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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遺產繼承糾紛中,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往往成為關鍵。當身患重病的妹妹主張繼承父母全部房產,哥哥卻以公證遺囑要求按份額分配,這場家庭紛爭該如何在法律框架下得到解決?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小雨(妹妹,身患白血病)
被告 1:王大海(哥哥)
被告 2:王小妹(妹妹)
被告 3:王小強(弟弟,未出庭)
關鍵關系:四人系同胞兄妹,父母去世后留下位于通州區的一號房屋作為遺產。王小雨起訴要求繼承全部房產,王大海、王小妹應訴,王小強未參與答辯。
(二)案件背景
王建國與趙蘭育有王大海、王小雨、王小妹、王小強四個子女。趙蘭于 2011 年離世,王建國在 2020 年去世,生前未對遺產分配作更多安排。一號房屋屬于父母夫妻共同財產,成為兄妹間爭奪的焦點。王小雨以身患白血病、生活困難為由,要求繼承全部房產,并申請免除訴訟費。她稱此前因家庭和睦撤訴,后發現哥哥王大海持有父母遺囑,懷疑遺囑真實性,要求法院徹查。而王大海拿出父親 2011 年的公證遺囑,主張按遺囑繼承自己應得份額,王小妹表示尊重遺囑,由法院依法判決。
二、爭議焦點
遺囑效力認定:王小雨質疑公證遺囑真實性,認為父母生前排斥王大海,不可能將遺產留給他;王大海則憑借公證遺囑,主張其具有法律效力。
房產分配方式:王小雨要求獨自繼承全部房產;王大海堅持按公證遺囑執行;王小妹、王小強未明確反對遺囑,默認按法律規定分配。
訴訟費減免問題:王小雨以患病且經濟困難為由,申請免交訴訟費;被告方未對此明確表態。
三、案件分析
(一)房產性質與初始繼承
一號房屋作為王建國與趙蘭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各占二分之一份額。趙蘭去世后,其持有的二分之一份額作為遺產,由王建國和四個子女共同繼承,每人分得十分之一。此時,王建國擁有房屋十分之六份額,四個子女各占十分之一。
(二)遺囑效力判定
王大海提交的公證遺囑明確表明,王建國將自己的份額及繼承趙蘭的份額,在去世后交由王大海個人繼承。根據法律規定,公證遺囑由公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在各類遺囑形式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除非有充分相反證據,否則難以推翻。王小雨雖對遺囑真實性提出質疑,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反駁,因此該公證遺囑合法有效。
(三)繼承份額計算
王建國去世后,其十分之六的份額依據公證遺囑由王大海繼承。加上王大海原本從母親處繼承的十分之一,最終王大海獲得房屋十分之七份額;王小雨、王小妹、王小強則各自保留從母親處繼承的十分之一份額。至于王小雨申請免除訴訟費,法院未在判決中提及,需依據相關司法規定另行處理。
四、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號房屋由王小雨、王大海、王小妹、王小強繼承,王小雨繼承十分之一份額,王小妹繼承十分之一份額,王小強繼承十分之一份額,王大海繼承十分之七份額;
駁回王小雨的其他訴訟請求 。
這場因公證遺囑引發的房產繼承糾紛,最終以法律的裁決落下帷幕。
五、案件啟示
(一)重視遺囑規劃,善用公證形式
公證遺囑經過嚴格法定程序,效力穩定可靠。為避免身后遺產繼承糾紛,被繼承人應提前規劃,通過公證遺囑明確財產分配,保障意愿得以實現。
(二)主張權利需依證據,避免主觀臆斷
在對遺囑等關鍵證據提出質疑時,當事人需提供切實有效的證據,如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等。僅憑主觀猜測或情感表達,難以得到法律支持。
(三)理解法律規則,理性對待遺產分配
法律對遺產分配有明確規定,即便存在特殊情況,也需符合法定條件才能變更分配方式。繼承人應理性看待判決結果,避免因利益紛爭傷害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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