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0日,江西省廬山市人民檢察院發布文章《教育引導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稱:“今年以來,該院加大認罪認罰工作力度,適用率穩步提高,由2024年度的87.84%提升至100%……”
文章發布以后,引起法律圈熱議。我個人的感覺是,這個100%過于絕對,不符合事物存在及發展規律。我不知道廬山市檢察院的數據統計基數是多少,我能想到的是,如果該院今年辦案數量在10件以內或類似這樣的小基數,100%還是有可能的,基數大了肯定不行。
認罪認罰制度設立的初衷是好的,比如節約司法資源、提升司法效率等,但在司法實踐中,因其實施過程的異化,一些冤錯案件中基本都有認罪認罰的影子,導致該制度被廣為反對和詬病。
我辦理過一起藥劑師受賄案,由監委以涉嫌受賄調查,大家懂的,在強大的“教育”之下,當事人認罪認罰,一審被判處10年。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結果檢察院以“上訴即違反認罪認罰”為由提起抗訴。看到沒?還能這么玩兒。沒有任何法律規定,認罪認罰的案件不能上訴,也沒有任何法律規定,上訴就是對認罪認罰的違反,但,辦案機關就這么搞了,上哪兒說理去?當然,此案經過艱苦努力,檢察院撤回抗訴,二審改判,降低一半刑期。
同樣我辦理的另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指控當事人的多起事實,一審當事人僅對部分事實認罪認罰,結果導致全案不認定“認罪認罰”。這也是認罪認罰制度相當沒人性的地方,有點“司法強迫交易”的意思了。涉及多起事實的,應當允許當時對部分事實認罪認罰,并對該部分事實進行從寬處理,但司法實踐是,就不,就逼著你全認!因為孩子還小,老婆沒工作,為了早點出去,二審中,當事人不得不“認罪認罰”,但是更奇葩的現象出現了。二審中,我仍然對部分事實做無罪辯護,法官聽完我的意見后,問當事人:你認可你律師的辯護意見么?你要想好啊,這關系到你的認罪認罰。看到了么?這就是認罪認罰在有些人手里的玩法!當即我向法官提出反對!后,該案二審改判,刑期降低一半。
回到廬山檢察院的文章,從表述可以看出,他們把“認罪認罰率”的提升當作成績進行炫耀。這反映出,司法實踐仍然受到各種指標考評、考核的影響和制約。
司法的過程,唯一的依據是證據和法律,結果是什么就是什么,能有多少認罪認罰由案件客觀情況決定,你非得加上個考核指標,與評先評優乃至個人的升遷掛鉤,這就對認罪認罰的適用過程強行加入了主觀因素,逼迫辦案人為了“不落后”、為了“爭先創優”、為了“升遷”,而積極主動地“做工作”讓當事人認罪認罰,這種“做工作”包含范圍挺廣,好點的是反復勸說,差點的就用家人威脅,五花八門,這樣的認罪認罰能自愿、真實才怪,這種案子不冤錯才怪!
用指標考核的方式調控司法,是行政思維對司法過程的干預,根本上是無視客觀的主觀妄為,和“放衛星”是一個道理,但為害更甚,動搖的是社會法治和穩定的根基,這種無知的理念和行為必須根除!好在最高檢已經開始對以前的錯誤進行糾正,我們拭目以待吧。
所以,我們反對的可能不是認罪認罰制度本身,我們反對的應當是一種權大于法的無知理念和落后習慣。
作者:安志軍律師,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刑事業務中心副主任,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碩士研究生校外導師 專業領域:專注于職務犯罪、經濟犯罪刑事辯護。TEL&VX:13911270115.加V注明身份、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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