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份二十多年前的房屋買賣協議,引發了一場房產糾紛。賣房人矢口否認協議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買房人則堅稱協議合法有效。那么,這份協議到底該何去何從?法院的判決,為我們揭開了真相。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陸明(買房人)
被告:周偉(賣房人)
關鍵關系:陸明與周偉于 1997 年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多年后陸明起訴要求確認協議有效,周偉持反對意見,雙方對簿公堂。
(二)案件背景
1997 年 6 月 15 日,陸明與周偉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約定將周偉名下位于通州區宋莊鎮 X 號(一號院)內的正房五間、廂房兩間、棚子三間及門樓院墻,以 17000 元的價格賣給陸明 。協議簽訂后,陸明支付房款,周偉妻子劉某交付鑰匙,陸明一家入住一號院,并對房屋進行了改建和擴建。
然而多年后,周偉卻對協議提出質疑,稱自己從未見過這份協議,協議簽訂時自己不在場,是陸明與自己孩子簽訂的,且協議時間、地點等存在問題,認為協議無效。陸明為維護自身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協議合法有效。
二、爭議焦點
1997 年 6 月 15 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否真實存在?
即使協議存在,在周偉未親自簽名且不知情的情況下,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周偉稱房屋為婚前財產,妻子和孩子無權處分,這一理由能否否定協議的有效性?
三、案件分析
(一)協議真實性認定:多方證據佐證協議存在
陸明提交的房屋買賣協議上,有賣房人 “周偉”(由周偉之子周小偉代簽)、代筆人、大隊證明人簽名,還加蓋了村委會公章 。雖然周偉否認協議真實性,但法院通過與周偉妻子劉某電話聯系,劉某證實收到 17000 元房款,承認協議簽訂時自己在場,且讓兒子周小偉代周偉簽名 。此外,陸明在一號院居住二十多年并進行建設,周偉在此期間未提出過權利主張,這些事實都從側面印證了協議的真實性。
(二)協議效力判定:表見代理與默認行為奠定有效基礎
從法律角度看,簽訂協議時周小偉雖未成年,但他是受母親劉某指示代父親簽名。劉某作為周偉的妻子,陸明有理由相信她有代理權,這種情況符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代理行為有效。而且,陸明長期居住并改建房屋,周偉卻一直未提出異議,根據法律規定和常理推斷,可視為周偉對賣房行為的默認 。
(三)婚前財產處分爭議:不足以否定協議效力
周偉提出房屋是婚前財產,妻子和孩子無權處分,但這一理由并不能直接否定協議效力。在房屋買賣過程中,陸明基于對劉某行為的合理信賴完成交易,且已實際占有使用房屋多年。周偉內部的財產處分權問題,不能對抗善意的陸明,也不能成為協議無效的法定事由。
四、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確認原告陸明與被告周偉于 1997 年 6 月 15 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有效 。這一判決意味著陸明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五、案件啟示
(一)簽訂合同務必謹慎規范
簽訂重要合同,如房屋買賣協議時,當事人應盡量親自到場簽名確認,避免代簽等可能引發爭議的情況。若需他人代簽,務必有明確的授權手續。
(二)保留證據至關重要
交易過程中的各種憑證,如合同、付款記錄、交付憑證等,都要妥善保存。這些證據在發生糾紛時,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 。就像本案中,陸明憑借協議及多年居住、改建的事實,有力地支撐了自己的主張。
(三)及時行使權利,避免權利沉睡
如果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應及時采取行動主張權利。周偉多年未對房屋買賣提出異議,最終導致法院認定其默認賣房行為,這也提醒大家,不要讓自己的權利“沉睡” 。
本案的判決不僅維護了當事人陸明的合法權益,也為類似的房屋買賣糾紛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參考,同時還折射出法治社會中契約精神的重要性,彰顯了法律在平衡各方利益、維護社會交易秩序方面的關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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