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兒子沒駕照
父親仍多次借車供兒子駕駛
最終釀成醉駕撞人事故
保險公司賠付傷者后
一紙訴狀將父子二人告上法庭
誰該為事故賠償“買單”?
基本案情
李某明知兒子小李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卻對兒子無證駕駛放任不管。2024年5月,小李又開著父親的車參加飯局,醉酒駕車撞倒了在道路上行走的丁某,致使丁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小李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案涉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向丁某履行賠償義務后,將李某父子二人訴至法院向其追償。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或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損害的,保險公司履行賠償義務后,有權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追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屬于該機動車責任一方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小李在無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仍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李某作為車輛管理人,沒有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同意無駕駛資格的兒子駕駛自己的機動車,存在過錯。綜合各方過錯程度,法院最終認定小李承擔70%的責任,李某未盡到審查義務,承擔30%的責任。
法官說法
車主過錯擔責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若車主明知或應知車輛存在導致事故的安全隱患、駕駛人無駕駛資格、駕駛人酒駕、毒駕或因健康問題不宜駕車,以及其他可認定存在過錯的情況,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確定車主相應的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追償權:酒后駕駛、無證駕駛、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行為,系違法行為,一般情況下,保險有相關免賠條款,不承擔賠付責任。但為了保障受害人能夠及時得到賠償和救助,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人可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付。“交強險”先行賠付主要是為了保護受害人利益,但并不意味著肇事方可以逃避責任,保險公司在賠付后有權向肇事方進行追償,由肇事方承擔終局賠償責任。
無證駕駛法律后果:無證駕駛行為除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情節嚴重者將面臨行政處罰;若構成交通肇事罪,駕駛人還需承擔刑事責任。
酒后駕駛法律后果:血液酒精含量在20mg/100ml至80mg/100ml之間,屬于酒駕,雖不構成犯罪,但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如暫扣/吊銷駕照、罰款、拘留等。對于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屬于醉駕,除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外,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小李血樣中酒精含量146mg/100ml,屬于醉駕,法院(另案處理)以危險駕駛罪對其判處拘役并處罰金。
法官提醒: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應強化責任意識,謹慎審查借車人資質與車輛狀況,避免因一時疏忽釀成大禍,讓“借車之誼”變成“責任之殤”。
供 稿:永城法院曹萍萍、梁露露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編 輯: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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