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害人諒解的問題,成為被告人或者家屬心中繞不開的難題。掏了錢就能輕判?不認罪也要爭取諒解嗎?類似問題家屬頭疼,律師也頭疼,為什么?因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不一樣,民事案件尤其是合同糾紛類的案件,其實說白了就是錢的事,尤其是雙方如果將來可能還有合作的情況下,都不會出現撕破臉或者是特別極端的情況的,但是刑事案件不一樣,特別是涉及到人身傷害類的案件,被害人家屬情緒會很激動,是很難去進行溝通的。我們先談這個問題,就是被害人諒解到底有沒有用?我個人認為如果是被告人認罪的案件,確實有用,而且我可以負責任的跟大家說,在第二階段的用處非常大。我們許多做了酌定不起訴的案件,或者說做了存疑不起訴的案件,辦案人員基本上最后表達出來的意思,就是希望被告這方能夠拿到被害人諒解書。所以它重不重要,顯而易見。
那么這里面就涉及到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不是所有的案件我們都要考慮被害人諒解這個問題?我們有一起在廣西的詐騙案件,是二審的時候接手的這個案件,一審時,被告人家屬聽信律師“賠錢就能輕判”的建議,花費30萬獲得諒解,可一審當事人最終仍被重判,二審找到我們代理做無罪辯護,案件因證據存疑被發回重審。所以這30萬不僅打了水漂,還可能讓法官產生的誤解,對被告人反而不利。所以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談諒解,堅決做無罪辯護的案件是不需要諒解的。第二個問題,假如我確實需要獲得被害人諒解,我們怎么樣去和被害人家屬去溝通和協調的問題,首先我們要明確的就是,去接觸被害人的家屬或者被害人本人是讓律師去好,還是讓家屬去好?每個案件都不同,我給大家兩點建議:
第一,如果涉及到的是人身傷害類的案件,例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搶劫致人重傷、致人死亡等等這一類的案件,我個人建議家屬去和被害人及其家屬談諒解,為什么?因為被害人家屬往往對家屬隱身,讓律師出面的做法深感不滿,認為缺乏誠意。我們接觸過故意殺人案件中,被告人家屬多次登門致歉,協商賠償,最終以真誠態度打動對方,促成了諒解。第二,如果家屬上門和被害人談諒解,被害人一方全權委托律師,家屬不出面,這種情況我建議由專業律師對接更為合適,因為律師是有專業知識的,律師之間的溝通會更為理性,從而可以直擊賠償金額、諒解條件等核心問題,能夠避免家屬因自己親屬被抓情緒急迫,在談判中被對方律師帶偏的情況。
因此對于被害人諒解的問題,因案而異,我們在面對是否去和被害人談諒解的問題時候,需要綜合案件的情況進行全方面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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