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高速交警接到一起群眾舉報:一貨車駕駛人行駛過程中,隨意向高速公路上拋撒物品,險些釀成交通事故。
(視頻截圖)
根據群眾提供的視頻顯示, 閩 HA8977 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泉南高速三明往泉州方向 32 公里(省新服務區路段)行駛時隨手將飲料罐隨手拋出車外,導致后方車輛緊急避讓,險釀事故。
民警迅速鎖定違法車輛,依法傳喚駕駛人陳某到隊接受處理。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 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車窗拋物的具體危害
泉州高速交警提醒:高速公路拋灑物隱患大,極易引發交通事故。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提示各位駕乘人員,乘車或行車期間,請保持文明的交通安全習慣。
來源:泉州高速交警微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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