白狼”的陳某卻變成了公司最大的股東。
王仕華通過查賬發現,陳某在控制興通公司經營期間,存在大量的違法犯罪事實,并將王仕華等股東的巨額財產吞噬殆盡。于是,王仕華向當地公安機關控告陳某等人涉嫌職務侵占。公安機關經過調查決定立案偵查,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現兩級法院已判決陳某等人犯職務侵占罪,并處以三年有期徒刑。
出于打擊報復,陳某精心策劃了一起借故生非、激化矛盾、引誘王仕華動手反擊的惡性事件。王仕華稱,自己多年來積累的血汗身家,被陳某等人如此踐踏,本想心平氣和查明賬務,解決問題。可不曾想,陳某等人為了打擊報復,有組織、有預謀地策劃了這起沖突事件。陳某等人組織幾十名民工以及社會閑雜人士,借民工討薪為由,前往興通公司,針對王仕華激化矛盾。王仕華面臨財產的欺凌、同鄉的背叛、人身的侵犯(陳某召集的社會閑雜人士以及五名保安將王仕華蜂擁圍堵),王仕華沒有忍住,動手對陳某等人進行了反擊。公安機關由此僅對王仕華一人作出行政拘留決定。
王仕華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維持后,王仕華又提起行政訴訟。
王仕華認為自己很冤,通過代理律師向一、二審法院都提交了人民法院案例庫的“入庫案例”——(《曾某龍訴淄博市公安局臨淄分局、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正當防衛在治安管理行政處罰中的認定》入庫編號2023-12-3-016-004),并明確告知法官:正在審理的“待審案件”與該“入庫案例”在基本事實、爭議焦點和法律適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情形,請求法院予以參考,并在裁判文書中明確回應,作出對王仕華“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的裁判。
但王仕華及代理律師要求參考“入庫案例”的訴求均被法院方置之不理,且不予回應。
王仕華的代理律師提供的貴州三級法院所作裁判文書顯示,對他所述的提供參照“入庫案例”裁判規則訴求一事,法院方面既沒在判決事實部分如實表述,也沒在判決理由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確要求予以回應。甚至在申請再審后,雖被貴州高院寫進了裁判文書中,但最終的結果卻是以二審行政判決“不作回應”的做法“并不違反行政訴訟法”為由,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筆者通過“人民法院案例庫”查到,該“入庫案例”的“裁判要旨”是:為了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在必要限度內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行為。而不應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更不應因此給予治安管理行政處罰。
王仕華作為當事人,為了反抗長期遭受的欺壓侵害,并制止正在進行的有組織、有預謀的尋釁滋事行為,而傷害了違法行為人,其不是事先挑撥、故意挑逗他人對自己進行侵害且損害在必要限度內的,王仕華對陳某等人的傷害行為應認定為正當防衛行為,而不應認定為治安違法行為而予以行政處罰。
該案代理律師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公開發布的《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工作規程》,對提交入庫案例并請求參照適用“裁判要旨”的訴求作出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說理中予以回應。
但在該案中,貴州高院在(2024)黔行申801號駁回再審申請的行政裁定書中,闡述的“本院認為”理由卻是:“關于再審申請人提出二審未對案件當事人提交的入庫案例在裁判文書說理中予以回應,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問題。雖然《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工作規程》規定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當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類似案例作出裁判。但二審法院在裁判文書說理中對案件當事人提交的入庫案例未予回應,并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訴訟程序。”
從上述法院的裁定書可以看出,地方法院對于最高人民法院“應予回應”和“應當參考”的明確規定,一方面“抽象肯定”,另一方面“具體否定”。貴州高院在裁定書中對二審法院“不予回應”之舉作出“并不違法”的認定,無異于否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精心建設,用心運行,并隆重推出的“人民法院案例庫制度”。
案例三:拒絕參考入庫案例,與最高法向全國人大報告的經典案例背道而馳
與上述兩案類似,發生在重慶市云陽縣的“趙漢忠交通肇事案”,法院方面也對當事人的代理申訴律師提交的參照“入庫案例”訴求置之不理。
2025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張軍院長向全國人大提交的工作報告中,提到了一起“行人闖紅燈致人摔倒被軋身亡案”。該案判決結果是——闖紅燈行人構成交通肇事罪,而符合安全駕駛規范、確因躲避不及致人死亡的機動車司機不擔責。案例披露后,受到了各方的肯定。
但與上述案例裁判思想截然相反的是,僅僅一個月前的2025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對不服重慶三級法院關于這起“交通肇事案”刑事裁判的當事人趙漢忠,最終通過網上給他的回復結果卻是“您的信訪事項已辦理完畢,望你服判息訴”。
“趙漢忠交通肇事案”案情非常簡單:2023年12月30日21時許,趙漢忠駕駛一輛小型普通客車,搭乘同事李某黃等四人從重慶市云陽縣高速路口向縣城方向行駛。21時10分許,車輛在云陽縣迎賓大道九街路段正常行駛時,行人劉某明知附近(不到50米)有地下人行過街通道卻不走,故意跑步橫穿車流量較大的雙向8車道公路過街。劉某與對向第六車道趙漢忠駕駛的車輛相撞后當場死亡。云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趙漢忠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負次要責任。經法院審理,趙漢忠被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判刑。
趙漢忠不服重慶市云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并提出上訴。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趙漢忠仍不服,先后向重慶二中院和重慶高院申訴,均被駁回。
現在早已“刑滿釋放”(六個月有期徒刑)的趙漢忠仍在該案中堅決不服,堅持認為自己無罪,并繼續向最高法提起刑事申訴。
遺憾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通過網上信訪回復他——“你的信訪事項已辦理完畢,望你服判息訴”。
就趙漢忠“交通肇事案”法律適用問題,筆者經檢索“人民法院案例庫”2024年2月27日首批上線的全部入庫案例(刑事篇),發現編號為“2023-06-1-054-001號”的《袁某交通肇事案——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結論不具有預定的證明力》(一審判決否定了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結論并宣告被告人無罪,二審裁定駁回檢察機關抗訴、維持原判)一案,與“趙漢忠交通肇事案”極為相似,理應成為審理該案的“類案”被參考。
然而遺憾的是,這起經過了四級法院審理并復查的個案,四級法院無一例外都存在一個相同的問題:既不主動檢索“入庫案例”,也不依法審查律師正式提交的“入庫案例”確定的裁判要旨,更不按最高法有關適用人民法院案例庫的《工作規程》的要求,不理睬、不回應。最終定罪判刑并駁回申訴,令當事人以及社會公眾很容易產生“同案不同判”的合理懷疑,更涉及到對“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司法目標能否得到貫徹落實的擔憂。
結束語
常言道,火車跑得快,全靠車頭帶。
全國法院體系中,“高級法院”處在當之無愧的“車頭”位置上。如果“車頭”有法不依,不按法規辦事,那么最高人民法院精心研制并三令五申全面推行的“人民法院案例庫”,怎么能夠在法院系統中得到有效貫徹實施?
筆者認為,上述三起典型案例或證明,那些仍在沿襲“你告你的,我判我的”傳統辦案方式的認識和做法,將“基本覆蓋常見多發罪名和案由”的近5000件入庫案例(不斷更新)束之高閣,將最高人民法院旨在統一法律實施、防范同案異判為己任的重大司法改革舉措置之度外,將有關實施“人民法院案例庫制度”中對于當事人“提交入庫案例作為訴求理由的,應當在裁判文書說理中予以回應”的對外承諾與內在要求置若罔聞。這勢必會成為貫徹落實“人民法院案例庫制度”的最大阻力,損害到法治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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