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向機動車履行了保險義務后,能否向交通事故中有過錯的非機動車一方行使代位求償權?
案情簡介
2022年7月8日,張某駕駛小型轎車與陳某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碰撞,車輛損壞,陳某受傷,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主要責任,陳某負次要責任。本案成訴后,法院判決由某財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險范圍內按80%的賠償責任賠償陳某損失共計30余萬元。賠償判決已經履行完畢。另,事故發生后,案涉投保車輛進行維修共花費1萬余元。某財險公司向維修公司支付維修費,張某向某財險公司出具機動車車輛索賠轉讓書,將已取得賠償部分(因陳某在本案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故向其主張維修費用的30%)向責任對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某財險公司。某財險公司訴至法院訴求陳某返還其墊付的維修費。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原告作為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機動車方履行了保險義務后,能否向交通事故中非機動車一方行使代位求償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只規定了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并未規定此種情形下非機動車、行人需要對機動車一方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在該交通事故糾紛中,法院判決,關于陳某交強險限額以外的損失,由某財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賠償范圍內按80%的責任予以賠償,也就是說,該判決已經根據陳某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減輕了機動車一方的20%的賠償責任,這相當于陳某由于過錯對機動車一方車輛損失的彌補。如果某財險公司對該判決確定減輕的責任比例不服,可以通過上訴或其他程序解決。在其已經履行該判決中的賠償義務的情況下,在本案中又主張陳某的過錯責任比例為30%,與上述民事判決相矛盾,沒有依據。且,基于陳某與某財險公司之間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合同,某財險公司依據合同約定向陳某支付案涉事故的汽車維修費,系其作為保險人履行合同義務應當付出的代價。因此,該案中某財險公司不能獲得代位求償權,其向陳某追償墊付款,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后語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一般按照無過錯責任原則歸責,但可以適用過失相抵原則,即如果非機動車、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過錯,可以減輕機動車一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從立法原意及審判實踐看,機動車作為高速運轉的交通工具,在危險性上遠高于非機動車和行人。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苛以機動車一方高于非機動車和行人一方的避險義務,有利于促使機動車一方更加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謹慎駕駛,從而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當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法律雖只明確規定了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并未規定此種情形下非機動車、行人需要對機動車一方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法律法規同時通過減輕機動車對非機動車賠償責任的方式,實現了對機動車一方財產損失的彌補和對非機動車一方的過錯評價,且利用引導機動車投保商業三者險(包括車輛損失險)進一步實現機動車一方自身財產損失風險的分擔和轉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撰寫人:汪佳 審核:胡正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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