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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按份共有產權房,一份自書遺囑,在親人離世后,瞬間點燃了家庭內部的繼承戰火。當遺囑繼承遇上法定繼承的爭議,法院又會如何裁決?今天帶大家走進這起充滿波折的房產繼承糾紛案。
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陽
被告:趙強、趙剛
其他相關人:趙峰(被繼承人),曾與前妻林芳結婚,育有趙陽;趙峰母親為孫玉蘭;孫玉蘭與趙大海育有趙強、趙軍(已故)、趙剛、趙峰、趙勇;趙軍之子為趙昊;趙勇表示支持趙陽訴求 。
(二)案件背景
2008 年,趙峰與甲公司、乙中心簽訂《搬遷居民定向安置購房合同(按份共有產權)》,獲得一號房屋 56% 的產權份額,乙中心持有 44% 份額。2011 年,三方又簽訂補充合同明確房屋樓號。2020 年 1 月 12 日,趙峰立下自書遺囑,表明去世后一號房屋歸趙陽繼承。同年 4 月 2 日,趙峰離世。2022 年,趙峰母親孫玉蘭也不幸去世。趙陽依據遺囑起訴,要求繼承父親趙峰在一號房屋中的 56% 產權份額,卻遭到趙強、趙剛反對,雙方對簿公堂 。
爭議焦點
趙峰所立自書遺囑是否有效?
原告趙陽主張:遺囑由趙峰親筆書寫,符合自書遺囑形式要件,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應合法有效。
被告趙強、趙剛主張:不認可遺囑真實性,要求對遺囑筆跡進行鑒定,若遺囑無效,則應按法定繼承分割趙峰遺產 。
一號房屋 56% 產權份額應如何繼承?
原告趙陽主張:按照遺囑,一號房屋 56% 產權份額應由自己繼承。
被告趙強、趙剛主張:若遺囑無效,趙峰的遺產應在法定繼承人中分配,自己盡到了贍養義務,應多分遺產 。
未進行所有權登記的房屋如何處理?
法律關鍵:房屋未登記所有權,法院需確定繼承人對購房合同中權利義務的承繼問題 。
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認定:形式合規,真實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書遺囑需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趙峰的遺囑滿足上述全部形式要件,雖然趙強、趙剛申請筆跡鑒定,但鑒定機關因樣本條件不足終止鑒定,無法推翻遺囑真實性。且無證據表明趙峰立遺囑時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等情況,因此法院認定遺囑合法有效。
(二)房產繼承規則:遺囑優先,合同承繼
由于遺囑有效,應優先按照遺囑繼承。但一號房屋因未完成所有權登記,尚不具備直接繼承產權的條件。依據法律規定,法院判定趙峰在購房合同及補充合同中作為乙方的權利與義務,由趙陽承繼。這意味著趙陽雖暫未直接獲得房屋產權,但取得了父親在購房合同中的相應權益,待房屋完成登記后,可進一步主張權利。
(三)法定繼承主張: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趙強、趙剛提出按法定繼承分割遺產,因遺囑有效,該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同時,二人雖稱自己盡到贍養義務應多分遺產,但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法院難以支持。
裁判結果
趙峰與甲公司、乙中心簽訂的《搬遷居民定向安置購房合同(按份共有產權)》中乙方的權利、義務,由趙陽承繼;
趙峰與甲公司、乙中心簽訂的《風貌保護工程搬遷居民定向安置購房補充合同(按份共有產權)》中乙方的權利、義務,由趙陽承繼;
駁回趙陽其他訴訟請求;
駁回趙強、趙剛的訴訟主張 。
案件啟示
(一)遺囑訂立要規范,避免爭議留隱患
訂立遺囑時,務必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形式,自書遺囑要親自書寫、簽名并注明日期。條件允許時,可通過錄音錄像、公證等方式留存證據,增強遺囑可信度,減少家庭糾紛。
(二)未登記房產繼承,關注合同權益承繼
對于尚未完成所有權登記的房產,繼承人無法直接繼承產權,但可依據法律規定承繼被繼承人在購房合同中的權利與義務。遇到此類情況,及時咨詢專業人士,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三)主張權利靠證據,贍養多分需證明
在繼承糾紛中,若主張因盡到贍養義務而多分遺產,需提供充分證據,如醫療費用支付記錄、日常照料記錄等。缺乏證據支撐的主張,難以得到法院認可。
這場家庭繼承大戰,最終以法院對遺囑效力的認定和合同權益的分配落下帷幕。它警示我們,提前做好財產規劃,用法律武器守護家庭,才能避免親人之間因遺產對簿公堂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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