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閔行法院
在全民直播的熱潮里,從音樂教學到樂器帶貨,各類“音樂經濟”悄然興起。當直播間里開始叫賣“全網獨家曲譜”“熱門金曲扒譜集”,你是否想過,這些看似“用心整理”的樂譜,可能正在觸碰版權保護的紅線?本期“法槌?音符”,帶你走進一場關于“聲音與樂譜”的法律爭議。
壹
案件背景
八音制譜官方直播間主播小雨正在向觀眾推銷曲譜集,稱該曲譜集由專業團隊制作,包含熱門歌曲《野貓迪斯科》。直播中有人質疑說《野貓迪斯科》作曲者是鉆石老爹,八音制譜有無鉆石老爹的授權?然而工作人員卻未予重視。后來八音制譜被鉆石老爹告上法庭。法庭上,小雨辯稱曲譜是團隊整理且花費精力校正錯誤,付出了勞動,有權賣曲譜……
貳
提出問題
對他人發行的音樂進行扒譜并對外銷售是否侵權?
叁
法官釋法
扒譜賣譜可不是“音樂愛好者的福利”!
原告在第一次發布歌曲的時候就已經標注了詞曲作者是原告。被告在后制作曲譜,并且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涉案歌曲的旋律由其創作。
對此,法院認為原告是涉案歌曲曲譜的著作權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將涉案歌曲的旋律還原成曲譜,并且還制作書籍對外銷售的行為侵害了原告音樂作品的復制權和發行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閔小知的小貼士
直播間里賣曲譜,版權意識要筑牢。
扒譜不是創作品,原曲版權要記牢。
想把樂譜變商品,授權許可先拿到。
尊重原創守規矩,合法經營沒煩惱。
音樂的魅力在于分享,但分享的前提是尊重。當我們在直播間為“獨家曲譜”心動時,別忘了問一句:“版權授權在哪里?”保護每一份創作,才能讓音樂的美好在法律的陽光下持續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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