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陸火 方子敬
5月19日,年僅9歲的兒童朱某鑫,從高樓縱身一躍,結束了自己尚未綻放的生命。
根據新聞媒體的披露,朱某鑫是杭州智力運動學校的一名圍棋棋手,生前,他曾長期因“輸棋”而遭受其父親的“極端毆打”。
網絡流傳的圖片,記錄了一名兒童被家暴后留于身上的累累傷痕,令人觸目驚心。
悲劇事件發生后,社會各界對“反家暴”“防家暴”“未成年人保護”等話題進行了深度地議論與反思。
有人說,這是“教育觀念”的畸形,家長應該摒棄“棍棒底下出孝子”的傳統陳腐教育觀念,摒棄“勝者崇拜”的落后價值評判系統。
還有人說,這是兒童權益保護網絡的失靈,針對家暴兒童行為,應建立切實有效的強制報告制度,從制度層面予以及時干預。
這些言論與建議,自然都言之有理。但筆者認為,這更是一個極其嚴肅的法律問題。
法律是維護每一個人合法權益的最后的底線。當涉嫌違法犯罪的惡性事件發生后,我們應當思考:法律應當如何發揮它的底線作用,以防止悲劇的再度重演?
筆者注意到,我國關于兒童權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并未缺失,甚至可以說是十分完備。從《未成年人保護法》,到《反家庭暴力法》,到《刑法》,就“家暴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情形,法律設立了基本的防范及懲戒制度。
盡管有了制度的保障,但類似于圍棋兒童朱某鑫因家暴而輕生的案例,仍未能得到完全消滅。
朱某鑫墜樓輕生后,筆者注意到,有媒體記者聯系采訪了事發所在的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分局。
媒體報道顯示,警方工作人員稱,目前還不了解此事。
媒體記者聯系蕭山分局時,網絡關于此事的報道、評論早已鋪天蓋地。
一句“目前還不了解此事”,不知是該工作人員限于自身信息渠道,確實沒有注意到網絡上的滔天輿論;抑或是他們收到了統一的對外口徑,不管了解不了解,只能一直答復“不了解”。
但不論是何種情況,都暴露出了當地警方對輿情的漠視。至今為止,杭州警方都未對此事發布明確的情況通報,未能及時回應公眾關切。
實際上,惡性事件發生后,相關部門出于“淡化負面輿情”角度,對事件不做及時披露、甚至完全不披露,早已成為多地職能部門“輿情應對”的基本“技巧”之一。
但顯而易見,此種做法并不能有效遏制輿情。與其選擇“鴕鳥式”的輿情應對方式,不如直接面對,讓惡性事件成為最有效的法治宣傳案例。
筆者從來不是重刑主義者,但面對這起家暴造成的惡性事件,仍不得不呼吁相關部門依法、迅速對涉事家長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從嚴、從速依法予以嚴懲,并及時向社會公眾作信息披露。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顯而易見,朱某鑫的父親已然構成嚴重的家庭暴力犯罪,且造成極其嚴重的后果和惡劣的社會影響。
我們猶記得,2021年1月12日發生的湖南高院法官周春梅遇刺案。該案的辦理,展示了另一種“中國速度”:
2021年1月12日,遇刺事件發生;當日,湖南高院進行通報稱,絕不容許司法權威受到暴力挑釁;
同年1月18日,嫌疑人向慧被批捕;同年4月9日,向慧涉嫌故意殺人案一審開庭;
同年5月19日,向慧一審被判處死刑;同年12月10日,向慧被執行死刑。
不到一年時間,執法機關、司法機關便完成了偵查、審理、判決、執行死刑的一系列復雜程序。
如此高效辦案的背后,正體現了法律對“殺法官”惡性事件的零容忍,亦是對此類惡性犯罪行為的嚴重威懾。
同樣的道理,對家暴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法律同樣應當零容忍,應當以雷霆之勢對此類犯罪進行威懾。
這也是為何筆者要呼吁杭州執法機關、司法機關迅速依法對朱某鑫父親采取強制措施、依法嚴懲的原因——
在法律框架內,對家暴兒童犯罪的懲處越及時、越嚴厲,便越能對潛在的此類犯罪行為起到越大的威懾作用。
辦理好一起涉家暴刑事案件,對家暴刑事案件依法處理并及時通報情況,是最有效的法治宣傳和教育。
通過一樁個案的辦理,向全社會宣布:家暴未成年人的惡劣行為,永遠不被允許;“父親”或者“母親”,永遠不可能成為家暴者逃避法律制裁的保護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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