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禾眾律師事務所:“訂婚強奸案”審判長回應焦點(二)
記者:網傳女方借婚姻索取財物不成,反告男方強奸,情況是否屬實?女方是否存在騙婚情形?彩禮糾紛是怎樣解決的?
審判長:本案中男女雙方通過婚介機構介紹相識,經過一段時間戀愛,以結婚為目的,雙方約定彩禮款18.8萬元,在訂婚儀式上交付彩禮10萬元和7.2克金戒指。同時,席某某及其父母書面承諾,結婚一年后在房屋產權證上添加被害人名字。案發后,被害人親屬為了促成二人的婚姻,盡可能減少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曾多次與席某某及其家人溝通,希望席某某和被害人盡快到民政局登記結婚,同時表示為了減輕男方的經濟壓力,之前商定的其余彩禮可暫不給付,將在房產證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時間提前,但男方未予回應。其間,女方家人未以報警相要挾索取財物。網傳女方借婚姻索財的信息不實。另查明,被害人沒有婚史,通過婚介機構兩次相親,第一次未成功,沒有涉及彩禮,第二次即與席某某相親,被害人不存在騙婚情形。
雙方發生糾紛后,男方起訴要求返還婚約財產。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男方給付女方的10萬元及戒指屬彩禮范疇,在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將上述彩禮退還至婚介機構,女方持有彩禮的基礎事實已不存在,婚介機構多次通知男方領取但被其拒絕,審理期間法院告知男方可以幫助其取回上述款物,男方仍不領取。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為了實質化解糾紛、促進案結事了,二審法院又主動聯系保管方將上述款物帶至法院,但男方仍未領取。二審法院認為,男方本可以通過領取該款物實現返還彩禮的訴訟目的,但卻以各種理由推托不予領取,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處女膜未破裂是否影響強奸罪的認定?
審判長:強奸案件中處女膜狀況,屬個人隱私,不應公開披露。發生性行為是否導致處女膜破裂,與性行為本身的程度和個體差異有關。處女膜狀況不能證明是否發生性行為,國內外醫學界對此已形成共識。處女膜狀況不能作為認定或否定強奸罪行的依據,我國相關司法文件和案例對此也已明確。
記者:法院在二審期間主要做了哪些工作?是否曾經考慮過要判處席某某緩刑?
審判長:本案社會關注度高,社會影響大,為進一步查明事實、審慎裁判,二審期間,合議庭圍繞席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三十余項申請逐項予以審查。鑒于本案有別于普通強奸案件,為切實化解社會矛盾、修復社會關系、釋放司法善意,二審法院多次與雙方溝通交流,釋法說理,做了大量工作;席某某也曾自書悔過書向被害人賠禮道歉。審理期間,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延長審理期限,嚴格履行了審批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以及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四項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二審法院綜合考量席某某在偵查階段經電話通知主動到案接受調查、二審期間曾有悔過表現,且犯罪情節較輕,曾考慮通過適用緩刑促進雙方當事人盡早以較好的方式回歸社會生活。依照法律規定,二審法院委托社區矯正機構對席某某的社會危險性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進行調查評估,席某某父母接受評估機構調查時表示不同意對席某某判處緩刑,不接納、不配合監管;社區矯正機構認為,席某某不認罪悔罪,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諒解,不符合社區矯正要求。二審庭審中席某某拒不認罪。綜上,席某某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二審法院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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