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如僧律師,稅務訴訟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
今天,有個網友加了我的微信,發了一篇判決書過來,想委托我幫她老公上訴。
我看完以后,無語啊,我自己就是一個律師,我是不贊成說同行壞話的,說同行壞話,不就是變相說自己壞話嗎?
但是,我真的覺得,這個案件真的是請了個律師來害自己。
同時,這個案件,屬于癌癥晚期了,找什么律師,都是無力回天了。
一、這個案件其實很簡單
一個公司接受了他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208萬多,公司老板自首,認罪認罰,進項轉出,補繳稅款,檢察院建議判處老板三年有期徒刑,緩刑四年,建議判處公司罰金25萬。
我看了一下開票方的供述與辯解,把貨物賣給了散戶,散戶不要發票,于是為了多賺一點,就把發票開給了這家公司,妥妥的出售富余票。
二、無罪辯護好,緩刑不見了
這是一家實體企業,老板確實符合判緩的條件,檢察院也建議判緩了,為什么開完庭就被收監了呢?
原來,在一審階段,這位老板,通過朋友介紹,委托一個律師為他辯護。
這位律師跟他說,你的行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啊,你是無罪的啊,理由是你抵扣的稅款,就是開票方繳納的稅款啊,你的行為沒有造成增值稅款損失,因此你無罪的。
這位老板一聽,原來我還可以無罪啊,就簽合同了。
我看了一下判決書的介紹,這位律師來自某北京大所,大名鼎鼎的北京大所,天子腳下的律師喜歡做無罪辯護,看來還真的有幾分可信。
根據我的理解,律師的辯護獨立于當事人,律師認為當事人無罪的,不影響當事人認罪認罰,不影響當事人判緩。這種騎墻式辯護,還是很常見的。
可是為什么就收監了呢?
判決書的說法是,這位老板在開庭過程中,改變了之前的說法,沒有如實供述了,自首情節取消了,認罪認罰情節也沒有了,檢察官把認罪認罰具結書給撤回了。看來,律師在為他做無罪辯護的時候,說的太嗨,把這位老板帶偏了。
我跟家屬說,法官的做法,好像有點不可思議啊,被告人翻供了,一般情況下,不是應該敲打他兩下嗎?
譬如,法官一般情況下會說:被告人某某某,法庭聽了你的辯解,發現你現在的說法跟在公安階段的說法不一致,如果法庭根據查明的事實,認為你現在的說法不成立的,你就沒有自首情節了,你就判不了緩刑了,你清楚了嗎?
家屬回答,法官說了,律師舉手抗議了,說庭審應該以事實為基礎,以法律為準繩,法官不能威脅當事人違心認罪認罰,否則就申請法官回避,就到紀委、監委投訴、舉報法官,法官就不坑聲了。
法官嘴巴不吭聲了,但通過行動發出音聲了。
我問家屬,為什么不申請法院再來一次開庭,讓你老公認罪認罰???家屬說,她老公被收監,我們一致覺得就不要追求無罪了,能判回緩刑就好,就問律師還有什么補救方法?
律師去申請了,要求再開庭,他會叫我老公認罪認罰,希望法院可以重新判緩,法院不愿意重新開庭啊。
律師也去找檢察官了,檢察官說重新認罪認罰的話,就建議三年有期徒刑,不建議緩刑了,至于法院是否重新開庭,律師自己去爭取,法院要不要判緩,律師自己去爭取,法院推翻他的量刑建議的話,改判當事人判緩的話,他也沒意見。
律師的意見就是,既然都沒法判緩了,還不如堅持無罪辯護到底,說不定可以無罪呢?
我一聽,人家都當庭收監了,底氣十足啊,還無罪辯護到底,爭取無罪釋放。
最后結果就是,無罪釋放沒有等到,等到了四年有期徒刑。
三、擦亮自己的眼睛,不要淪為無罪辯護的炮灰
現在認罪認罰,大行其道,我也確實認為,很多認罪認罰的案件,是不是罪名成立,可以打一個大大的問號?
但是,很多認罪認罰的案件存在問題,不代表你自己的案件就是有問題的,所以不要律師說你是無罪的,就認為自己是無罪的,通過公安、檢察院兩道防線的過濾,到了法院,還是無罪的案件,真的不多見。
另外,法院不是律師開的。律師發表的意見,就算有道理,法院也未必會聽進去,沒道理的話,就更加不可能聽進去了。
另外,如果覺得自己很冤,在檢察院階段,就不要簽認罪認罰,在偵查階段就要做好死磕到底的思想準備,尤其是偵查階段的第一份口供,生死攸關,至關重要。
簽了認罪認罰之后,口服心不服,想爭取無罪的,委托律師做無罪辯護,還是明智之舉的,但是要堅守紅線,那就是繼續口服心不服,不能否認對起訴書認定的事實,不能否認起訴書認定的罪名,否則就可能出現意外,不但沒爭取到無罪,反而判的更重了。
有的人會說,這樣的話,委托律師去做無罪辯護,還有什么意義呢,沒辦法啊,在檢察院階段簽了認罪認罰,你就是自縛雙手雙腳,棄械投降了,對庭審的效果應該有一定的預判。
另外,也不能過于悲觀,法院不是律師開的,相同的道理,法院也未必是檢察官開的。
譬如,我就看過一篇廣東佛山某法院的判決書,當事人認罪認罰,檢察院認為當事人罪名成立,律師做罪輕辯護,法院就給了當事人一個意外的驚喜,判決當事人無罪,意不意外,驚不驚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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