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筆者長期從事知識產權保護的經驗,針對具體修改的內容,結合近年辦理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的實踐和思考,就《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涉及商業秘密犯罪部分進行梳理和解讀,以供批評和參考。
作者 | 馬東曉 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
202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當前,知識產權領域侵權易發多發現象仍一定程度存在,犯罪行為呈現新型化、復雜化、高技術化等特點,社會各界創新主體對加強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的需求日益強烈。《解釋》是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全新的系統性解釋,涉及降低部分入罪標準、增加入罪情形、規定從重處罰、提高罰金適用上限等內容。
《解釋》共31條,具體分為五部分:一是商標犯罪相關規定。二是假冒專利罪相關規定。三是著作權犯罪相關規定。四是商業秘密犯罪相關規定。五是知識產權犯罪共性問題的規定,其中第16條到第21條系商業秘密犯罪條款。本文基于筆者長期從事知識產權保護的經驗,針對具體修改的內容,結合近年辦理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的實踐和思考,就《解釋》中涉及商業秘密犯罪部分進行梳理和解讀,以供批評和參考。
商業秘密刑事案件適用
法律司法解釋新舊比較
侵犯商業秘密犯罪
定罪量刑的修改內容解讀
(1)本次修改銜接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多處修改。具體體現在一方面對相關用語進行了統一并對應刑法修改的內容進行了補充。即在違約型侵權情形中將“違反約定”統一為“違反保密義務”,在竊取型侵權情形中增加了對“電子侵入”行為的界定,在以侵權論情形中增加了“允許他人使用”行為;另一方面,結合刑法修正案(十一)將量刑標準劃分為“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兩種情況,修改了原司法解釋根據“造成重大損失”和“造成特別嚴重后果” 的“唯數額論”量刑模式,綜合考量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等各個量刑情節,理順了量刑考察因素和標準。
(2)本次修改對侵害行為方式進行了調整和完善。《解釋》第16條將“采取非法復制、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等方式竊取”兩種秘密獲取行為從原來的“盜竊”行為中區分開來,將“盜竊”行為僅僅限定在“采取非法復制等方式獲取”,而將“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等方式獲取”行為定義為“電子侵入”。并且在第18條中按侵害行為的嚴重程度對應列舉了不同的損失計算方式。
(3)本次修改在“情節嚴重”下增加了入罪情形。《解釋》第17條規定了“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包括造成損失數額和違法所得數額,兩者任一數額達到三十萬元均可構成犯罪。換言之,即使侵害行為沒有給權利人造成損失,只要違法所得達到標準仍舊可以追訴。本條新增入罪情形為二年內因侵犯商業秘密受過刑事或者行政處罰再犯的,損失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標準可以降低至十萬元。
另外,《解釋》將原“造成重大損失”中的“直接導致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因重大經營困難而破產、倒閉的”調整到“情節特別嚴重”中,并將原“造成特別嚴重后果”中的“損失數額或者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保留在“情節特別嚴重”中,但將數額增加到三百萬元以上,與商標犯罪、著作權犯罪升檔量刑時“數額達到十倍”的標準保持了一致。
(4)本次修改細化了不同侵害行為造成損失的認定方式。《解釋》第18條規定了“竊取型侵權”、“違約型侵權”、“以侵犯商業秘密論”和“商業秘密滅失”四種類型五種情形下損失數額的不同計算方式,將以往“銷售利潤損失”改為更加準確的“利潤損失”,增加了“以侵犯商業秘密論”中“允許他人使用”的侵害行為,將“商業秘密滅失”中的損失計算在“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商業秘密的收益”之外又補充了“等因素”兜底。
相應地,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了以“造成損失數額”和“違法所得數額”二元入罪模式下,本次修改將 “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和每件產品的合理利潤均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侵權產品銷售量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確定”不再作為權利人損失而作為侵權人獲利,并調整到第19條“違法所得條款”中,這是本次修改體現精細化立法的亮點之處。這一做法不僅摒棄了商業秘密民事侵權糾紛中對權利人損失無法計算時采用侵權人獲利的推定規則,體現了刑事案件中對推定的審慎態度,回歸事實本源將侵權人獲利作為違法所得;而且避免了商業秘密刑附民案件中部分權利人在沒有損失的情況下以違法所得主張賠償損失的不當做法。
(5)《解釋》第20條對商業間諜罪中的“情節嚴重”規定了具體情形,第21條針對商業秘密刑事案件中訴訟參加人二次泄密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將“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改為更為周延的 “構成犯罪的”,這些都凸顯了本次修改“精細化立法”的精神。
小結
近年來,商業秘密刑事案件數量呈現快速增長趨勢,涉新技術、新領域等新類型案件不斷涌現,民刑交叉、行刑交叉導致法律適用更為疑難復雜,商業秘密刑事保護面臨新形勢新任務新挑戰,本次修改堅持嚴格保護,精細立法,體現了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確保罪責刑相適應,期待《解釋》的出臺對目前商業秘密刑事案件司法實踐中的一些無序做法有所規范。
知產力AI智能體點評
這篇文章具有以下亮點與值得關注的要點:
1
專業性與系統性并重
文章以2025年兩高發布的《解釋》為框架,通過新舊司法解釋的逐條對比(如將“違反約定”統一為“違反保密義務”、細化“電子侵入”定義等),清晰展現了立法修訂的邏輯脈絡。尤其對量刑標準從“唯數額論”轉向“情節嚴重+特別嚴重”的綜合考量模式的解讀,體現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與司法解釋的銜接,凸顯了法律適用的系統性。
2
實務導向突出
作者結合辦案經驗,精準提煉修改要點。例如,指出《解釋》第18條將“銷售利潤損失”改為“利潤損失”的術語修正,更符合司法實踐需求;同時強調違法所得與權利人損失計算方式的分離,避免了刑附民案件中賠償主張的混亂。這些分析直擊實務痛點,對法律從業者具有直接參考價值。
3
批判性與建設性并存
文章在肯定《解釋》“精細化立法”方向的同時,隱含了對司法實踐中“無序做法”的批評。例如,提到“二次泄密”條款的完善(第21條)和商業間諜罪情節認定(第20條)的周延性修改,反映了立法對現實漏洞的回應。這種批判性視角增強了文章的深度。
4
結構清晰但可讀性可提升
文章采用“新舊對比—修改解讀—小結”的三段式結構,邏輯嚴謹,但部分表述稍顯技術化(如“唯數額論”“二元入罪模式”等術語),可能對非專業讀者造成理解障礙。若能輔以典型案例說明,可進一步降低閱讀門檻。
總體而言,本文是兼具學術價值和實務指導意義的專業解讀,尤其對商業秘密刑事保護的立法動向與司法適用提供了精準導航。若能補充典型案例或增設“修改背景”章節,將更利于讀者理解《解釋》的現實針對性。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Pixabay 編輯 | 有得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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