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故事純屬虛構。
2024年8月7日河南省法官王佳佳在小區地下停車場被黨志軍殘忍的殺害。
黨志軍認為王佳佳法官偏袒被告人。并沒有達到他想要的賠償要求,因
此心生怨恨,實施了報復行為。
這種案件每次出現都可以說是震驚全國,因為這種案件往往伴隨著兩個詞“公平與公正”。
2015年出現過一起更加嚴重,更加惡劣的案件。而且事發地還是在法院。
可是最后4名被害人,也就是四名法官卻全部簽署了諒解書。施害人最后僅判處有期徒刑11年,那么這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5年9月9日當時的湖北省某人民法院一名女性發出了凄厲尖銳的慘叫聲,驚擾到了當時的法院部門,聽到動靜的三名男性法官。
急忙上前觀看,卻看到一名男子手持尖刀捅進一名女性法官的左胸。很快這名女性法官就癱倒在地。
三名男性法官上前勸阻怒火中的這名男子,誰知該男子失去理智。用尖刀把這三名男性法官也給造成了重傷。
那么為何這名男子能帶刀進去法院,并且失去理智想要致這名女性法官于死地呢。
這還得從這名男子的過往開始說起,這名男子本名叫胡慶剛,祖籍四川人,年幼時隨父母舉家搬家到湖北。
本以為從四川背井離鄉搬到湖北能過上幸福美滿的生活。但是家里人多。家里該怎么窮還是怎么窮。
所以這也讓他在三年級的時候就輟學了。回家幫家里人做事。
因為文化水平的束縛,使得胡慶剛出來社會之后,只能從事一些體力勞動的工作,再加上人又比較木訥,不太會說話,到他年齡的后半段,這種窘境反而有增無減。
這也讓他只能去找一些臨時工或者日結工來勉強維持生計。這就導致胡慶剛一家的生活過得不太富裕,勉強在溫飽線上。
2013年8月13日42歲的胡慶剛在一個熟人的推薦下來到湖北省十堰市的一家汽車零部件工廠工作。
因長期做的都是日結或者臨時工,對合同的認知比較低,再加上熟人的推薦,老板又給打著包票,所以欣然接受了這份工作,沒有簽訂合同,他還以為遇到了貴人。
胡慶剛在十堰方鼎公司工作有四五個月后,公司將他調到了武漢方鼎汽車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上班。
在年底發工資的時候,他拿到手的工資和當時講好的工資少了一大半。胡慶剛不明緣由急忙去向找到領導詢問,為什么發給自己這么少的工資。
老板反問他說你有證據證明你的工資不是這么多嗎。
胡慶剛此時才反應過來,當時說的這么好聽就是為了這一刻,而且老板那不以為意囂張嘲諷的態度。
也讓胡慶剛的臉一陣紅一陣白,不知如何反駁,可謂是丟盡了臉面。
雖然文化水平不高,但他也知道此時應該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正當的權益。
2014年,胡慶剛因方鼎公司苛刻他薪資問題向十堰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但十堰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卻要求胡慶剛出具與方鼎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他在方鼎公司的工作證明以及欠薪的書面證據。
但前面也說了,胡慶剛的文化程度比較低,且一直做的都是日結工或者臨時工,對去公司上班要簽合同的認知更低。
這也就導致胡慶剛在整個求助的過程中一直處于一個十分被動的狀態。
不過再怎么樣還是進入了一審。胡慶剛一共提供了5份證據,公司的工作服,員工的請假單,考勤證明,離職時領導簽字的書面材料以及銀行賬戶明細。
胡慶剛提供的考勤證明上顯示胡慶剛在2024年元月份總計考勤天數為25.5天。
其中元月預發工資為2000元,總工資為2000元,批條預發2000元,特此證明。”而且在考勤證明下方寫道工資全部結清,胡慶剛同意辭職。
而且在這份離職證明上配有車間主任程志宏,綜合部主任王從軍以及總經理易新華三人的簽字,簽字時間分別為2014年3月3號,3月6號與3月7號。
但是在法庭上方鼎公司對胡慶剛提交的證據均不認同。
說請假單是胡慶剛自己打印出來的,沒有公司領導的簽字和蓋章。而且考勤證明和易新華的簽字書面材料都是復印件,也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銀行的明細也沒有直接的證據可以證明這筆錢是方鼎公司向胡慶剛發過錢。
工作服就更是無稽之談,與十堰方鼎公司提交的工作服不相同,而且一件工作服也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因為在申請仲裁和向法院起訴時,胡慶剛針對的都是十堰方鼎公司。但其提供給十堰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和法院的證據中,其中一份工作服證據卻系“武漢方鼎”的工作服。)
在法庭上,胡慶剛說他們已經欠了我8個月的工資,我家里的人都等著這筆工資用,這工資是我每天累死累活賺到的,為什么不給。在說這段話的時候,胡慶剛是歇斯底里。
可是黑心老板易新華壓根就沒理會他,因為這些話他不是第一次聽到。
在發工資時他經常做這樣的事,無故克扣員工的工資,拖欠員工的工資等等之類。可以說那些年易新華的方鼎公司賺的一直都是昧良心的錢。
所以他才不會管胡慶剛怎樣歇斯底里。
而毫無疑問,證據鏈不完整,胡慶剛敗訴了。
法院給胡慶剛的敗訴理由是:胡慶剛提交的考勤證明是復印件,不能說明該證據的真實出處。
而且銀行卡明細也不能證明記載的款項是方鼎公司支付的。因此胡慶剛提交的證據并不能證明吳慶剛在方鼎公司工作過,也不能證明他們有勞動關系。
可以想象胡慶剛拿到判決書的那一刻怨氣有多大。那時的他心中憋著一口氣,一定要打贏這場官司,已經不是錢的事了,是為了出這口惡氣,打擊打擊老板那囂張的嘴臉
很快胡慶剛又將訴狀遞至十堰市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中級人民法院面對這些證據還是做出了維持原判的決定,但二審判決到底是個什么情況,公眾一直不清楚。
因為十堰中院并未公布二審判決,胡慶剛的代理律師也噤聲不語。我們無法得知二審審判的情況,只知道原告的上訴被駁回的原因是證據不足。
在2015年9月9日,當胡慶剛接到劉法官的電話,告知他前往法院領取結果的時候,直覺告訴他,結果不是太樂觀。
所以胡慶剛在那個極端的時刻做出了一個極端的決定,他帶了一把尖刀。還用一沓厚厚的報紙給包裹住了,
這個決定,盡管出自一時的沖動,卻在后來的行動中顯露了深層的無望。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了解過,進法院部門那些管制刀具打火機都是不能帶進去的。是有一道安檢門,進去的時候需要經過檢查才能進入。
那些信訪或者參加開庭的人員,更是要進行嚴格的安檢才能進入。
不過外人進去的時候按照規定可以安檢也可以不安檢,當時是主審該案的劉法官去接待的胡慶剛。
劉法官當時正年輕。小孩剛滿十個月。對于胡慶剛還是有一定的同情,側隱之心心。
她認為,胡慶剛只是前來領取二審判決書,
再加上他也并沒有想到胡慶剛會攜帶管制刀具進法院,會傷害他。
而且事后據劉法官躺在病床上回憶說,胡慶剛從進門到他辦公室的情緒一直很穩定,并沒有什么異常,兩人從法院大門到6樓辦公室的時候,還有說有笑的。
但是誰也沒想到當劉法官在辦公室加二審判決書遞給胡慶剛的時候,并好心的告訴胡慶剛,說這份判決書為二審的判決書維持了一審的判決。
而且這次判決也有可能是最終的判決,原則上是不允許再次上訴的,即使上訴也很可能再次失敗。
胡慶剛看著這份讓人意外的判決,再聽著劉法官給他講述的壞消息。他的心態已經徹底崩潰,盡管劉法官盡量試圖解釋。
但胡慶剛的情緒還是特別的激動,他毫不猶豫的從報紙中抽出了那把事先準備好的尖刀。
然后狠狠的刺向了劉法官的胸膛,并大喊說你們都是一伙的。
因事發突然,劉法官以及與他同一辦公室的審判員鄭飛都未來得及反應。
不過鄭飛反應還是很迅速。立馬護住了劉法官。結果就是鄭飛也遭受到胡慶剛的攻擊。
兩人的慘叫聲引來了同樓層的民三庭庭長胡韌與審判員劉占省,兩人試圖將瘋狂作案的胡慶剛制服。
但他們赤手空拳也難抵失去理智并且身懷兇器的胡慶剛,殺紅眼的胡慶剛又將胡韌、劉占省捅成重傷。
連續捅傷了4人的胡慶剛看著自己滿身的鮮血,終于恢復了理智,知道自己闖下了帶大貨。
可他對法院內部的道路并不熟悉,他先跑到了一樓,然后想跑到停車場。
可法院一樓和停車場中間有一道門是需要通行密碼才能過去的 。
胡慶剛沒密碼自然過不去,只能重新找到一樓的一個墻角躲了起來,
直接被半個小時后趕來的法警控制住。
可能是胡慶剛拿的這把尖刀比較尖細,這4名法官都經醫生救助轉危為安。
雖然胡慶剛有殺人的主觀故意性,他的行為也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但畢竟現在四人均轉危為安。
所以胡慶剛又屬于故意殺人的未遂犯。綜合上述種種因素,法院最后判處胡慶剛11年有期徒刑。
而4名法官考慮到胡慶剛的處境,選擇放棄自己的民事賠償,同時也簽了諒解書。
事后有關記者也聯系到了車間主任程志宏,他表示胡志剛提供的復印件上面的簽名是自己的親筆簽名,但是自己在上班期間經常為員工簽考勤證明。
對于給胡慶剛簽考勤證明這件事情已經沒有印象了,而且對于胡慶剛是否在方鼎公司上班也記不清了,而且自己已經離開了這個公司。
其實胡慶剛的案子很簡單。他主要就是想證明自己和十堰市方鼎汽車車身公司有勞動關系,說白了就是要讓大家承認他是這家單位的員工。
打官司得靠證據,而且得按規矩來。民事訴訟的規矩是“誰主張誰舉證”,也就是說,你要證明什么,就得拿出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說法。
在胡慶剛這個案子里,證明勞動關系最直接的證據就是勞動合同,可惜他和公司沒簽。
現實中很多單位都不跟員工簽合同,但沒合同就一定沒法證明勞動關系嗎?也不是。
以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個規定,就算沒書面合同,工資表、考勤記錄、社保繳費記錄、工友的證言這些都能當證據。
從公開的判決來看,胡慶剛提交了考勤表、請假條和一些書面材料,但為啥這些證據沒被法院認可呢?
這里得說說證據的“采信”規則。首先,證據最好是原件,或者能和原件核對上的復印件。
如果只是復印件,對方公司又不承認,法院就很難采納。胡慶剛交的這些都是復印件,方鼎公司不認,法院自然沒法用。
有人可能會問:他不是還提交了工資流水和工作服嗎?這倆是原件啊,為啥也沒被認可。
問題出在“關聯性”上。工資流水里的開戶信息是一串代碼,沒法直接證明這是方鼎公司發的工資;
一件工作服單獨擺著,也沒法證明就是他上班時穿的。法律上,證據得能清楚證明和你要證明的事有關系才行。
這么看下來,胡慶剛可能沒弄明白打官司的規則,證據準備得不夠專業,敗訴也就不奇怪了。要是他當時證據更充分,說不定結果就不一樣了。
不過勞動者打官司確實有難處,很多關鍵證據都在單位手里。這時候法官其實可以調整一下舉證責任。
比如胡慶剛交了工資流水,法官可以讓公司拿出開戶資料來對質,兩邊一核對,是不是公司發的工資一下就清楚了。有時候一個小細節處理好了,可能就能避免悲劇發生。
事情已經發生了,說假設也沒用,但這個案子給我們提了個醒:一方面,法官判案得更負責、更細致;
另一方面,打官司真的是個專業活,有時候一個詞、一個標點符號都可能影響結果。所以專業的事還是交給專業的人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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