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岳麓區(qū)人民法院
聽聞有專治癌癥的特效產品
高價購入?yún)s使用無效
維權不成反遭拉黑
此時才驚覺竟是騙局一場
近日,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售賣“治癌產品”騙取他人錢財?shù)男淌掳讣?,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劉某剛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責令其退賠違法所得。
案 情 簡 介
2021年4月至2023年10月,劉某剛在沒有任何醫(yī)藥學背景及醫(yī)療從業(yè)經驗的情況下,為騙取癌癥病患及其家屬錢財,以自購或自制的元氣五寶、鈣離子粉末、植物抑菌液、草本植物清痘精華液等冒充“治癌產品”,并對外聲稱自己是“神醫(yī)”,吃其產品可以治好各種癌癥。
為促使“治癌產品”大賣,劉某剛利用癌癥病患及家屬求醫(yī)心切的心理,以楊某等癌癥病患為托,謊稱楊某等人服藥后全部痊愈,采取熟人介紹的方式,取得其他癌癥病患及其家屬的信任,累計從被害人江某等9人處騙得70余萬元。
“治癌產品”售出以后,劉某剛有時會通過微信對患者及家屬進行售后答疑,同時要求患者不去醫(yī)院就醫(yī),致使一些身患重病的病患及家屬陷入錯誤認識,延誤病情治療。
在猛然意識到被騙且被對方刪除微信好友以后,部分病患及家屬向公安機關報案。很快,劉某剛被抓獲到案。
現(xiàn)場搜查的“治癌”原液及相關產品
法 院 審 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剛無醫(yī)藥學背景、非醫(yī)藥學專業(yè)且從事的工作亦與醫(yī)藥學無關,卻向癌癥病患出售所謂能夠治愈癌癥的產品,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行為,且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
最終,法院根據(jù)劉某剛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劉某剛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 官 提 醒
承辦法官:陳志勝
健康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利用重大疾病患者求生意志實施犯罪,不僅侵害財產權益,更踐踏生命尊嚴。
身處信息爆炸的當下,一些病急亂投醫(yī)的人往往容易被各種虛構、夸大功效且奪人眼球的醫(yī)藥廣告蒙蔽,甚至輕信“神醫(yī)”“神藥”傳聞。但醫(yī)學是嚴謹?shù)目茖W,殊不知“神醫(yī)”也許不會醫(yī),“神藥”也許不是藥,其背后可能是犯罪分子為您精心編織的騙局。
面對重大疾病,患者及家屬都應當保持良好心態(tài),及時選擇正規(guī)醫(yī)療機構就診,切不可輕信非專業(yè)人員的治療建議,避免陷入“人財兩失”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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