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同樣的案情別人的案子勝訴,我的案子就敗訴呢?
接到個電話,說楊律師我看到你講的那個父母婚前花2400萬給兒子買房,結婚3個月離婚兒媳分走1500萬,然后父親起訴把1500萬要回來的案子,我的案子跟那個案子一樣,甚至比那個還過分,兒媳結婚一個月就離婚還分了房,可是我起訴一審二審都敗訴了!
我簡單問了一下案情,如果從老百姓的角度看兩件事確實相似度很高,但法律上案子最關鍵的地方不一樣。都是父母婚前給兒子買房,都是短時間離婚兒子把房產利益分給兒媳。但起訴方案不一樣,2400萬那案子,人家是依據買房時的借據主張民間借貸,雖然借款原本是婚前個人債務,但由于錢是用于購房,而房在離婚時夫妻兩人按共同財產給分了,女方拿走1500萬,所以法院才認定原來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據此判決女方在要獲益的1500萬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
而給我打電話的老人不是按民間借貸訴的,而是從所有權角度去追的,具體的資料我沒有研究,但是一聽這個明顯方案就不對。就算房款是父母出的,房子畢竟登記在兒子名下,不管敗家還是糊涂,他作為不動產所有人處置房產,父母是無權干涉的,除非提前埋伏筆,搞個抵押登記或借名買房手續之類的,否則法律上找不到干涉兒子處置房產的法律依據。
而那個花2400萬給兒子買房的案子,坦率地說那借條也許真是當年簽的,也許是事后補的,這種案情,法院能否認可借款的真實性確實是個關鍵問題。但是一旦法院認可借貸的真實性,基于女方從房子這無償拿走1500萬的事實,至少在法律上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是有充足法律依據的。
而類似的事情,如果沒有提前做后手,從所有權角度入手沒有合適的法律依據。換句話說,2400萬那個案子男方的父親大概率是有高人給指點了方案,不但情理上讓人覺得應該支持,更重要的是法律上能找到依據,最終能勝訴,情理和法理這兩者都能找到抓點,這很重要!
實際上,看起差不多的案子,判決結果不一樣很常見,原因很復雜。有的就是剛才分析的這種情況,看起來相似,但選擇訴訟方案和思路不同,從法律上甚至已經不是同一類案件了,判得不一樣很正常。
但即使差不多的案情、差不多的證據、差不多的訴訟方案,也同樣可能結果不一樣,造成這種不同的因素很多,有時客觀證據方面的細微不同,就會出現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的情況。有時不同當事人和律師的能力不同,不同法官對法律的理解和傾向不同,也都可能影響最終的結果。即使就是同一個案子,在案情和證據的不變情況下,二審還有完全推翻一審結果的。
從當事人的角度講,法官怎么理解怎么判決,不是當事人能掌握的,當事人應該把自己能做的事做好,在起訴前該收集的證據收集到位,選擇合適的律師,選擇可行的訴訟方案,先做到自己別犯錯誤,然后盡量爭取好的結果。如果選錯的訴訟方案,原本可能的勝訴機會可能就會喪失!
本文作者:北京楊文戰律師,第一屆北京網絡知名人士聯誼會理事,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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