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制度是關于自然人死亡后財富傳承的基本制度。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個人和家庭擁有的財產日益增多,因繼承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民法典繼承編主要調整因繼承產生的民事關系,由四章組成,分別是一般規定、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遺產的處理,共45條。根據我國社會家庭結構、繼承觀念等方面的發展變化,民法典繼承編在繼承法的基礎上,修改完善了繼承制度,如將法定繼承人的范圍適當擴大到三代旁系血親、取消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完善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制度等,以滿足人民群眾處理遺產的現實需要。
有錄音遺囑,為何還要適用法定繼承?
姚雯/漫畫
“房產證今天辦好了,我心中的石頭落了地。”日前,四川省蓬安縣檢察院檢察官接到一起繼承糾紛案的當事人何女士打來的電話。從訴訟到申請檢察監督,祖孫三代之間的關系曾經因為遺產分配越鬧越僵,而這場糾紛還要從一份錄音遺囑說起。
2022年11月,何女士的父親老何因病去世,留下房屋三套、銀行存款等遺產若干。住院治療期間,老何在意識尚清醒時口頭交代了財產分配意愿,并由何女士錄音:三套房屋分別由再婚妻子許女士、母親程女士、女兒何女士各繼承一套,程女士、何女士另各繼承10萬元現金。老何去世后,何女士主張按照父親生前口頭遺囑錄音內容分割遺產,但何女士的繼母許女士、祖母程女士均認為老何沒有書寫正式遺囑,且錄音時除老何外,只有何女士和許女士兩個人在場,沒有其他見證人,對錄音遺囑不予認可,遂訴至法院,要求按法律規定分配遺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1137條、第1140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繼承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因老何在交代遺囑時,在場錄音的何女士和許女士均為繼承人,故該錄音不滿足錄音遺囑的構成要件,無法律效力,老何的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2023年5月,法院作出判決,老何的三套房產中,一套婚前個人所有已辦理產權的房屋由三名繼承人各分得三分之一份額;未辦理產權登記的商品房及農村自建房各一套,待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后,如當事人仍有爭議,可另行提起訴訟。銀行存款、公積金賬戶余額等財產,按夫妻共同財產區分后,予以平等分割。
“父親臨終前明明有錄音交代遺囑,為什么不能按他的意愿分配?”一審判決生效后,何女士不服,認為法院的判決忽略了老何的錄音這一重要證據,不尊重被繼承人生前意愿,且對老何的遺產范圍認定不當,未依法對未辦理產權的商品房及農村自建房進行分割繼承,損害了自己的合法繼承權。2023年10月,何女士向法院申請再審,但被駁回。
2023年11月,何女士向蓬安縣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依法受理案件后,承辦檢察官隨即圍繞老何的婚前公積金是否屬于個人遺產、未確權房產能否納入遺產分割以及錄音證據的法律效力三個爭議點進行審查。
經全面審查、厘清案件脈絡,檢察機關認為老何立遺囑時并無危急情形,錄音因缺乏見證人、未記載時間等要素確屬無效,應適用法定繼承;民法典第1122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未辦理產權登記的商品房,無法確定為遺產,故原審對案涉兩套無產權登記的房屋未作處理并無不當。同時,檢察機關發現原審判決中將老何的銀行存款和公積金余額分出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后平分給三名繼承人,但未將老何的婚前公積金列入遺產范圍,且對現金計算錯誤。2024年3月,蓬安縣檢察院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監督意見,通過裁定方式對案涉公積金余額認定及現金遺產的分配進行了糾正。
然而,何女士、程女士、許女士三人對房產的處理仍存在較大爭議,均要求對案涉三處爭議房產進行分割。為了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承辦檢察官對案涉遺產逐一進行梳理計算,在尊重老何臨終意愿,并結合各繼承人預期的基礎上提出方案;聯合法院多次采取“背對背溝通+面對面協商”的模式召開調解會,向當事人釋法說理,幫助他們紓解矛盾打開心結。
最終,何女士、程女士、許女士三人達成和解協議,約定老何已辦理產權的房屋由何女士繼承,何女士為此向程女士、許女士支付相應款項;未辦理產權登記的農村自建房由三人共同對外出售,售出價款按一定比例分配;未辦理產權登記的商品房由許女士繼承,許女士為此向何女士、程女士支付相應款項,銀行存款及公積金余額的分配以法院再審裁定為準。今年3月,各方當事人按照協議內容協助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給付現金,這起一波三折的繼承糾紛畫上了句號。
●檢察官說法
以形式要件保護遺囑的真實性
相較于書面遺囑和危急情況下的口頭遺囑,錄音錄像遺囑更具穩定性,可以避免記憶偏差,也能夠便利被繼承人表達意愿。為了確保遺囑內容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137條對錄音錄像遺囑作出明確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同時,民法典第1140條還明確,繼承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本案中,老何雖留有錄音遺囑,但錄音不符合法定構成要件,因此沒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典第1154條的規定,在遺囑無效的情況下,老何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民法典對訂立遺囑的形式要件予以嚴格規定并非束縛被繼承人表達意愿的自由,而是要通過規范保障遺囑繼承的秩序和遺囑的真實性。一份經得起合法性檢驗的遺囑,才能在財產的繼承中真正體現被繼承人的情感寄托,讓遺產繼承成為維系親情的紐帶而非撕裂關系的利刃。
(四川省蓬安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何嘉琳)
借款人突然去世,欠下的債不是“無頭賬”
借款人突然死亡,債務該由誰承擔?是人死債消,還是父債子償?近日,河南省禹州市檢察院辦理了一起因債務人意外離世引發的繼承人債務糾紛案件。
邵某在妻子去世多年后,經人介紹認識了羅某,二人在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同居兩年多。其間,邵某因個人事由和生意資金周轉,向羅某借款9.5萬元,并出具借條兩張。2023年3月,邵某突發疾病死亡。邵某去世后,其子女以羅某所住房子是邵某生前所租為由,強行讓羅某搬離。羅某要求邵某的子女償還其父生前的債務,但遭到拒絕。
要債無果后,羅某將邵某子女訴至禹州市法院。2023年5月,法院審理后判決邵某子女在繼承邵某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羅某借款本金9.5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邵某子女遲遲不履行判決內容,羅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然而,法院的判決僅在形式上確認了羅某的債權,且邵某子女堅稱所繼承的邵某生前公司盈利模糊,其價值無法確認,導致這一判項缺乏執行力。法院只能凍結查封邵某子女名下的銀行賬戶、車輛,但羅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遲遲得不到清償。
2024年3月,邵某子女以“對父親的借款并不知情,不應償還父親所欠下的債務”為由向禹州市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受理案件后,承辦檢察官立即展開核查,認為邵某向羅某借款時出具的借條、轉賬憑證足以認定邵某與羅某之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邵某理應承擔還款責任。同時,根據民法典第1161條的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邵某死亡后,其子女作為法定繼承人,在庭審中均未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應當履行相關法律義務,其子女應償還邵某的債務,法院支持羅某的訴請并無不當。
通過調取卷宗并多次與當事人溝通交流,承辦檢察官了解到,羅某借給邵某的錢款來源于其前夫因車禍死亡賠付的賠償金,因未要回欠款,羅某被前夫的家人長期譴責,而邵某子女被法院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后生活亦多有不便。承辦檢察官還了解到,羅某與邵某子女曾長期共同生活、相處和睦。據此,該院認為案件有一定的和解基礎。
在承辦檢察官的多輪調解下,今年2月,羅某與邵某子女達成共識,羅某主動放棄部分債權及利息,邵某子女當場向羅某支付和解款項9萬元,并向禹州市檢察院提交撤回檢察監督申請,同日,羅某向法院提交撤回強制執行申請書。
●檢察官說法
繼承了遺產,理應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人死之后,債務會隨之消失嗎?民法典第1161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這一法律規定清晰地表明,債務并不會隨著被繼承人的死亡而消失,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還需一并繼承被繼承人的債務。
在本案中,作為邵某的法定繼承人,邵某子女未明示放棄繼承,因此在繼承邵某遺產的同時,理應一并繼承其債務。遺產繼承不是“免費的午餐”,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在取得財產權利的同時,也承受了財產義務。與此同時,債務清償也非“無底黑洞”,這一限定繼承原則在親情與利益間架起理性之橋——既不讓子女因血緣背負“終身債”,也不讓債權因死亡淪為“無頭賬”。法律有尺度,親情有溫度,理性處理方能兩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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