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時的"520""888"紅包
分手5年后還能要回嗎?
近日
河池市東蘭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
贈與合同糾紛案
因原告訴求已過法定時效
被駁回起訴
案情詳情
2011 年,原告小盧(化名)與被告小蘇(化名)通過網絡結識,2015至2019年間,雙方通過支付寶、微信頻繁轉賬,往來資金既有特殊意義的“520”“888”等數字,也有標注“補貨” 等經營往來款項。2019年4月,小蘇提出分手并切斷所有聯系,雙方經濟往來戛然而止。2021年間,被告已嫁給他人并生子,自雙方分手至原告提起訴訟期間約5年時間,雙方無任何聯系。直至2025年3月,小盧以婚約財產糾紛為由起訴,要求返還所謂 “多轉款項”79125.42 元。
庭審直播現場。
本案爭議焦點
一、轉賬性質:婚約財產還是贈與財產?
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從給付目的和表現形式兩方面區分婚約財產與贈與財產。本案中,雙方轉賬呈現以下特點:一是互有轉賬且多數數額在1000元以下,大量轉賬為具有特殊意義的數字,更符合增進感情的贈與特征;二是轉賬貫穿交往5年,部分轉賬備注顯示為共同經營往來,部分相同數額轉賬無特殊指向;三是轉賬發生在共同生活期間,部分屬于生活開支。綜合判斷,法院認定原告主張其多轉給被告小蘇的79125.42元為婚約財產,與當地的婚姻習俗不相符,且無相關證據證明,法院不予確認。
二、訴訟時效:是否已過?
我國民事訴訟時效制度旨在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社會關系穩定。被告當庭以原告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了抗辯,該院對此應予以審查。法院經審查認為,2019年4月被告提出分手并中斷聯系,經濟往來隨之停止。原告若認為贈與附條件且因被告終止戀愛關系受損,應及時主張權利。但原告未能提供 2019 年4月至起訴前雙方相處、交流證據,也無證據證明曾主張權利或存在時效中斷、中止情形,故認定原告起訴已超三年訴訟時效,依法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依法駁回原告小盧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法律作出相關訴訟時效規定,意在敦促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關心自己的權利,避免長期躺在權利的溫床上任性而為,以期保護交易秩序的穩定及安全。畢竟,我們每個人都應該是自身利益的最佳照料者,如自己不及時、有效地行使自身權利,保護自身利益,法律更不可能強行介入進行保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來源:東蘭法院、河池中院 編輯 | 田園 責編 | 曾義峻 審核 | 譚妍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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