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圖片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今天看到這樣一條法治新聞。
2024年8月,河北容城縣,一名父親帶兒子跟團騎行時,男孩不慎摔倒,遭對向行駛汽車碾壓,男孩經搶救無效身亡。司機姜某某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此事被曝光后,引發廣泛關注。
2025年4月12日,河北省容城縣人民檢察院就姜某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一案舉行了不公開聽證會,并于4月20日最終對姜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很多人都對此案的處理結果感到歡欣鼓舞,認為這是一次法治的勝利。
我不這樣認為。
要知道,根據《刑事訴訟法》,我國的不起訴有四種: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針對未成年人)。
其中針對成年人的有三種,分別為:
1、法定不起訴,也叫絕對不起訴,即《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七種情形,具體包括:(1)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5)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7)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具體到本案,那就是認定司機的行為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2、相對不起訴,也叫酌定不起訴,即《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
如果具體到本案,那就是認定司機的行為構成 “過失致人死亡罪”,但情節輕微,不需要起訴。
3、存疑不起訴,即《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的“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如果具體到本案,那就是認定司機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證據不足。
整個網上,有沒有說明人民檢察院做出的到底是哪一種不起訴嗎?
司機的辯護律師貼出來的《不起訴決定書》的第二頁,也就是明確說明具體做出的是什么類型的不起訴,有人見過嗎?
為什么沒有第二頁?
為什么沒有任何人來說明到底是什么類型的不起訴?、
你們想過這個問題嗎?
先說一下我對這起案件的觀點:
駕駛員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人民檢察院應該旗幟鮮明地做出絕對不起訴。
具體理由我在案發時就曾經專門寫過一篇文章,這里就不再贅述了,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這里。
但是,從目前的情形來看,我很遺憾地感覺,人民檢察院應該做出的是酌定不起訴,也就是認為駕駛員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
理由是:
1、如果是法定不起訴,相當于是一次成功的無罪辯護,辯護律師一定已經大作宣傳,絕不可能像現在這樣含含糊糊,無聲無息。
2、存疑不起訴的可能性不大,因為本案基本事實清楚,不大可能會有什么查不明白的事情,存在爭議的不是事實問題,而是定性問題。
3、酌定不起訴的可能性很大,因為據網上消息,駕駛員已經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這里的措辭,有兩點值得關注。首先,是把孩子的家屬稱為“被害人”家屬,如果無罪的話,也就不存在被害人,能稱之為“被害人”,那還是認為構成是犯罪的;其次,取得諒解也一般是做出酌定不起訴的條件。
所以說,我判斷,人民檢察院做出的絕對是“酌定不起訴”。
這是法治的勝利嗎?
我不認為是。
我認為這是和稀泥的勝利。
如果是犯罪,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嚴重結果,無論是否取得家屬諒解,都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是犯罪,那就光明正大地做出“絕對不起訴”決定。
這種含含糊糊的“不起訴”,恐怕說不上是法治的勝利。
“立案也立案了,關也關了,無罪是不可能無罪的,繼續起訴到法院就是讓法院為難,還要成為輿論熱點,還不如現在就做個了結,你既然賠錢得到受害人家屬的諒解,那我就寬宏大量放了你吧! ”
要怪,就怪當時的公安機關,立案、刑拘決定做的太倉促,引起輿論熱議后,又硬著脖子不肯撤案,繼續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接過這個燙手山芋后,只能做出這樣一個“騎墻”式的酌定不起訴決定。
司法部門獲得了雙贏,立案的時候贏一次,酌定不起訴的時候又贏了一次。
稀里糊涂的網民們,還在為“不起訴決定”歡呼鼓舞,仿佛看到了法治的曙光。
不管怎么說,還是祝賀駕駛員獲得自由。
法治的進步,可以慢慢來。
日拱一卒,千秋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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