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近年來,從昆山于海明案到山東淄博張女士案,正當防衛的認定從刑事領域延伸至治安案件領域,引發社會對“法不能向不法讓步”原則的深入思考。2024年4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的“張女士案”,不僅為治安案件中的正當防衛認定提供了司法范本,更揭示了“互毆泛化”困境下法律與公眾樸素正義觀的沖突與彌合。
2020年11月,淄博餐館老板張女士因勸阻醉酒顧客劉某用桌角開酒瓶引發沖突。劉某先動手三次揮拳毆打張女士,后者情急之下用啤酒瓶反擊,導致劉某面部輕微傷。公安機關以“互毆”為由對雙方作出行政處罰,張女士被罰款200元并拘留五日。此后,張女士歷經行政訴訟一審、二審、再審均敗訴,直至檢察機關介入抗訴,最終山東省高院再審認定其行為屬于正當防衛,撤銷原處罰決定。
案件爭議焦點在于:治安案件中,防衛行為是否因造成傷害后果而必然構成違法?公安機關與法院最初認定“互毆”的邏輯,源于對“還手即過錯”的機械執法思維,忽視了防衛行為的正當性基礎。
治安案件中的正當防衛認定難題,難就難在法律依據的模糊性,《治安管理處罰法》未明確提及正當防衛,但公安部2007年《公安機關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為制止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而采取的措施,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這一條款雖未使用“正當防衛”表述,但其精神與刑法第二十條一脈相承。然而,實踐中執法機關常以“無明文規定”為由回避適用,導致大量案件被簡單定性為互毆。
張女士案中,公安機關與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其反擊“超出必要限度”,但未充分考慮劉某作為醉酒壯漢,連續攻擊瘦弱的張女士,雙方力量對比懸殊;張女士隨手拿起啤酒瓶反擊,符合“就地取材”的防衛合理性;劉某面部傷痕可能源于其壓制張女士時撞擊暖氣片,而非啤酒瓶,這種“事后理性人”標準與刑法中“防衛人情境化判斷”原則背道而馳。
本案的改判標志著治安案件正當防衛認定的進步,一是事實認定的精細化,檢察機關通過調取監控、咨詢法醫,推翻“啤酒瓶致傷”的單一因果推定,揭示公安機關取證不充分的缺陷25。這一細節凸顯司法審查對行政裁量權的制衡價值。
二是防衛限度的情境化判斷,再審法院采納檢察機關觀點,強調“不能苛求防衛人在緊急狀態下精準控制反擊力度”,與昆山反殺案、福州趙宇案的裁判邏輯一致。這打破了“唯結果論”的執法慣性,將防衛必要性置于具體情境中評估。
三是法律適用的體系化銜接,判決書明確援引刑法正當防衛精神,將“制止不法侵害”的防衛權從刑事領域擴展至行政處罰領域,實現法律體系的內在統一。
張女士案的終局勝利,是個體維權意識與司法能動性共同作用的結果。它揭示了一個樸素真理,正當防衛不僅是“罪與非罪”的邊界,更是“正與不正”的價值抉擇。當公民面對不法侵害時,法律應當成為其“免于恐懼的鎧甲”,而非“息事寧人的枷鎖”。未來,隨著立法完善與典型案例的積累,“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精神必將從刑事領域輻射至社會治理的每一個角落,筑牢公民權利保護的法治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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