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法院經常以“政府履行了相應的回復或者督促下級單位的回復”,進而主張政府履行了“法定職責”,裁定駁回行政相對人的起訴。而實質上,并沒有任何實質性內容的回復,行政相對人是不可能從該回復中主張權利的,那么我們怎么甄別是否實質性的履職呢?怎么主張權利呢?
行政機關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不能簡單地以行政機關是否作出決定或答復來判斷,而應當審查行政機關有無“實質性履行”。不應該以“政府是否作出《安置補償決定》”作為履行法定職責的依據,而應當以“貨幣補償是否落實到老百姓的口袋或者房屋補償是否正式居住、過戶以及社保問題是否落實到個人”作為判斷標準。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鄙鲜鲆幎ǎ窃嬷鲝埿姓C關履行法定職責的法律依據。
具體體現在征地案件中,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8條的規定,在征收案件中,區/縣級人民政府是法定補償安置責任主體,即便縣級政府指定相應的部門或委托鄉鎮政府等具體組織強拆工作,組織土地征收事宜,也不能免除區/縣級人民政府履職的法定義務。行政機關征收應當遵循先“先補償、后征收”的原則,沒有與行政相對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應當由區縣級政府作出《安置補償決定》。如果沒有做出該決定的,行政相對人可以依法請求區/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補償安置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不予答復,可以依據上述條文提起行政訴訟。
而對于是否“履職”的標準怎么看呢?筆者認為,不應該以“是否作出《安置補償決定》”作為履行法定職責的依據,而應當以是否“落實安置補償和社保問題”作為依據,具體可以體現房屋的安置或者貨幣補償。目前在各地的司法案件中,陸陸續續有相應的判例對這一觀點進行論述。筆者認為,對于這樣的觀點將來有必要抽象到司法解釋中作為直接的依據,可以使得律師和法官直接引用。
根據《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21)魯01行終47號》裁判要旨:鄉鎮人民政府應圍繞村民自治程序性事項進行監督,利用對村民自治程序的監督確保村民自治的實質性實現。只有在鄉鎮人民政府實質性履責之后,才能認定其履行了法定監督職責。
法院認為:“行政機關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不能簡單地以行政機關是否作出決定或答復來判斷,而應當審查行政機關有無“實質性履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行政職責,只有完成“實質性履責”之后才能認定其履行了法定職責和義務。人民法院應綜合考量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現實可能性和實現程度,來判斷行政機關是否“實質性履行”法定職責。在履責之訴中,司法裁判的首要目標是實現行政爭議的實質解決。就本案而言,雖然被申請人抗訴作出了答復或者復議決定,但是并不能因此免除其確保該行政行為執行的職責。
目前,政府的很多安置補償工作流于形式,并沒有落實到位,未能實質解決被征收人所反映的問題,相反給社會帶來了很多的問題。筆者認為,這都是對于“履行法定職責”的標準不明導致的。
行政相對人提出的履職訴請是否應當具有明確的履職內容,也就是具體數額的訴訟請求,還是說只是單純提出要求履行某一概括的職責。
法院一般應該怎么判決?
根據兩條法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缎姓V訟法解釋》第九十一條 原告請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的理由成立,被告違法拒絕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依法履行原告請求的法定職責;尚需被告調查或者裁量的,應當判決被告針對原告的請求重新作出處理?!?/p>
法理上和司法實踐中,總會有一種觀點認為,司法機關應當對行政主體的專業判斷給予必要的尊重,保障行政機關的首次判斷權。在征地拆遷的履職訴訟案件中,這種理解往往是不符合實際的。一個“履職訴訟”必經程序就是要求向本機關先提交履職的申請,然后向復議機關提起訴訟,經過兩層行政機關進行了行政判斷才走入訴訟。如果法院還要以尊重行政機關的判斷權為由裁定駁回,明顯是逃避司法的判斷,逃避“法官不得拒絕裁判的基本原則”。
其次,要進行司法判斷,法官就不能直接以“作出責令履行法定職責”的概括判項,就認為履行完畢審判義務。在征地拆遷案件中,政府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以及具體的數額應當是清楚而明確的,法院也不至于達到無從判決的地步。筆者認為,原告提出的履職的訴訟請求應當具有明確的履職內容,包含具體的數額或者清晰的安置補償的房屋數量面積等,不能僅請求“作出責令履行法定職責”的概括判項,這樣更有利于被征收人自身。
▌專業領域
行政訴訟,民商事訴訟
▌執業領域
姚律師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對于民事、行政有著豐富的經驗和較好的技巧。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體承辦民事案件的案件類型如下:電影投資糾紛、商業特許經營糾紛、移民服務糾紛、人身損害糾紛、勞務糾紛、勞動/工傷糾紛、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糾紛以及戀愛中的借貸等)借名買車糾紛、委托理財糾紛、股權代持糾紛、公司盈余分配糾紛、合伙協議糾紛、租賃合同糾紛、贈與糾紛、離婚繼承糾紛、撫養費糾紛、相鄰關系糾紛、排除妨害糾紛、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糾紛、建工糾紛、返還原物糾紛、買賣糾紛、加工糾紛、協議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較成功的案例簡單列舉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2、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4、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5、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6、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工作經歷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擔任法務。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負責起草與審核各類合同,曾獨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擔任法務工作期間,對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法律合規有較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工作。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
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
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
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
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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