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福建廈門海滄法院發布了這樣一起與婚戀糾紛有關的案件。蘇先生與伍女士結婚后,蘇先生母親詹女士出資購買了一套房產,登記在蘇先生名下。婚后詹女士長期償還房貸,伍女士也曾用夫妻收入還貸9.8萬元。后蘇先生因負債,未經妻子同意,將房產以“買賣”形式過戶給母親,并辦理抵押貸款。
伍女士發現后,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法院審理后認為,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雖首付和大部分房貸由詹女士支付,但伍女士用夫妻收入還貸,房產登記在婚后,不能認定為蘇先生個人財產。過戶行為屬“惡意串通”:母子明知房產涉及夫妻共同利益,虛構買賣且未實際支付房款,損害伍女士權益。 因此,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蘇先生與詹女士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房產恢復為夫妻共同財產。這起案件,歷經兩審,最終二審法院維持上述一審判決。目前,判決已生效。(九派新聞)
編輯:劉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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