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徐匯區一起孤老房產繼承案走進大家的視野。許老太太離世后,無法定繼承人,其名下市價300萬的房產依法應歸國有。自稱“干女兒”的鄰居沈女士以“扶養老人”為由起訴要求分割房產,侄子徐先生則提交多組證據主張繼承權。在走訪過程中,鄰居透露,老人還有一位弟弟移居香港,如果弟弟在世,也應享有相應的繼承權。那么,法院會做出怎么樣的判決呢?鄰居沈女士是否能夠繼承老人的房產?
首先,我們先來捋順一下親屬關系與法定繼承之間的邏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許老太太無子女且父母已故,其弟弟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本應優先繼承。侄子徐先生雖非法定繼承人,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與此同時,侄子徐先生提交了照片、付款憑證及證人證言,證明其對老人長期贍養和“養老送終”的事實,因此,徐先生獲得了相關繼承權。
反觀鄰居沈女士自稱“干女兒”并要求繼承,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對老人存在實際扶養,例如經濟支持記錄、共同生活證明等。口頭承諾或偶爾探望難以構成法律認可的扶養關系。
最終,法院因沈女士扶養老人證據不足,駁回其訴訟請求;徐先生因多年照顧獲房屋繼承權,但需向許老太太弟弟支付30萬折價款,該款項由公證提存。
對于普通人來說,想要避免繼承出現糾紛,最便捷、成本最低的方式就是立遺囑,如果生前沒有遺囑,通常會按照法定繼承來分配遺產。如果生前親人都已離世,無人照顧,孤老可與他人簽訂書面遺贈扶養協議,約定扶養義務與遺產歸屬。在協議中一定要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為自己提供一份保障,同時,也可以避免口頭約定導致后續出現舉證困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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