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案件聚焦,許老太太的父母、老伴、孩子都先于她過世。2015年老人過世后,居委認定其生前為孤老。許老太太留下了一套位于徐匯區的房產,如今市價約300萬,由許老太太老伴的侄子徐先生居住使用。這套房子為許老太太獨有,按理說沒有繼承人的話,房子就是無人繼承的遺產,該收歸國有,用于公益事業。
但近日家住徐匯的沈女士把徐先生告了,稱自己是許老太太的干女兒,在老人生前對她進行過贍養,按照法律規定,可以酌分遺產。對此,徐先生不服,他表示自己才是給嬸嬸養老送終的人。
兩個人要打官司,法院卻沒法直接立案,因為他們都不是許老太太的法定繼承人。根據民法典規定,無人繼承遺產,應當由民政局或村委會擔當遺產管理人。法院指定了徐匯民政局為許老太太的遺產管理人,之后再來打官司。
在走訪中,鄰居突然告訴法官,許老太太有個失散多年的親弟弟。早年,許老太太的父母帶著兒子前往香港生活,再也沒有回過上海,而許老太太則被留在上海親戚家。按照推算,許老太太的弟弟年近九旬,如果他健在,就是許老太太的法定繼承人,也是法定的遺產管理人。但一旦據此撤銷民政部門遺產管理人的身份,之后又無法找到這個弟弟的話,繼承案就會陷入僵局難以執行。
了解事情的特殊性,也為了避免空判,方便后續執行,徐匯法院并未撤銷指定,依然由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
法院審理后認為,沈女士稱是許老太太干女兒,但沒有充分證據能夠證明扶養過許老太太,所以不能支持她要求繼承老人遺產的主張。 而侄子徐先生有多位證人證明他多年照顧許老太太,為她養老送終,因此判決由被告徐先生繼承許老太太的房子,并將30萬的折價款交付給許老太太的弟弟。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被繼承人沒有有效遺囑的適用《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繼承,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若鄰居有證據證明扶養了老人,是有可能獲得老人的房子的。具體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存在遺贈扶養協議:若老人與鄰居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鄰居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那么鄰居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在老人去世后可依約獲得房子。
二是未簽訂協議但扶養較多:即便沒有遺贈扶養協議,根據《民法典》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所以若鄰居對老人扶養較多,比如長期照顧生活起居、提供經濟幫助等,即使沒有遺囑,也可先與繼承人協商分遺產,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法院會根據扶養情況、遺產狀況等因素判定鄰居是否能分得適當份額的房產。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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