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記者 魏廣寶 通訊員 孟楠 胡東楷/文圖
近年來,在人才競爭激烈的大環境下,“考研熱”悄然升溫,各大培訓機構為了吸引考生報名,紛紛打出承諾報名費“不過包退”的旗號。但在實際中,一些考生未通過考試,在要求培訓機構退費時卻遇到了困難。面對培訓機構的格式條款,法院應該如何判決?近日,南陽市臥龍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件。
2022年10月29日,方某與某文化教育有限公司簽訂了《協議書》,其中約定:所報課程為考研輔導課程,課程培訓費用為89000元;如方某在初試、復試、調劑未通過的情況下,某文化教育有限公司應全額退款(除學習資料3000元)。簽訂協議后,方某向某文化教育有限公司支付了89000元課程培訓費,后該公司為方某提供了相應的課程培訓業務。因方某2022、2023年考試均未通過,便多次與某文化教育有限公司溝通要求返還培訓費用,但經方某多次催要,某文化教育有限公司至今未返還任何費用。方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某文化教育有限公司退還86000元培訓費。
某文化教育有限公司法人辯稱,有相關證據證明,在2022年時,因方某在備考期間不按照指導老師的要求按時完成學習計劃而未能通過考試。按照約定,在2023年對方某提供了免費的報考指導、學習輔導等服務,但方某在學習期間依然未按照學習輔導計劃完成相應的學習,導致方某2023年也未能通過考試。在2022年和2023年備考期間,公司派有專業老師多對一對方某報考學校、專業選擇、制定學習計劃、督促完成學習計劃提供咨詢、規劃、輔導等服務,已經全部履行了協議書約定的義務。而方某并未遵守、執行指導老師每周布置的學習計劃,并且因為個人原因對于指導老師布置的學習未予以及時反饋、完成。兩次考試均未通過方某應負全部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方某與被告某文化教育有限公司簽訂的《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受合同約束并按合同約定履行權利義務。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協議書》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條款,《協議書》中約定“乙方(即原告), 應當按照輔導老師的要求,認真預習和復習,認真執行輔導計劃,及時完成輔導老師布置的作業并熟記考前資料,因乙方原因導致教學效果無法保證的,由乙方負責且不退款。”表述不明確、不具體,且被告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原告注意,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原告未通過考試原因很多,被告也盡到部分義務。綜上,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培訓費用50000元,雙方均未上訴。
如今,在種類繁多的教育培訓市場上,大多數學員并未簽訂紙質的合同,即使有,培訓機構也往往會采用格式條款,而其中的退費約定也會對消費者的權利作出嚴格限制。因此,廣大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務必謹慎細致,要詳細了解課程內容、報名條件、收費標準、退費條件及期限等重要信息,仔細審查協議內容與宣傳、口頭承諾是否一致,退費條件是否明確以及相應的退費周期,對有不合理加重本方責任的條款,可要求對方進行解釋說明或者協商調整該條款,確保協議內容符合雙方實際需求和利益。同時保留好收據、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錄音等相關證據,方便后續產生爭議時,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于教育培訓機構而言,也應規范自身經營,在制訂合同時遵循公平原則,為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樹立自身的品牌口碑。
【編審:趙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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