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行九香21天沒發文章,最后一篇文章是四月30日,結果今天接到系統通知,說它涉嫌發表違規文章,所以禁號一個月。簡直了哈。哈。好在我現在有知識星球了。它那里還能發些實話文章】
司法宣傳本來是提振公眾司法信心的,結果青島李滄區法院的普法宣傳讓公眾大跌眼鏡。
今天我們換個角度。談談中國古代的交通糾紛。雖然古代沒有現代的汽車,但驢呀馬呀牛呀,轎車馬車牛車都是交通工具,加諸中國自古就人口眾多地大物博,像齊國都城臨淄,在晏子描述下,張袂成陰,揮汗成雨,比肩繼踵,感覺比我們北上廣深的地鐵還要人擠人。那時候沒有監控,人們之間如何保持安全間距,發生行路糾紛又按照什么解決呢?
古代交規,一點不比現在簡單。
首先,古代走路就分多種:徐行曰步、兩腳進曰行、疾行曰趨、疾趨曰走。大白話:慢點走叫步、平常走叫行、快點走叫趨、比趨還要快的才叫走。所以古代走約相當于今天的跑。
其次,古代路也分多種:道、路、途、行、徑、術、街、衢等。其中“道”在先秦指可供車行的大路,又稱“正道”,約相當于現在的省道國道。秦始皇所筑的“馳道”也是道之一種,約相當于現在的高速公路吧。
第三,地方不同,走路之規也不同。成書于秦漢時期的《爾雅·釋宮》說:“室中謂之時,堂上謂之行,堂下謂之步,門外謂之趨,中庭謂之走,大路謂之奔。”明確規定在不同場合要有不同走法。道路不同規定也不同。你看,從室中到堂上,從堂下到門外,從中庭到大路,速度越來越快。這里的“時”為“歭”的通假,踟躇徘徊的意思。在室內你得一步三搖的來回晃,到外面的大路你才可以全速狂奔。人步行都相當于現代汽車,發動、限速、減速、加速、高速,整個過程都有。
第四,唐朝時出現“來左去右”的交通規則,行人進出城門時分兩邊,進城者走左邊,出城者走右邊。
第五,身份不同,交規也不同。先秦時期,《禮記·王記》篇里的交通精神是:“道路,男子由右,婦人由左,車從中央。父之齒隨行,兄之齒雁行,朋友不相逾”等。大白話:男子走右邊,女人走左邊,車子走中央。遇見大爺走后邊,遇見大哥可以與之并行但要稍靠后一些,與朋友走路不要超過朋友。
太難了。怪不得現在的大爺大娘出行都那么橫行霸道呢。而跟大哥之類的人并行稍靠后,目前僅局限于領導與賠同領導的下屬。下屬必需靠后,又不能太靠后,因為領導問話你還得隨時回,并且隨時給領導指路。所以領導永遠是大哥。
第六,中國有儒有道,反應到交規上,就有行不爭道逆不爭門、行不中道立不中門等。一是不爭,二是走道不走中間,三是,逆行的要讓順行的。包括水中走船,逆行要讓順水而下的。唐朝始,交通規則可以總結為四句:賤避貴,少避老,輕避重,去避來。
這么多規則,具體發生糾紛,又如何解決呢?
第一,古代倡導息訟甚至無訟,所以發生交通糾紛,一般是民間,傳說中的鄉紳自治,宗族或鄉紳調解。
第二,責任認定以過錯區分。主動沖撞者,如奔跑者、推搡者,承擔主要責任;雙方均有過失,如爭道,則各打五十大板,或按過錯比例賠償。
第三,以身份認定責任,平民沖撞官員或長者,即便非故意,也可能加重處罰。
第四,以交通工具認定。車馬需避讓行人,車馬在城中得減速緩行,不能跑,違者打板子,笞刑。唐朝前是打脊梁,唐太宗心疼脊梁牽涉人之經脈,改為打屁股。當然,若行人遭遇車馬故意碰撞碰瓷,則行人自負其責。
第五,有民事處罰也有刑事處罰。民事處罰,醫藥費、喪葬費等實際損失由過錯方承擔。嚴重者,過失致人重傷或死亡按打架斗毆減一等處理,可能被判杖刑、徒刑,但也可通過賠款,也就是贖銅抵罪。比如清朝時,因為天氣關系騎馬撞傷人的,賠償醫藥費,還得把坐騎賠給傷者。如果把人撞死了,一百大板,牢飯三年,另賠償喪葬費,坐騎被官府沒收。
第六,古代交規也有阻卻責任事由:比如公文傳遞、朝廷命令發布、有病求醫、緝拿欽犯等。如果造成人員傷亡,光交罰款就中,免刑責。
中國古代也有危險駕駛,比如飆馬飆馬車以致傷人或者互傷的案件。但步行之人之間相撞一是案子小而少,二是即使有也常走民間調解,不易見諸史冊。
我翻了宋代的判例匯編《名公書判清明集》,和清代官員樊增祥(號樊山)的判牘文集《樊山批判》,沒有找到一例。又翻了清代刑案匯編《刑案匯覽》,只找到兩例。
一個是醉酒人走到一坡上,罵對方沒有讓路,對方就拉他,找人理論一,結果醉酒者轉身就跑,因坡路窄斜,失足滾跌落崖,死了。判官總督這下可難了。這算不算打架斗毆?是按打架斗毆處絞刑,還是按打架斗毆減一等處流刑?難點是,對方去拉醉酒者,算不算爭斗情形?總督最后想按打架斗毆減一等處流刑,被刑部駁回。意見是,他去拉人家,就算爭斗嘛。
一個是涉外案件。暹羅國人在德國船上做水手。同樣是喝酒了,在廈門撞翻華人劉披的水果攤。劉披手拿木棍就去追打,暹羅國人拔出隨身小刀,把劉披戳死了。總督報請總理衙門,這可咋辦?暹羅國是我屬國,但與我們沒有商約,我們福建省也從未遇見過這類案件。所以兇手能不能按我們華人辦法。總理衙門回復,是不是應該按照萬國公法,由德國自管?德方回復,不是我德人,我們不管。然后我們這邊更難了:是按照外國刑法用繩勒死,還是先按照打架斗毆,后遇有恩旨再減免,抑或直接將該犯解歸暹羅國讓他們自行懲辦?
第三例,說個清代清官于成龍處理的案子吧。
說于成龍在廣西羅城任知縣時。一個叫平襟亞的人,告一個叫屈天章的人擔糞不小心,將糞汁濺到了他的新衣上。于成龍判曰,新衣來自廣東,將備新婚之用。不想新衣上身,便遭糞染,回黃泛綠,臭氣難聞。勃然大怒,不可遏止。人之常情,不足為怪。但屈天章事出無心,并非有意,你倆碰上,也是巧合。其事雖可氣,其情則可原。讓被告賠償吧,他沒錢,我不管吧,原告又不甘。這樣吧,屈天章向平襟亞叩頭二十,以消原告之怒氣,以警被告之粗心。被污之衣服,原告回家自洗;被污之街道,被告負責打掃干凈。完美。這就是中國傳統的情理法吧。
現在這個故事還有民間改良版。
說是出自明代推官李清的《折獄新語》。據我目前的查證,還沒有發現。但這個改良版似乎更具法理情。只是原告變成了商人。
說判官問糞農:爾擔糞而行,是否呼人避讓?農夫說,市場太亂了我沒有來得及呼。
判官判曰:你擔的糞,是不潔之物,你當小心。你不呼道,當然是你的疏忽;但原告見到擔糞者,亦應遠避。所以你們雙方皆有過錯。然農貧商富,衣雖臟但可洗。這樣吧,農夫為商人服役三日,就不必賠錢了。
其實這里還可以有兩個原則,一個是賤避貴,士農工商,商是最賤的賤民,農理論上至少排第二位。所以,商人應主動避讓農人。還有一個是輕避重。農人是挑糞,商人是空手而行。這樣的話,商人兩重避讓的義務,這樣判你也不冤。
還有的版本把商人改成舉人。舉人,社會地位就高于農民了。賤避貴,輕避重,就可以對沖了。
所以呢,法官在這些原則之下,還可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的。
最后,青島李滄區的行人相撞案,兩人都是女士,前者是老人,后者是年輕女人,前者是徐行曰步,后者是疾行曰趨,如果用古代交規,你認為應該如何調解?責任或者主要責任在誰?普法宣傳的稿子又應該如何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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