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丈夫離世留下近千萬遺產,妻子和公婆卻因分割問題對簿公堂!銀行存款、理財、房產、保險金…… 每一項財產都成了雙方爭奪的焦點。這場關乎親情與利益的遺產糾紛,法院最終會如何裁決?又給我們帶來哪些啟示?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 1:陳海山(死者父親)
原告 2:林秀蘭(死者母親)
被告:蘇婉清(死者妻子)
關鍵關系:死者陳遠因病離世,未立遺囑。陳海山、林秀蘭作為父母,蘇婉清作為配偶,三方就陳遠的遺產分割產生爭議,兩位老人將兒媳蘇婉清告上法庭。
(二)案件背景
2013 年 9 月,陳遠與蘇婉清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2 年 8 月,陳遠因病不幸去世。陳遠離世后,其父母與妻子多次協商遺產分割事宜,卻始終無法達成一致,矛盾逐漸激化。
兩位老人認為,兒媳蘇婉清在陳遠去世后,存在惡意轉移遺產的行為,不僅將陳遠名下的理財贖回并轉入自己賬戶,還在陳遠生前未盡到照顧義務,住院時阻撓治療,去世后甚至騷擾要挾老人,因此要求在分割遺產時適當多分,讓蘇婉清少分或不分。
而蘇婉清則辯稱,自己與陳遠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盡到了扶養義務,轉移存款只是為防止保險費自動扣款,并非惡意轉移。同時,她指出部分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或自己的個人財產,不應全部作為遺產分割,且遺產分配應遵循均等原則。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最終訴至法院。
二、爭議焦點
遺產范圍如何界定:陳遠名下的銀行存款、理財、公積金、保險理賠款等,以及蘇婉清名下的部分財產,哪些屬于陳遠的遺產?
遺產分割比例怎樣確定:二原告主張蘇婉清存在過錯應少分,蘇婉清要求均等分割,法院該如何認定?
債務扣除是否合理:二原告提出扣除陳遠的個人債務本息,該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三、案件分析
(一)遺產范圍的法律認定
法院依據《民法典》規定,對各項財產逐一審查: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陳遠和蘇婉清婚姻存續期間的收入,如公積金、部分銀行存款等,先分出一半歸蘇婉清所有,剩余一半作為陳遠的遺產 。例如,陳遠的公積金賬戶余額 476506.32 元,扣除蘇婉清個人所有的 238248.16 元后,其余 238258.16 元才是遺產。
個人財產認定:陳遠婚前的財產,像婚前開設的銀行賬戶存款、婚前購買的一號房屋等,均屬于其個人遺產 。保險理賠款中,明確指定受益人的部分不屬于遺產,未指定或受益人不明的才作為遺產處理。
蘇婉清名下財產:蘇婉清名下與陳遠有關的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同樣先分割出一半作為陳遠的遺產。但蘇婉清婚前財產、陳遠去世后其個人獲得的收入等,不屬于陳遠遺產。
(二)遺產分割比例的考量
雖然二原告指控蘇婉清轉移遺產、未盡照顧義務,但法院認為,蘇婉清將理財轉賬主要是繼續理財行為,未構成隱匿;而二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蘇婉清存在重大過錯。不過,考慮到兩位老人年事已高,失去兒子后生活更需保障,法院依據法律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適當照顧” 的原則,在分割遺產時適當向二原告傾斜。
(三)債務扣除的審查
對于二原告主張的陳遠個人債務,除了一號房屋剩余房貸有明確依據外,其他債務缺乏證據支持,法院不予認定 。房貸作為陳遠的消極遺產,由繼承房屋的繼承人依法承擔償還義務。
四、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
存款與理財分割:陳遠名下多個銀行賬戶存款,按比例由二原告繼承;蘇婉清名下用陳遠遺產購買的理財產品部分,需支付二原告各 145 萬元 。
房產與車輛分配:一號房屋由二原告繼承,二人共同償還剩余房貸,并向蘇婉清支付折價補償款 68萬元;車輛一半歸蘇婉清個人,另一半由蘇婉清繼承 。
其他財產處理:公積金、企業年金、社會保險金等按份額分割;蘇婉清需支付二原告喪葬費和墓地費 。
五、案件啟示
(一)提前規劃遺產,避免糾紛
通過訂立遺囑,明確遺產分配方式和比例,可有效減少親屬間的矛盾。尤其是涉及大額財產、復雜家庭關系時,遺囑能讓身后事處理更清晰 。
(二)保存財產證據,維護權益
日常生活中,注意保留財產來源、歸屬的相關憑證,如購房合同、銀行流水、保險合同等。一旦發生糾紛,完整的證據鏈是維權的關鍵 。
(三)理解法律規定,理性維權
遺產分割遵循法定規則,親屬間應理性看待,避免情緒化沖突。對判決結果有異議,可通過合法途徑解決,而非激化矛盾 。
這場遺產糾紛中,沒有真正的贏家。原本親密的家人因利益紛爭對簿公堂,令人唏噓。希望大家都能從案例中吸取教訓,提前規劃、理性處理,守護好親情與財產。你對這類遺產糾紛怎么看?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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