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敲詐勒索罪作為常見的財產犯罪之一,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較高的爭議性。尤其在涉及經濟糾紛、消費者維權、拆遷補償等場景中,行為人的索賠行為往往因手段或數額問題被指控為敲詐勒索。張萬軍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包頭市首席法律咨詢專家。作為專注刑事辯護二十余年的法學教授與實務專家張萬軍教授結合二十余年刑事辯護經驗,結合實務判例及法學理論研究成果,從刑事辯護的角度探討如何為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構建無罪辯護的核心思路與具體策略。
一、案件背景與核心爭議
本案中,被告人楊某一、楊某二、楊某三因向某煤礦主張房屋征拆補償款100萬元,被公訴機關以敲詐勒索罪提起公訴。控方認為,三人以向中央環保督察組舉報煤礦污染問題為要挾,迫使煤礦支付款項,構成敲詐勒索罪。然而,經辯護團隊深入分析案件事實與法律要件,法院最終采納無罪辯護意見,認定三被告人的行為不具備敲詐勒索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
二、辯護策略的構建:權利行使與被害人過錯的結合
(一)權利基礎的正當性
辯護團隊首先強調,被告人的行為具有合法權利基礎。案涉房屋位于政府劃定的環保搬遷范圍內,且煤礦長期存在污染事實,已對周邊居民進行過補償。被告人主張征拆補償系基于《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央環境保護督查群眾舉報案件辦理情況的函》的明確規定,其訴求具有法律與政策依據,并非無端索財。
(二)被害人過錯的引入
本案中,某煤礦長期違規生產導致環境污染,且未履行法定搬遷義務,其過錯直接引發爭議。從法理視角看,被害人(煤礦)的過錯降低了其財產法益的需保護性。即使被告人采取舉報威脅手段,其行為本質是對被害人過錯的直接反制,目的在于實現合法權利,而非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刑法裁判規范的發動應審慎,在被害人過錯顯著的情況下,刑事干預的必要性隨之減弱。
(三)整體財產損失與行為相當性
辯護意見指出,被告人索要的100萬元系基于實際征拆需求協商確定,且明確約定“多退少補”,具有民事協商性質。從整體財產視角分析,煤礦支付款項后可通過后續征拆程序核減補償金額,未造成實質財產損失。此外,被告人主張的金額與搬遷成本、污染損害后果具有相當性,未超出合理維權范圍,與“天價索賠”存在本質區別。
三、法院采納的關鍵理由
(一)主觀非法占有目的的排除
法院認定,被告人的主張始終圍繞合法征拆權利,索要款項系為解決實際搬遷問題,并非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其威脅舉報的行為與權利主張具有內在關聯性,屬于民事爭議中的施壓手段,而非刑法意義上的“威脅、要挾”。
(二)客觀行為合法性的厘清
法院采納辯護觀點,強調煤礦支付款項系經內部會議協商決定,且環保搬遷確屬其法定義務。被告人未采取暴力或虛構事實等非法手段,煤礦亦未陷入“恐懼”而喪失意思自由,雙方協商過程平等自愿,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
四、經驗總結:刑民交叉案件的辯護要點
(一)緊扣構成要件,區分維權與犯罪
敲詐勒索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與“手段非法性”。辯護中需充分挖掘權利基礎,證明索財行為與合法訴求的關聯性,避免將民事施壓手段簡單等同于刑事脅迫。
(二)善用被害人過錯理論
在環境污染、征地拆遷等案件中,被害方過錯往往成為突破口。通過舉證對方違法事實,結合裁判規范發動的必要性理論,可有效削弱控方指控的正當性,凸顯案件的特殊性與刑法的謙抑性。
(三)強化協商過程的證據鏈條
本案無罪判決的關鍵證據包括煤礦內部會議記錄、環保部門函件及款項“多退少補”的約定。辯護律師需注重收集協商程序合法、意思表示真實的證據,以證明行為的民事屬性,阻斷刑事歸責路徑。
本案的成功辯護,體現了刑民交叉案件中法律理論與實務技巧的結合。律師需在尊重事實的基礎上,靈活運用刑法教義學原理,將權利正當性、被害人過錯與整體財產說融入辯護策略,最終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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