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原告:周慧(妻子)
被告 1:趙陽(大兒子,長期居住國外)
被告 2:趙婷(小女兒)
關鍵關系:周慧與丈夫趙剛育有趙陽、趙婷。趙剛去世后未留遺囑,周慧起訴要求分割遺產,趙陽、趙婷各執一詞,三方對簿公堂。
(二)案件背景
趙剛于 2018 年 1 月 30 日離世,生前未立遺囑 。他與周慧育有一兒一女,夫妻二人名下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的一號房屋,還有 1000 克紙黃金等財產 。周慧認為自己年事已高、生活困難,應多分遺產;趙婷盡到主要贍養義務,也該多分;趙陽長期在國外,未盡贍養義務,還欠父親 15 萬元,應少分或不分 。
趙陽卻表示,自己雖在國外,但每年多次回國照顧父親,盡到了贍養義務,遺產應依法均分 。他還提出,周慧和趙婷從父親賬戶支取的錢、父親的喪葬費和撫恤金等都應納入分割范圍,自己當年的借款也已過訴訟時效,不應從遺產中扣除。趙婷則選擇放棄繼承,將份額給母親周慧,并堅稱自己對父親照顧有加,趙陽沒盡到責任 。一場圍繞遺產分割的家庭大戰就此爆發。
二、爭議焦點
遺產如何分割:周慧主張自己和趙婷多分,趙陽少分;趙陽要求均分,還想分割更多財產。到底怎么分才合理?
贍養義務認定:趙婷和趙陽誰對父親盡的贍養義務更多?這會如何影響遺產分配?
借款是否扣除:趙陽 2005 年向父親借的15 萬元,該不該從他繼承的遺產里扣除?訴訟時效過了又該怎么辦?
三、案件分析
(一)遺產范圍界定:明確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遺產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先分一半給配偶,剩下的才是遺產 。一號房屋、存款、紙黃金等,都是趙剛和周慧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歸周慧,另一半作為趙剛的遺產,由周慧、趙陽、趙婷法定繼承。趙剛的喪葬費和撫恤金雖不屬于遺產,但發放到其賬戶后,也需合理處理 。
(二)贍養義務考量:證據決定分配比例
趙婷拿出父親的住院病歷、手術材料、護工收據等,證明自己照顧父親的辛勞 ;趙陽則用聊天記錄、出入境記錄、證人證言,試圖說明自己也盡到了責任。法院綜合判斷,認定趙婷盡了較多贍養義務,趙陽因長期在國外,實際照顧較少,所以趙婷可適當多分,趙陽應少分 。
(三)借款糾紛判定:證據不足難獲支持
周慧的借條能證明趙陽借款事實,但趙陽稱父親已免除債務,周慧無法反駁 。趙陽提供的轉賬記錄不能證明是還款,且借款已過訴訟時效,周慧也無相反證據。因此,法院不支持從趙陽繼承份額中扣除借款 。
四、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房屋歸屬:一號房屋由周慧繼承 7/8 份額,趙陽繼承 1/8 份額 。
存款分配:相關銀行賬戶存款歸周慧所有,周慧向趙陽支付 4285.82 元 。
五、案件啟示
(一)提前立遺囑,避免家庭紛爭
提前訂立遺囑,能清楚寫明遺產分配方式,避免家人因利益反目。尤其是財產較多、家庭關系復雜時,遺囑就是 “定海神針” 。
(二)贍養義務要盡到,遺產分配有影響
平時對老人多關心、多照顧,不僅是道德要求,在遺產分配時也可能更有利。保留好照顧老人的證據,關鍵時刻能派上用場 。
(三)借款往來留憑證,法律時效要牢記
借錢時寫好借條,注明還款時間;還款時保留轉賬記錄、收條等。超過訴訟時效,債權可能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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